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退房情形

时间:2020-10-20 15:14:02 法律 我要投稿

法律规定的退房情形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可能会产生很多纠纷,而在某些特殊的纠纷之下,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退房。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法律规定的退房情形有哪些,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

法律规定的退房情形

  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等规定来看,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法定理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二)一房两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因为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买卖,而根据民法原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这就使开发商在已售商品房的'价格出现大幅上涨时有条件“一房两卖”,以牟取更多的利润。

  另外,如果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开发商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前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不得预售商品房。

  (四)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五)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六)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实践中,由于退房会涉及到开发商、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及购房人等各个方面的关系,因此,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我国法律对退房的条件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所以当您遇到有关退房的问题解决不了时,建议您可以咨询下网站的专业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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