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知识21问

时间:2022-07-11 02:33:20 劳动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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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知识21问

1,什么是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规范

劳动法知识21问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2、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在我国,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却存在着劳动关系,我们就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可能因以下几种情况出现而产生:当事人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合同期满后既没有续订合同,又没有终止合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却没有订立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职工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他们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

随着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推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合法的劳动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劳动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某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逃避义务,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体现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一些专门规定。

第一,因用人单位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另外,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也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因事实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同时,劳动都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6号)第4条也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在处理这类争议时,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双方当事人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补签劳动合同,以及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4、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如何赔偿?

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者又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往往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其二是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使劳动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劳动者往往担心失去得来不易的工作机会,也不敢坚持,因而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因为空口无凭,劳动者的权益就得不到维护呢?劳部发(1995)30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可见,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同样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应予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当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可依照有关劳动法规享受应有待遇。劳办发[1996]238号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6、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被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被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土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主要有如下情形:(1)在试用期内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按照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6)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8)劳动者自动离职的。

7、经济补偿金标准如何计算?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在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也称为劳资纠纷。

劳动争议具有以下特征:①劳动争议主体是特定的是劳动者。②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劳动争议是在这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③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存在单向隶属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④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即因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与福利、职业培训等问题而引起的争议。因此,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是因劳动权利义务而产生的其他纠纷,都不属于劳动争议。

8、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有哪些特征?

9、劳动争议如何分类?

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①按照产生劳动争议的劳动法律关系中是否含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劳动争议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②按照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的人数来划分,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属于集体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和诉讼。③按照用人单位的性质来划分,可分为国有企业的劳动争议,城镇集体企业的劳动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乡镇企业的劳动争议,私营企业的劳动争议,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争议,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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