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信息采集的调研汇报

时间:2022-06-25 05:44:49 工作汇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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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信息采集的调研汇报

  近年来,随着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的不断健全,依法采集、利用、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建立诚信机制提升工商对经营业户的监管水平,逐渐成为当前基层工商部门的重要工作。针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利用工作,市工商局开展了专题调研,认真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部分深入推进该项工作的建议。

工商局信息采集的调研汇报

  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利用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信息的社会利用率不高。近年来,多数基层部门利用注册登记和经济户口监管系统,实现了及时收集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的目的,并初步建立起以工商的为基层点,以市局为联系平台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平台。但是,由于经营业户信息库和经济户口监管系统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应用软件,受数据信息安全性、隐私权保护、网络软硬件条件等多方面客观因素的影响,这两个系统无法与外界网络互通,多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不能为社会公众直接获得利用,信用信息的社会实用性不足。

  (二)信用信息的采集手段有限。由于没有缺少行政强制力,信用信息的采集度仍然不高,近30%的企业和个体商户因为要求其提供信用等级的相关资料而放弃申报。同时,工商部门不能强制性要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用信息,对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虚假信用信息也难以调查取证和进行处罚,这就造成了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采集度和可信度有待提高,信用采集工作陷于被动。

  (三)信用信息缺少联合收集机制。目前,由于工商与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仍不够健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来源仅限于注册登记或市场巡查,信息来源渠道较窄,诸如企业信贷信息、进销货诚信信息等较难采集,导致当前能够真正纳入市场主体诚信建设体系中的实用信息数量较少,而且更新速度慢。

  (四)信用信息标准与公众的需求仍有差距。目前,随着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社会活动越来越频繁,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的需求程度也越来越高、越来越细,如确认该企业的市场资格是否合法、企业有无违法行为和合同违约记录、企业资本构成现状和支付能力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等等,而当前基层工商部门能够掌握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息仅限于基础登记信息,与公众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

  二、关于做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收集利用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让群众充分认识工商部门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及深远意义。广泛开展工商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加强各类经济主体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积极倡导信用理念,培养信用意识,逐步形成以法律为基础、以道德为支撑的工商部门信用环境,形成人人重承诺、个个讲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统一信息采集机制,加大信用信息的透明度。由各级工商系统牵头,以经济户口登记信息为基础,设立统一的信用数据库,数据库将直接挂靠在当地红盾信息网站。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起市场主体信息互通机制,将企业信息按注册号、身份证号码等索引代码录入数据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电子档案,通过科学的信息存档及处理手段,实现信用评级工作的系统化、电子化,实现工商业务系统与信用信息数据的全面对接。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成立“信息督察小组”,严格审核,及时更新,保证采集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提升信息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积极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包括确定评价机构、明确评价指标、划分信用等级等,明确评价机构、人员组成、等级评定的工作程序及投诉反馈机制。以信用信息档案数据库为基础,根据过去一年中采集的信用记录,以是否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质检等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辅助标准,全面推进诚信等级考评制度,将信用等级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级,相应标示为A级、B级、C级、D级。定期发布等级评定情况,视等级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

  (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信用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信用采集发布的位置,对信用信息的收集、评估、反馈、发布等各个环节予以细致规定,在对不提供信用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同时确立有法可依的行政处罚措施,进一步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对被认定为守信的,给予政策支持;对被认定为警示、失信或者严重失信等级的,采取防范、提示、加强日常和专项监管,保证基层工商信息采集和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加强其他部门信用资源整合。进一步强化工商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横向沟通,通过工商信用信息资源与其他单位的信用资源进行全面整合,将工商的信用信息采集与发布纳入社会信用大评价体系。例如:对于企业,将工商系统信用等级的评定与银行或其他金融系统的信用等级评价挂钩,提高信用等级评定的分量。从而能够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形成一种“谁诚信,谁受益”的良性评价机制。同时,通过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联动,强化信息共享,有针对性的将企业的市场资格合法性、违法记录、企业资本构成和支付能力、相关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等为大众所关注的问题录入信用信息系统,进一步丰富信用信息内容,满足广大企业的现实需求,增强信用信息的社会实用性。

  (六)做好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由于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不是短期内可以完成的,一个统一的信用数据库也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开通的,建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先做好本部门和本机构手中的信用信息的公开工作,通过互联网等手段将自己手中不涉及隐私权的信用信息尽早公开,以利于公众查询。例如,可以在红盾信息网站上开通企业个体户数据库,在注重信息来源准确性和程序合法性的基础上,公布企业个体户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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