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医疗事故知识

时间:2020-09-11 17:45:57 医疗/制药 我要投稿

处理医疗事故知识大全

  (一)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应当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

处理医疗事故知识大全

  医疗事故的等级体现了患者受到损害的实际程度,是对受害者人身致伤、致残轻重程度的客观评价。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与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体现了民事赔偿上的实际赔偿原则。

  (二)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当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

  这是讲医方所承担的赔偿份额应当与其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相一致。体现了医疗事故赔偿适用的“过错原则”。

  (三)客观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这是指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分析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对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影响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鉴定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性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确定医疗纠纷赔偿的核心依据,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最重要的环节,绝大部分医疗案件,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或在医疗行为中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就能够获得赔偿,反之患者就很难获得赔偿。对于医疗机构来说,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医疗机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行政责任,对医院及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都有很大的影响,故医患双方都应当高度重视。

  2、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

  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3、那些当事人和机构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法院委托;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患者本人;

  4)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医疗机构

  4、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上海地区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多少?

  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500元,省、直辖市级为3000元。

  6、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7、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8、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9、抽取鉴定专家的注意点

  1)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其回避:

  ①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0、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几人参加鉴定?

  不超过3人,律师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鉴定。

  11、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提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重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

  12、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专家在鉴定前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唯一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专家的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专家的效果。

  13、医疗事故鉴定会的程序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程序如下:

  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3)双方当事人退场;

  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14、参加鉴定会的重要技巧

  1)当事人要保持低姿态,充分展示弱者的地位,以获得鉴定专家的同情;

  2)陈述应当针对重点展开,对陈述的内容应当有成分的病历记载和医学权威专著作为依据;

  3)针对专家的提问,回答应当恰当而专业,尤其应当实事求是,对不知道的问题不要强词夺理,以充分尊重专家为最重要的原则。

  15、鉴定结论在多少时间内作出?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1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17、医疗事故的责任分类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18、再次鉴定的提起

  1)提起人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

  2)时效: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费用缴付方:一般为提起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支付。

  1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终止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

  一级医疗事故的分级与赔偿

  一级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伤残。分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具体的分级标准如下: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一级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证据的规则是怎样的?

  一、在新规则的背景下,患方提起医疗侵权之诉也应审慎:

  1、起诉之前,最好要分析一下医疗机构究竟掌握了那些证据。

  2、损害结果必须由患方举证,可通过比较医疗行为实施前后的健康或身体状况来进行证明。必要时,可依一定程序申请损害后果的专门鉴定,如伤残等级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对于死亡病例,如对死因有不理解的,特别是死因不明的,一定要书面申请在死后48小时内,做尸解进行病理检查。

  3、找一名敬业的,能分析、运用医疗文件及文献资料的律师代理。

  4、虽然新规则不要求患方就被告过错医疗行为及因果关系问题举证,但如果患方能够举证证明被诉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则患方的胜诉把握将明显增大。因此,患方在就医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能获得的就医资料。

  二、医院怎么办针对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为了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侵权纠纷,医疗机构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日常工作中,一定要重视收集能够证明医疗行为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的资料。为此,要提高医护人员收集资料的能力,掌握收集资料的技巧。以护理程序中应收集的资料为例,收集的途径是:病人和与病人关系密切者,病历及各种检查报告,其他医务人员,文献资料。资料的种类有主观资料和客观资料。收集资料的方法是:观察、交谈、体检、查阅文献。在实际工作中,要使之贯穿一体,灵活运用,相互联系,才能获得准确、全面和真实的资料。这些资料可用来相互证实或检验。一旦发生医疗侵权纠纷,这些资料即可用作证据材料。

  2、对本院所实施的各种诊疗护理方法、措施,进行一次清理审查,重点审查那些侵袭性较大的诊疗护理措施,重新认证并收集有关这些方法、措施的安全性资料,停用那些效果不确切、安全性不明朗的诊疗护理方法或措施。对那些侵袭性较大的诊疗护理措施,或目前暂无新法替代的,确属需要继续使用的,一定要如实向患者就该医疗行为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安全性问题予以说明,履行有关手续。

  3、诊疗护理过程中,需采用的实验性诊疗护理措施,一定要按有关程序报批并获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

  4、诊疗护理中使用的一切药品、器械和用品,采购时一定要索取并保存有关产品说明、质量证明、产品标准规范及安全性资料,分类存档,方便举证。

  5、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安排专门人员保存所有证据材料,包括病历、实物等。

  6、医护人员勤谨、敬业、好学,做到基本功扎实是预防医疗过错侵权的关键措施,特别是面对危重病人的紧急医疗,更显示出基本功扎实的重要性。总之,做好上述工作后,医疗机构面对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新规则,也同样能应对自如。

  7、对死因不明或死因有争议的患者,医院必须及时、主动依法定程序报告,依法主动申请尸体解剖,必要时进行病理检查。如果死者家属不同意尸解,医疗机构必须告知后果并且由死者亲属签字确认,以往那种“口头告知”随着新规则的颁布,医疗机构将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同理,发生损伤的,如损伤原因不明,应及时申请损伤原因的鉴定。

  有关中医医疗事故的法律界定

  明确中医医疗事故法律界定对中医依法行医和加强中医医疗卫生法治建设与管理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因此有必要对中医医疗事故的法律界定进行探讨,初步阐释了中医医疗事故的法律界定。

  中医医疗事故年2月20日国务院颁布并于2002年9月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中医具有特殊性,根据这条规定,我们认为:中医医疗事故,是指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规定,特别是违反中医医疗卫生管理具有法律(广义上讲的)性质的相关规定,过失造成就医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里的就医者指有病就医的人和无病就医的人,有病就医的人为患者,下文就医者的意义与此相同。

  中医医患纠纷医患之间的纠纷既有发生在医疗过程中的,也有发生在与医疗活动有联系的医疗过程之外的。基于这样的医患生活事实,医患纠纷可定义为:发生在医疗过程中的及医疗过程之外而又与医疗活动有联系的医患之间的法律纠纷。定义内“医患”中的“医”指的是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妇幼保健院、护理院(站)等涉医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规定,医务人员指“医”(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医士)、“药”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师)、“护”(包括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技”(包括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医院后勤人员。

  定义内“医患”中的“患”指的是患方,包括就医者本人、依法由就医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就医者法定监护人及就医者近亲属。本文所述“医患”中的“医”和“患”如没特别说明都指的是“医方”和“患方”,本文所述的“医方”和“患方”如没特别说明都指的是上述“医方”和“患方”的含义。根据医患纠纷的定义,中医医患纠纷可以定义为:发生在中医医疗过程中的及中医医疗过程之外而又与中医医疗活动有联系的医患之间的法律纠纷。定义中表述的“发生在中医医疗过程中的医患之间的法律纠纷”是中医医

  疗医患纠纷(简称中医医疗纠纷);定义中指出的“发生在中医医疗过程之外而又与中医医疗活动有联系的医患之间的法律纠纷”是中医非医疗医患纠纷(简称中医非医疗纠纷)。中医非医疗纠纷主要表现为中医医患双方中一方侵犯了另一方在中医医疗过程以外而又与中医医疗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合法权益所引发的纠纷,如侵犯名誉权纠纷、侵犯肖像权纠纷、侵犯知情同意权纠纷、侵犯隐私权纠纷、侵犯处分权纠纷、追索医疗费用纠纷、医用产品质量纠纷、遗体保存纠纷、妨碍医疗秩序纠纷等。

  中医医疗纠纷关于中医医疗纠纷的定义.法学界及医学界有些专家、学者认为,中医医疗纠纷是指中医医疗系统中,医护人员与病员或家属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定上有分歧,当事人提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须经行政部门调解或法律部门裁决才有可能解决的医患纠葛。随着医学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上述定义已显得有些陈旧过时。我们给中医医疗纠纷下的定义是:中医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中医医疗过程中的医患之间的关于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时,因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医患双方对承担违约责仟或侵权责任发生争议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吴烨,谢鹏也有此观点一。在实践中。按有无医疗过失。

  中医医疗纠纷可分为有过失中医医疗纠纷和无过失中医医疗纠纷;按诉讼案由可分为中医医疗侵权纠纷和中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①有过失中医医疗纠纷是指在中医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对由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给患方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的性质、程度以及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存在分歧而引起的法律纠纷;②无过失中医医疗纠纷是指患方在中医医疗过程中遭受的实际损害后果并非由中医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所导致的,患方却认为中医医务人员有过失、要求医方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害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致发生的法律纠纷。③中医医疗侵权纠纷是指中医医患双方就中医医方在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行为导致就医者人身损害及由此给患方带来的财产与精神损害是否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发生争议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中医医疗侵权纠纷可分为中医医疗事故纠纷和中医其它医疗侵权纠纷:中医医疗事故纠纷是指中医医患双方就中医医方在医疗过程中给患方造成的实际损害事件是否属医疗事故以及如果属医疗事故、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发生争议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中医其它医疗侵权纠纷是指中医医患双方就中医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发生的除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侵害是否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发生争议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中医其它医疗侵权又包括中医非医疗事故过失侵害和中医医疗故意侵害。④中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中医医患双方就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履行、终止等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是否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如中医医疗机构起诉要求患者偿还拖欠的医疗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和患者起诉要求中医医疗机构给付违约赔偿而发生的纠纷。

  中医医疗差错依据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于2002.9.1废止)第三条的规定,医疗差错是指“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情形,按此规定,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这样,就把一些因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给就医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虽未达到就医者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情形,但应当属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排除在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之外,导致在医疗实践中将医疗过失行为人为地划分为构成医疗事故的过失行为和构成医疗过错的过失行为。这样的划分,在实践中就会出现对于依法按行政程序处理不负法律责任的、造成了人身伤害的、构成医疗差错的过失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反而可以得到民事赔偿的现象。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其作了改进,将因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有关管理规定,过失致人身体损害的事故定为“医疗事故”,把构成“医疗差错”的致人身体损害的过失行为纳入构成“医疗事故”的过失行为范围之内,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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