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法律的重要性

时间:2022-12-16 06:54:23 法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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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法律的重要性

  创业与法律有什么关系?

关于创业法律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法律正是根据改革开放过程中沿海地区的广大企业经营者们的实践经验,和实践理论所制定并不断完善发展的,这对我国当前的整个经济领域的发展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与此同时,可以说今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仍有待于每一位创业者在创业中不断积累的新鲜经验。

  创业对法律的完善和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法律对创业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当然更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如果企业经营者没有法律意识或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会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轻则是经济上的巨大损失,重则身陷囚牢,使整个创业事业一败涂地,诚为可惜。

  像我国目前处于由计划体经济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在计划经济时期所制定的许多法律、法规,已经失去了它们原有的法律效力,但由于其影响力还在不断地对新制定的法律法规产生干扰和影响,而很多企业经营者又缺乏法律知识,结果导致一些地方个体经济、集体经济的合法利益被非法侵占,企业经营者轻则被调离,重则蒙受不白之冤;甚至有的非常优秀的企业家被无端诬陷迫害,抓了一个企业经营者,垮了一个企业的事情屡见不鲜,而且同一类性质的案件在彼地有罪,而在制约地又无罪的事件也时时发生,所有这些一方面反映我们许多企业经营者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反映法律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如果在法律方面陷于困境,可以预料这个企业将会很难顺利地发展下去。

  上面我们粗略地谈到了企业与法律的关系,并且一再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最终的目的就是要求每一位企业经营者、每一个成功的老板都能够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认识到在一个法制化的国家,一个法制化的经济体制之中法律之何等重要。

  创业初期如何远离法律纠纷--避免四种最常见的错误

  作者:娄大状

  作为一名创业法律顾问,我经常要解答创业者的一些法律困惑,并帮助他们处理法律纠纷。其中有一些法律问题会反复出现,而这往往是由于缺乏基本常识所导致的,后果则可能非常严重。以下是最重要的四点:

  错误一:没有让每一位创始人签署股权兑现协议、知识产权转让协议;

  如果某位创始人过早地离开,且这位离开者却拥有公司的一大部分股权,而留下的团队却要继续呕心沥血地投入到公司发展上,这将是多么凄惨的事件?给每一位创始人的股权设定股权兑现期,意味着如果某位创始人在设定的时间之前离开,则公司有权回购其部分或全部股权。这将赋予公司更多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同时对创始人进行必要的限制。因此,记得在分配创始人股权的同时,包含一项股权兑现条款。

  另一种创始人离职的情形是,他带走了作为公司重要资产的知识产权。创始人向公司转让知识产权的行为,意味着他们对公司的承诺。这样做并不难,你可以让每一位创始人签署一份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并列明其拥有的任何对公司有价值的知识产权。

  错误二:在签署协议前没有充分理解重要条款的含义及后果;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创始人往往不去阅读,或一厢情愿地去对待及理解所签署的文件。然而,这可能埋下隐患,让你不得不重新为重要条款进行协商,或最终让你付出比预期更高昂的代价。例如:终止条款(包含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这类条款往往会被忽视,但当合同提前终止时可能导致较高的违约金。

  当你坐下来代表公司签署协议时,你必须确信完全理解了条款的含义。首先,明白你在协议下能得到的及要放弃的内容;其次,了解在什么情形下,可能发生额外的支出,或会限制你的收入;最后,要清楚在合同存续期间的分配,哪一方具有拥有什么权利,比如:知识产权。

  错误三:对不合适及有破坏性的的员工没有及时“炒鱿鱼”;

  在创业公司中,没有比不适合的员工,更糟糕的事情了。作为创业公司重要的一点是,快速招聘合适的员工来创造企业文化,并且更快速地解雇不合适的那批人。那些人会给公司带来麻烦,或是技能达不到要求,执行缓慢;或是性情古怪,喜好办公室政治;或是坚守大公司思维,与创业文化格格不入。

  如果任由他们存在、发展,会制造更多的法律问题,增加公司成本,更可怕的是,他们会消磨人心,瓦解公司积极向上的创业文化,最终分裂及拖垮公司。

  错误四:未能将重要的商业事务形成书面文件;

  成功商业关系的一项重要因素是使得参与各方有一个明确的预期。这也是为何合同是如此重要的原因,即:用书面方式为各方设定预期。对早期创业者而言,最常见是与承包人的关系。虽然承包人能为你的公司完成重要的任务,但不幸的是,有太多创始人并未将这种关系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记得,任何时候,当任何人要为你公司做什么的时候,或者,当你要为其他人做什么的时候,务必要采取书面的方式。

  多学习一点常识能让你在创业路上走得更长远。它能帮助你避免其他企业家所面临的困境--尤其是法律问题。

  当你在给公司加速前行的时候,记得始终带上自己的律师,这样可以使你在第一时间通过可行的方式来避免许多法律上的麻烦。

  创业的小船,说翻就翻

  作者:娄大状

  最近有一位创业者A向我讲述了他的故事:

  “一手经营了多年的公司,最近刚融资了2000多万,却陷入了始料不及的困境。创业伙伴B开始屡屡与A对着干,对公司经营方向、人事任免指手画脚,搞小团队、拉帮结派,大有反客为主,执掌大权的架势。

  原先A是大股东,负责日常经营管理;B是小股东,基本不参与大事的决策。在B 的引荐下,外地土豪C欣然投资2000万入股,占股25%。A同时将员工股转由B代持。调整后,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A持有40%,C持有25%,B持有35%(代持股为20%)。作为B的友人,C被授意代表投资人对公司进行必要的监督。”

  有的公司,因为融不到资死了;有的公司,却因为融到了资,而倒下。世间之事真是耐人寻味啊!创业的团队,没有了友谊,翻船就是早晚的事。

  这其中究竟有何得失,听我细细道来:

  [大股东A]——控制权,控制权,控制权!

  枪杆子里出政权,股权才是硬道理。 大股东从(绝对)控股股东,变身为第一大股东,是走向毁灭的开始。融资股权稀释,并不可怕。但将员工股交由小股东代持,这实在是令人费解的昏招。创业公司不需要平衡,也不需要民主;需要的是一股独大,一言堂,专制的霸道总裁。别不爱听,话糙理不糙!

  现在的格局是,A虽然是第一大股东,但持股只有40%;而B和C的合并股权有60%,一般事项的表决,B和C一致同意就可以通过了。

  当然,所幸的是A仍持股40%,意味着他持有超过了1/3的表决权,在重大事项表决时拥有一票否决权(重大事项表决需要2/3以上同意)。但是要注意,C作为投资人根据投资文件也是具有一票否决权的,这样两个股东有一票否决权,实在是很尴尬啊。

  [小股东B]——NO ZUO NO DIE!

  小股东应当有小股东的正确姿态,就是低调!除非有特殊情况,特别是不要去轻易挑战大股东的领导地位,即使有所谓投资人的默许也一样。斗争一起,便无赢家。况且,大股东对公司团队、渠道等把控能力要远强于小股东;大股东通常有战绩、行业经验等,判断力、执行力也更胜一筹。

  还有一点容易忽视的,就是摆正位置!既是从心态,也从法律角度。虽然公司法赋予了股东一定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但如果小股东不属于高级管理层(在大多数情况下,大股东同时也是执行董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无最终决策权。换句话说,即使在公司任职,小股东也无权对大股东的决策指手画脚,那不属于监督权,而是越权。

  [投资人C]——与价值创造者为伍!

  投资人C虽然持股最少,但考虑到这关键一票,投给任何一方都是多数票,所以非常微妙。从情感上,投资人C是B的朋友,通过B的引荐获得了这次投资机会;但理性上,A才是C需要倚靠的,A是公司的创始人和掌舵人,第一大股东,未来的发展主要依靠A的团队,A对公司贡献最大,投入时间和精力最多,C的投入的资金最多,从这个角度看A和C是利益共同体。理所当然的,当发生冲突的时候,理性的投资人应当积极地站在A的一边,而不是摇摆不定,或是搞平衡(因为攘外必先安内)。

  【尾声】

  不幸的是,投资人C没有在内部冲突的关键时刻积极站出来,而是选择了搞平衡。一旦丧失了安全感,如何全力以赴?公司的前途顿时黯淡下来,A已开始另作打算……这就是一出较为典型的创业公司甄嬛传,斗的毫无价值,斗的满盘皆输,可惜!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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