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心理学在民事调解中的运用论文

时间:2022-06-23 10:05:27 心理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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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心理学在民事调解中的运用论文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民事调解的本质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转变态度,最终达到行为趋同的过程。可以说没有当事人态度的转变,就没有民事案件的成功调解。调解是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引导当事人放弃不正确的观念,改变不正确的态度,从而达到解决纠纷,平息矛盾的目的。要达到改变当事人态度的目的,不仅仅靠法官的热情、善良和强烈的责任感,还要求法官有正确而巧妙的说服引导方法。

浅谈心理学在民事调解中的运用论文

  态度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心理学概念,指个体对某一特定的客体做出反应时所持有的稳定的心理倾向。它包含认知、情感、行为倾向三个重要成分。所谓的认知成分是指人们对外界对象的心理印象、包括有关的事实、个人理解、观点等,是态度其他成分的基础;态度的情感成分是指人们对态度对象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情绪情感;态度的行为倾向是指人们对态度对象准备采取的行为反应,它是一种准备状态,不是行为本身。就当事人而言,一旦他与他人产生某种纠纷或冲突,他就会对此事件形成自己的主观评价,是吃亏还是占便宜了,吃亏了的否定情绪导致了通过法律程序取回自己的利益的法律意识,并且这种态度会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坚持、波动、或消退。

  态度与行为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我们经常通过他人的态度来预测其行为。比如,张三对李四持有肯定的态度,我们就很容易预测在评选先进时,张三会投李四一票;又如,从被侵权人强烈的抵触态度中可以预测他不会轻易同意侵权人的和解要求。不过,态度与行为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我们可以通过改变态度,来改变人们的行为倾向,甚至行为本身。

  说服是改变他人态度最有效的方法,人们经常通过说服来改变他人的态度。比如,广告的目的就在于通过直接的陈述以说服人们喜欢某种产品,而暗示放弃另一种产品,达到改变人们态度的目的。作为一名法官,应该通过改变当事人的态度,说服当事人放弃对案件的错误认知,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从心理上接受法官对案件的调解或裁判。

  心理学家Hovland等人认为任何一个说服过程都是由对某一问题有看法的说服者(即信息传递者)向说服对象(也即信息接受者)传递信息来完成的,而这个过程必定是在某一特定的情境中完成的,受周围情况的影响。也就是说,影响态度转变的因素主要有四种成分:说服者因素、被说服者因素、说服信息因素和周围的情境因素。

  一、信息的传递者(说服者)因素

  第一,说服者的权威和经验。人们往往更愿意相信在有关信息领域中学识和资历高深的人的观点,也就是说,在某些方面具有专长的人在说服他人的时候比一般人有效。因此,用专家听证会的方式,用某某高等学府某某教授的言论更容易得到当事人认同。法官还应该学会用案例对比的方法说服当事人。案例是“活着的法点”,是法治的细胞。可以选择一些案件性质相同的典型案例来增强说服力,使当事人从典型案例中受到教育,得到启发。法官养成收集典型案例的习惯,并学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中的裁判法理和办案经验,便于在审判实践中加以运用。

  第二,说服者是否值得信任也对说服效果产生影响。如果人们认为说服者能从自己倡导的观点中获益,就会怀疑说服者的可靠性,此时即使他的观点很客观,人们也不大会相信。就像“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一样,她的瓜未必不好,但人们因为其意图而不买她的瓜。如果一个法官想把自己的观点传达给他的当事人,那么保持中立,动用社会力量而不是自己说效果会更好。如:大众传媒的典型报道等等。市法院与__日报共同制作的法官说法栏目,其功效之一就是通过传媒讲法,增加法院办案的公信力。

  第三,影响说服效果的另一个因素是说服者的受欢迎程度。有吸引力的人能增进亲和力,人们经常会改变自己的态度,使其与自己喜欢的人保持一致。如何使自己成为一名受欢迎的法官是对我们审判员的高级要求,这也是我们远学宋鱼水、近学李秀凤的目的,这种“越来越”的良性循环效应有助于我们实现胜败皆服的最高法律境界。此外,研究还表明,外表漂亮、可爱也会影响他的说服效果,Chaiken做过一个实验,他让具有上述人格特征的人和一般人去说服大学生参加一个请愿活动,结果前者说服了43%的人,而后者说服了32%的人。托尔斯泰说人因为可爱才美丽,我们虽然不能改变自己的五官结构,但却可以使之更可爱。同时,端庄的仪表,干净的发肤、衣着都给人一种清爽、振奋的感觉,这本身也是一种外在的美,能使人更具亲和力。

  最后,说服者的从属关系。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归属的需要是人类最重要、最广泛和最基本的社会动机,人们对时间的利用大部分是与他人在一起(青少年是74%,成年是71%),和他人在一起时个体表现得更快乐、警觉和兴奋。因此,个体通常都很重视自己所属的群体。人们常常改变自己的态度,以与自己相似的人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如果说服者隶属于某个群体,则这个群体的其他成员更容易被说服者说服。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和方法,还要学会运用各种社会力量来调处纠纷。除了法律思维之外,还要运用社会学的思维方法来综合看待案件的处理。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对于有的纠纷案件还是需要借助更多的外力才能真正妥善解决。如,充分借助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借助基层组织、民间组织、工会、妇联、企事业单位,当事人的近亲属、邻居等。

  二、被说服者的因素

  第一,被说服者的人格,包括个体的可说服性、自尊等。有些受暗示性强的人能被任何形式、任何内容的信息所说服,Hovland等把这种人格的人称为可说服性的人格。而有些人则是任何信息都难以说服的,这样的人不具备可说服性,特别是那些性格偏执的人。案子的当事人很少是一说就服的,但是怎么也不能被说服的同样不多,这中间就给了法官充分发挥说服能力的空间。此外,自尊心较弱的人往往不太相信自己,因而容易被说服;而自尊心较强的人往往对自己的不足很敏感,因而不易被说服。

  第二,心情好的人更容易接受他人的说服性观点,Milliman在实验中让一些被试在阅读说服性信息时听美妙的音乐,另一组被试则没有,结果前一组被试发生了更大的态度改变。这是因为心情好的人在争论出现时卷入较少,不愿进行较深入的考虑,所以易被说服。心情对说服效果的影响最明显地体现在幽默的作用上,幽默的说服者常常会使他人心情愉快,为了保持自己愉快的心情,人们不太愿意去追

  究事情的真正原因,更容易接受他人的观点。幽默的语言是法官与当事人、代理人及旁听围观群众之间建立良好外围关系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法官始终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有助于平衡当事人的心态,将审判中的难堪、难题化解成人生的潇洒和大度,有效地说服双方改变态度,使充满怨恨的心灵趋向善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被说服者卷入的程度越深,态度就越难改变。在团伙犯罪中,个个击破是刑事侦讯致胜法宝,特别是那些从犯、协从犯是案情突破的关键。而在民事案件中,做通当事人亲友团的工作,有助于改变深度卷入的当事人的态度。

  三、说服信息因素

  我们想要说服别人,不仅取决我们自身的特性,而且也与我们说的话里所包含的信息有关。研究发现,当被说服者对说服信息一无所知时,或者被说服者十分推崇说服者的观点时,只阐述一方面的信息具有说服作用。除此之外,信息的有效性取决于两方面的论点,把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说清楚,有助于增加被说服者对说服信息的信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可能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一无所知,也不可能对某一法官佩服得五体投地,所以从正反两方面、当事人双方把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给当事人分析透,更容易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那种两头不见人,两头忽悠的做法最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四、周围的情境因素

  人生活在一定的情境中,所以情境因素也会影响说服过程。如果预先告诉或暗示被说服者他将受到与他立场相矛盾的信息,此时这个人的态度将难以改变,对坏消息的预先警告会使人产生抗拒。情境因素的这一特定告诉我们,在扭转当事人不正确的观点时,不要生硬地单刀直入、急于求成,要多做铺垫,运用策略和迂回战术,从正面、反面、侧面多角度促进当事人态度的转变。当事人可能从法官的言行、律师的暗示、其他诉讼参加人处获得一些不正确的信息,这些信息误导了当事人,使之形成了不正确的态度,法官在给其做工作时,要注意随时纠正这些歪曲之处,不要等当事人形成系统的、固定的态度时再行纠正,那样就比较困难了。

  环境引起的重复作用也会影响说服的过程,不断重复可能使人改变自己的观点,所以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一定要有耐心和韧劲,不急不躁,按照态度转变的心理变化规律,通过不厌其烦的说服工作转变当事人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