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劳动合同是否该解除?

时间:2022-07-11 02:54:42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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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劳动合同是否该解除?

近日,服务热线接到宜宾一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杨某打来电话反映。去年1月,厂方与一名姓张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去年10月,单位根据医院开据的诊断证明及病休建议,同意张休息2个月治病。在医疗期内,他每月均回单位领取病假工资。但是,病满后,他却没回单位上班,单位多次打电话到他家通知其回单位报到,都没找到人,只好托人传话给他。可至今,这名职工仍未回单位上班。杨问,单位能否解除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

他的劳动合同是否该解除?

该单位可以与这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贯彻〈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杨某的情况,单位批准其请假2个月,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单位执行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职工医疗期内按时发放病假工资,充分保护了职工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应予肯定。医疗期的企业职工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医疗期满后已将疾病治好,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签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这位姓张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逾期不回单位报到,单位可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应注意,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O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来源: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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