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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辞职单位不能扣留档案
职工已经辞职,单位却卡住人事档案不放。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原单位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应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放行。
去年3月,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时,王某等几名职工认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条款不能接受,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并获得批准。在办理相关离院手续过程中,研究院提出向王某等人收取培训费3万元,如不交则不予以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王某等人认为其要求无理,拒绝交纳。研究院则以此为理由,扣住王某等人的档案不予转移。
王某等人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研究院将其人事档案放行。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研究院放行人事档案。研究院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院审理认为,研究院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遂于近日下达终审判决,驳回研究院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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