保安打人后离职,公司担责七成

时间:2022-07-12 14:52:31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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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打人后离职,公司担责七成

 

保安打人后离职,公司担责七成

保安打人后离职,公司担责七成

 

正文:中山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角镇高平工业区的XX电子(中山)有限公司对其保安的打人行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应当向被打员工文X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077.2元。因此前该公司已经向文X支付3500元赔偿款,故无需再行支付。对此判决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起保安打人,公司赔偿的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

文X是一名刚满19岁的男青年,07年3月从湖南桃江老家到中山三角,后经人介绍入职到XX电子(中山)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9月18日晚,文赛与同事龙某、程某等人在外吃夜宵,至凌晨0时许回厂时,在门卫处保安唐某要求文某等人签名,程某骂值班保安是“看门狗”,值班保安立即电话通知保安队长袁某,当时袁某正在厂外与其他保安同事杨某、马某及职工苏某吃夜宵。接到电话通知后,保安队长袁某立即带杨某、马某、苏某赶回公司,来到职工203房宿舍,在证实文X是骂保安的一伙人后,即与杨某、马某、苏某一起对文X进行殴打。并拉文X一起找出骂人者程某,后在车间找到程某,然后对程某进行殴打后离去。龙某在文X、程某被殴打后,与文X等人一直起找到苏某,并对苏某进行了殴打。后被公司领导制止。文X后被诊断为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共花去医疗费2289.8元,经医生建议休息二个月。事后,公安机关分别对参与打架斗殴的袁某、杨某、马某、苏某、龙某、及文X作出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拘留期满后,参与打架斗殴的人员均已经离职。

文X经与XX电子(中山)有限公司协商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不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4960元及精神损害抚恤金5000元。

原告文X认为:被告XX电子(中山)有限公司的保安队长袁某带领当值保安杨某、马某、苏某等人,闯入宿舍,使用被告配备的警械将原告打伤,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被告应对其保安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电子(中山)有限公司辩称:1、从未授意保安打架斗殴,参与打架斗殴的保安均非当班时间,且保安打架斗殴是个人行为,应由保安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2、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受伤与保安打架斗殴一事有关。原告在与保安打架斗殴后再次对被告员工苏某进行了殴打,所以原告受伤是与苏某斗殴期间产生,与被告无关。3、原告参与斗殴,应负相应责任。4、被告已经赔偿3500元,用于原告治疗。5、因原告没有伤残后果,故其精神抚慰金要求不合理。

其中,保安打人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被告XX电子(中山)有限公司应否对保安的行为承担责任是本案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员工,只因与原告一起回厂的同伙辱骂了被告的当值保安员,被告的保安队长即带领多名属下保安员及本公司职工到原告宿舍不分青红皂白地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右手受伤。虽然打人保安不是当值时间,却是因为当值保安被辱骂而去打人,而且带着被告配备的警棍,在被告员工集体宿舍内对原告进行殴打,被告应对其保安在厂区内伤人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但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由于受伤轻微未造成伤残,不予支持。原告受伤后又与他人对打,必然加重其伤势,对于加重的伤势,责任应由原告自负。依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作。”为此,法院认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于是,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此案给我们广大会员企业以深刻的教训。具体总结如下:

一、保安是非武装性质的治安力量,依法管理,从严治理是必要的。

对于某些会员企业符合条件的保安组织,应当依法由保安服务公司收编,统一管理和委派。各会员企业不要自行成立保安组织。这样,可以得到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同时,一旦发生涉及到保安打架斗殴纠纷,公司可以避免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二、对于公司自行成立保安组织,对于警棍、警械、保安服装等保安专用品要严格管理。

上班时间可以使用、着装,下班时间一定要交还公司统一管理。否则不论是否是当班时间,相对于第三人而言都认为是保安在履行职务。本案中判决公司应承担责任也正是基于这点。在厂区范围,保安穿着保安服,使用公司配发的警棍,员工是无法区分该保安是否在当班时间的。

三、一定要强化对所有员工(含保安)正确处理矛盾和纠纷的引导。打架斗殴只会扩大矛盾,不会化解矛盾。

本案中当值保安受到辱骂,作为保安队长袁某,应当是报告共同的上级处理。而不是带人去寻衅打人。作为受害人文某,被打后应当是报警或者报告公司处理。而不应当是和他人一起再去报仇打人。结果,各自都丢了工作,还受到了行政处罚。

四、各会员企业应当时常对保安进行法制教育。

现在社会是法制社会,是人权普遍得到尊重和保护的社会。连国家机关办案都没有权利殴打人犯,更何况是一个公司的保安组织。保安也只是一个普通劳动者,他没有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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