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仲裁员工作心得体会

时间:2020-08-26 17:51:13 裁员 我要投稿

海事仲裁员工作心得体会

  从海事仲裁的实践中深切感受到,不断提高和培养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及能力很重要,尤其是自觉严格地遵守仲裁员的职业操守,是对中国海事仲裁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好仲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海事仲裁员工作心得体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要求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担任海事仲裁员的体会,对我而言,这是一次个人实践的小结,也是一次学习和反思。以下汇报的内容以及本人的认识、做法、建议和观点未必妥当,希望就教于大家。

  一、担任海事仲裁员是自己极好的学习、充实、提高的机会

  每一个案子都是一次重新学习的机会。平时觉得已经掌握的东西,每次处理具体案件时还需重新查考订正。每次都是一次重新学习、深化认识的机会。正如吴焕宁老师说的,研究海商法和参与海事仲裁所以乐趣无穷,皆因其知识浩瀚而魅力无限。

  作为海仲的仲裁员,学习机会很多。除了海仲委每年针对仲裁员的培训、讲座、简报信息外;还有,更重要的是向实践学习。例如:

  1、向仲裁庭其他成员学习的机会。例如:自己第一次参加仲裁,首席是高隼来先生,给自己印象深刻;还曾分别与朱曾杰先生、尹东年老师、雷旭辉先生,以及一些资深律师组庭参加对案件的仲裁。他们的经验、学识对自己帮助很大。

  2、向涉案双方代理律师学习的机会。常常会从不同角度中的代理意见中受到启发,引发思考,消除“仲裁庭意见”的盲点。

  3、向仲裁庭秘书学习。他们经验丰富,对仲裁规则、仲裁程序的理解和把握到位,是仲裁员在裁案时的顾问、指导和支持。

  4、最后,直接受教于海仲秘书处。特别是秘书处领导对裁决书提出的审核意见和建议。

  二、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某案件仲裁员的考虑和判断的因素

  首先,要看自己与涉案的当事双方及其代理人之间有无利益冲突、是否需要回避,或者有无需要声明的项;

  其次,要结合个人的知识结构和经验、经历,看对案情和案件性质有无把握和能否把握,该案所涉的事项是否属于自己知识结构和经验范畴的,是否属于能力所及的;

  还有,了解一下拟议中的仲裁庭组成情况,最理想的是仲裁庭组成人员之间能够协调、沟通方便、通畅,相互能很好地配合,以及知识和经验互补。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需要客观地权衡一下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是否允许处理此案,是否能够切实保证处理此案所需投入的时间,而不至于由于自己的时间安排影响案件处理的速度、进程和质量。

  三、担任仲裁员应努力尽职尽责

  接受指定成为组成特定案件仲裁庭的成员后,视自己担任仲裁员的类别应努力做到:

  做首席,要注意办案时间节点,掌握节奏,积极推进。还要注意与仲裁庭成员,尤其是与仲裁庭秘书保持及时、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做边裁,要注意全力配合,积极建议,及时反馈。

  做独任,要特别注意与仲裁庭秘书的密切沟通和协调,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无论担任什么类别的仲裁员,都应特别注意发挥仲裁庭秘书的作用,倾听其意见,多主动与之商量。这是保证仲裁案件效率和质量的关键。

  四、对庭审程序的安排

  庭审安排很重要,仲裁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往往体现在这个环节。当事人申请法院推翻仲裁庭的裁决也主要是针对程序,而不是裁决的意见。所以,程序上尽量避免瑕疵。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仲裁员,与处理案件所需的法律知识相比,可能更需注意的或者比较欠缺的,往往是对案件审理节奏的把握,以及对案件处理过程的控制。

  严格、周密的程序可以保持仲裁的严肃性,体现仲裁的权威性,并可防止程序疏漏。根据涉案双方提供材料的情况、仲裁庭对案件把握的情况、以及大家的时间安排等因素,通过仲裁庭秘书协调确定开庭时间。该时间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另外,庭前会议很重要。仲裁庭成员可交换对案情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讨论并汇总争议焦点和要点,研究庭审程序和拟向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甚至对请求事项的大体判断等。这就要求仲裁庭成员要提前认真做好功课,熟悉案卷材料和具体细节。

  关于庭审过程的安排,其程序应相对固定,最好提前编写好,然后按设定好的步骤进行,对其中必要环节和必须提到的事不能省略,并注意庭审时请秘书记录在案。为了便于记录,推荐先电脑写好程序,开庭前交秘书先输入电脑,记录起来既方便又有层次,结构上不会乱。

  仲裁庭提问是一个重要环节。提问应当针对争议要点,围绕将来裁决书中的“仲裁庭意见”的需要进行,不要漫无边际,不要有提示、暗示,避免与双方进行讨论或争论。要始终保持中立、裁判的地位。同时,要注意对双方均等提问,给双方均等作答和发言的机会。

  尝试调节,虽然不是必要程序,但是对双方负责,只要双方有此意愿,就应努力尝试。

  庭审后对双方的建议: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但,这不是必须环节,可视情而定。

  以下,试举一个关于“仲裁庭庭审程序”安排的例子予以说明。(以下从略)

  (一)宣布开庭

  宣布开庭,看似简单,很有意义,可以增加庭审严肃性,有助于界定庭审内外语言的法律效力。开庭后和庭审结束前的这段期间,即,在庭审过程中,大家都会也需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言行。因为所有的表述都会被记录和录音,并成为日后的证据。

  (二)对出庭人员资格认证

  1、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出庭人员资格认定。

  2、就仲裁员和秘书是否需要回避征求双方意见。

  (三)说明

  1、本仲裁庭同意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请求的依据。

  2、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确认是否已收到仲裁庭转寄的“仲裁申请书”和双方提供的全部材料,以及,本案的“组庭通知”、“开庭通知”等所有文件。

  3、申请人和/或被申请人如曾有过书面申请延期开庭,也要如实说明,并说明仲裁庭经研究后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是否如期/延期开庭,及其理由。

  4、如果有缺席到庭的情况(缺席通常为被申请人),应说明转交材料、发出通知和开庭通知,以及哪一方未到庭,和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影响正常开庭和裁决结果等,并请秘书在庭审记录中记录在案。然后,依然严格按照正常的程序继续进行庭审。

  5、请问双方对以上说明有无异议。

  (四)本次庭审的程序

  先向双方当事人介绍程序安排,并征求双方有无异议或建议。

  正常的程序应该是:双方各自陈述、相互质证、庭上辩论、仲裁庭提问,最后陈述。

  1、陈述程序:先请申请人陈诉仲裁请求及其理由,然后请被申请人陈诉答辩理由。关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驳意见,将在庭辩阶段进行表述。

  2、质证程序:先请申请人出示证据并予以说明,由被申请人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再请被申请人出示证据并予以说明,由申请人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提请双方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

  3、证人出庭作证不一定每个案子都有此程序,但是如果有,则按下述进行:仲裁庭审核证人的身份(书面材料);申请人介绍证人并说明拟需证明的事项;证人自我介绍(公司和本人的资质);证人就须证明事项作证;被申请人提问;申请人提问;作证结束。注意每一个环节仍有仲裁庭主导和控制,避免散、乱现象。

  4、庭辩

  这个环节要特别注控制程序和节奏,防止走题、漫无边际、过激言论;要重在说理,帮助仲裁庭搞清楚事实和依据。

  庭辩程序:先请被申请人发言辩论意见,请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意见发言;然后请申请人发言辩论意见。请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意见发言。

  5、仲裁员提问

  这个环节需注意:

  (1)应围绕案子中双方争议焦点,以及将来裁决书中的“仲裁庭意见”部分的内容需要提问题;

  (2)针对案子中的事实发生过程和细节提问;

  (3)针对案件中的技术问题提问题;

  (4)针对案件材料中需要求证和澄清的环节提问(对此可能需要由双方回答);

  (5)应避免引导、诱导、启发,或提醒某一方注意式的提问;

  (6)应避免无关的提问;避免超限裁决的提问等。避免重复提问。最好在仲裁庭庭前碰头时,几位仲裁员将拟提的问题协调汇总并在仲裁员之间分配一下。

  提问开始:请双方认真记录提问的内容。

  6、作最后的陈述

  请双方结合前面的陈述、质证、庭辩和提问环节最后做一个总的、概括的陈述,要求只需把要点讲一下,无须再做进一步展开。首先,请申请人然后请被申请人做最后陈述。

  7、尝试调解

  对此需首先说明:通常,仲裁庭可以安排一个调解的环节。但是,须经征询双方同意,并且是在双方确有进行调解的愿望和要求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由于调解非必要环节,该程序将不做记录。

  为此,先征询双方有无进行调解的愿望和要求:如有,分别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和解条件,进行调节;若当庭调节未果,可宽限若干日再行决定裁定。若果双方不同意调解,则按进行下一个程序。

  8、仲裁庭要求

  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要求:

  (1)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需办理相应手续和不足预交的仲裁费

  (2)说明对裁期及结案时间会延期,具体时间待委员会批复后会即时通双方。

  (3)没有特殊情况不再开庭,再交换证据(被申请人对?年?月?日收据提供证据),原则上两次,以书面方式进行。(注意:对此,没有硬性规定,但是根据以往的'经验,原则上需要两次)

  (4)需要补充提供的证据和说明应在?年?月?日前向本仲裁庭提供,该日期为证据,

  关门的最后日期,之后的证据将不再接受;除非仲裁庭提出要求。(然后,相对方10天回复)

  (5)结合本次开庭的陈述、对证据的说明、和仲裁庭提问的表述,如有进一步(最后)

  的陈述应在?年?月?日前(此为最后日期)向本仲裁庭提交。请结合证据材料将提请仲裁的各项请求金额的计算标准详细说明,并于?年?月?日前提交本仲裁庭。

  9、声明

  本仲裁庭将按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于开庭后(?)天,即具体日期(年月日)前,对申请人的请求做出最终的裁决。日期如难以确定,可以“尽快作出裁决”进行表述。

  10、宣布:本次的庭审结束。

  (五)仲裁之外的建议

  注意:建议是对当事人负责和关怀的表现,但不是必须的,应视情况而定,不要好心办错事,弄巧成拙。而且建议应在宣布庭审结束后提出。重点是建议双方针对案件认真反思和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于今后业务的开展和发展。

  五、庭后合议

  由于仲裁庭成员来自不同方面,平时都很忙,能集中凑到一起不容易,所以庭后合议极其重要。庭审后仲裁庭马上进行合议,趁热打铁,非常重要。这是因为:大家都很忙,凑齐不易;以及,趁热打铁,容易形成意见。

  如果不及时合议,事后再另找时间合议时,不但安排合适时间不易,而且每次要重新复习案情和进入状况,浪费精力,且影响质量。

  合议应以裁决书的起草为主线,重点是其中“仲裁庭意见”部分。通过充分地讨论、分析,形成结论性意见,以便为起草裁决书奠定基础。合议对仲裁庭统一意见,形成共识,保证及时结案,避免事后再协调的麻烦等很有帮助。

  六、裁决书的撰写

  仅就个人体会提及几个要点,供大家参考,其中讲的未必准确,请以培训内容为准。

  对于裁决书,仲裁庭负责的重点主要在第二部分“仲裁庭意见”和第三部分“裁决”。撰写的注意事项:提炼对争议焦点、逐一分析提出意见,对每一个结论性的意见,都要有具体分析或论证,要说明得出结论的理由。另外,还要注意不回避(问题和争议焦点),不越界(适度掌握界限,不讨论与本案裁决无关的事,严格控制围绕请求事项进行),秉持公正,不越俎代庖(不做不符合仲裁员立场的事,即,坚持仲裁员的立场,而不是律师的立场)。

  在裁决书中,仲裁庭意见最好协调一致,这样就可以“仲裁庭认为”或“仲裁庭一致认为”来表述;如果对某个问题实在达不成一致,则可分开表述,裁决以多数意见为准。但这种情况最好不要出现。为此要求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指定的,都应站在客观、公正的中立立场上思考问题,力戒进入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角色思考问题。

  如果仲裁庭争议较大,或者认为问题较严重、较具代表性,为慎重起见,可以申请仲裁委组成专家委员会针对特定的具体问题提供专家意见。该专家组意见虽有很大的权威性,但是并不能替代仲裁庭的结论,因此是否采纳或部分采纳,最终仍由仲裁庭独立决定。

  七、仲裁员有较大的发挥空间

  担任仲裁员,可以将自己的法制理想、法制观念和法治精神化作行动、付诸实践。

  仲裁员与律师的最大区别,在于不是单纯按照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行事,放大或回避一些事实,替一方辩护;而是坚守公平、正义,从法律的本意出发作出客观、合理、公正的判断。

  法律规定再详细,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细节和全部可能性;如何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如何正确适用于特定的案件,如何解决法律的可操作性,……等等,都为仲裁员提供了发挥的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员常常相当于处在成文法和普通法结合的实践地带。

  八、注意事项

  1、认真学习和领会《仲裁规则》,其中的程序等规定的非常详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只要严格遵守、照做,一般不会出大问题。

  2、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仲裁员在处理案子时没有朋友。要始终坚持不偏不倚,对双方负责。

  3、公正,既要实质公正,也要形式公正。而公正应体现在程序给双方提供的机会方面:程序保证给双方平等的机会,让双方把话说尽,可以充分表达。这不但公允,而且可以做到兼听则明,避免错裁、漏裁、误裁。

  4、程序要严谨、缜密、合法,不能有瑕疵,不能因程序而被推翻裁决。避免程序可能的疏漏,可以采取规范化的程序设计方案,事先写好“脚本”,然后按步骤进行。

  5、仲裁员一定要主动回避与之接触。

  6、仲裁员很辛苦,现实情况下不能期待更高的个人回报,但很有意义的工作。

  九、小结

  仲裁不同于诉讼,仲裁庭不同于法院,作为仲裁员,除了要具备必要的法律素养,还要了解、熟悉和具体掌握相关的实务。处理仲裁案件,都要从实际出发,尽可能帮助当事双方寻求最佳和最经济的解决途径。尽管通常无法达到当事双方都完全满意,但结果应当是公平、合理合经得起推敲的。为此,既要重视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习惯,又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还要防止去法律化的倾向。了解和掌握实务,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习惯,绝不是可以完全不顾或背离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更准确的把握法律原则,使法的精神在实务中得以更完整地体现。

  程序是为了保证机会均等和体现公正,证人和证据是为了帮助仲裁庭分辨事实和作出判断。然而这些并不是,也不能改变事实。

  仲裁员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官,更不是什么监督和管理机构,仲裁庭不负有综合管理的执法职能。仲裁应在给予当事双方充分的时间和机会的前提下,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就当事人的请求和反请求事项针对性地做出裁决。

  仲裁员,无论是那一方指定的,均应秉持公正的职业操守,认真了解、研究、分析案情,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个人意见,作出独立的判断。

  当然,最理想的状态是仲裁庭能够形成共识,就最后的裁决意见达成一致。但是,如果实在无法实现那种理想状态,也没有关系,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规则在裁决意见中采取不同表述的存疑方式,以多数意见为准,做出最后的裁决。

  现实条件下,经济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时间对于任何一方都非常宝贵,因此一旦仲裁员接受了指定,便应该全力以赴,争取尽可能早地结案。这也是对当事人负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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