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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法律行为
在平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许多人都知道法律吧,其实很多朋友都不太清楚什么样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什么是劳动法律行为,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什么是劳动法律行为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区别
联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区别:
(1)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权利和义务。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具有单一性的特点。
四、劳动法律事实
1、劳动法律事实的定义和种类
(1)定义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2)种类
①行为指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
②事件指不以行为人(包括)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如死亡)。
2、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或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一般情况是主体双方意思一致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主体一方的违法行为,还可以是事件。例如,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例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哪些要素?
1、主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且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及个体经营组织。
2、内容:即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既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等。
三、劳动法律关系是如何变化的?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简单来说,劳动法律关系包括主体要素、内容和客体要素。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构成了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他们是劳动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要当事人。并且,劳动法律关系自产生后可以变更,乃至消灭,具体表现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如何辨别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 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 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而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
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途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就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经营决策、职工奖惩、工资制度、 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行使批准、提议或发表意见等权力。但是,作为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不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 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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