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中的风险和防范论文

时间:2021-01-08 14:07:32 证券 我要投稿

浅析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中的风险和防范论文

  一、引言

浅析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中的风险和防范论文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将在当前和未来产生的收入现金流的金融资产转变为在资本市场上可以销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为证券化目的面成立的特设载体(发行人),发行人以此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抵押,向投资者发行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资产支持债券(Asset - Backed sec;uritie、简称ABS),用以购买原始权益人所转让的资产,特设载体的受托人以拥有的转让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用于支付投资者。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1世纪80年代,由于具有创新的融资结构和高效的载体满足了各类资产、发起人和投资不断变化的需求,从面成为当今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产品。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行过程

  1、由发起人或独立第三方组建特设载体SPV。所谓发起人或原始权益人是指被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所有者,也就是融资方。原始权益人对每项资产必须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同时也可是证券的出售人和承销商。面特设载体是一个中介机构,可由原始权益人设立,也可单独成立,通常是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与证券投资相关的金融机构。该机构应该获得国际权威性的资信评级机构授予的较高资信等级,一般为AAA或AA级。为了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性,特设载体的行为活动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这主要包括

  (1)权力限制。除按交易规定所必须进行的活动外,特设载体不应从事其他任何活动。(2)债务限制。特设载体除了履行交易中确定的债务及担保义务外,不应再发生其他债务或提供其他担保。(3)独立董事。如果特设载体设立董事会,则应至少含有一名服从特设载体债权人利益的独立董事。在对特设载体的目标和组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时,需征得独立董事的同意。(4)不得发生重组兼并,除在特定环境下特设载体应保证不与任何第三方合并或转让原始权益。

  2、以“真实销售”方式将发起人的证券化资产合法转让给特设载体,在转让过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级机构通过担保或保险等形式对特设载体进行信用升级。资产发起过程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真实销售”过程“真实销售”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技术,只有实现了“真实销售”,才能保证以证券化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即如果原始权益人破产,证券化资产不被列入清算财产,以保证投资者的权益。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降低筹资成本,特设载体必须提高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即必须进行“信用升级”。所谓“信用升级”是指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本息,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质量和安全性,从面获得更高级的信用评价。

  三、资产证券化运行中的风险及防范

  (一)法律风险及防范

  我国资产证券化必然涉及资产发起、特设载体的设立和融资结构的确立三个环节,在上述三个环节操作中将遇到以下法律问题:

  1,融资结构的运用管辖法律问题。根据目前我国《证券法》其管辖范围不仅包括股票与债券,还包括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根据立法的前瞻性原则,我相信资产证券化的时机成熟起来,其产生的资产支持债券将纳入其管辖范围。届时资产证券化的各项规定将进一步被明确。这些规定包括资产支持债券的发行规模、适用范围、审批程序等。这将极大的降低资产证券化运行过程中融资不规范的风险,从面保证了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开展。

  2、资产发起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资产发起过程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真实销售”的过程。目前,我国如果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真实销售”将产生如下法律问题。转让过程中涉及原始权益人、特设载体、债务人三方间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的有效性缺乏法律依据。转让涉及合同的变更,且转让方式涉及三方,即原始权益人、特设载体、债务人间的合约变更。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变更是对合同签订原始双方(在资产证券化的转让合约中为原始权益人和债务人)面言的,面对于三方之间合同变更的有效性和时效性没有规定。因此在转让情况下由于三方间合同的变更是否有效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导致转让的流产,进面使整个资产证券化框架不成立。

  3、投资需求主体上的法律问题。一种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销,需求是一个决定性因素。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性,因此期待个人投资者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主体是不现实的,机构投资者应占据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主体。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金融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的投资方向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由于法律障碍,不可能成为上述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方向,这将影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二)信用风险及防范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实现信用增级方面的风险和信用评级方面的风险。

  1、信用增级方面的风险及防范。资产抵押证券的投资收益能否得到有效的担保和实现主要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卖方信用支持)和外部信用增级(第三方信用支持)。通过内部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高于原始权益人的信用等级。内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直接追索、资产储备保留从属权方式进行。面外部信用增级是第三方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金融担保,从面增加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其中以金融担保为主的'外部信用增级是资产支持证券被投资者接受的关键所在。

  2、信用评级方面的风险及防范。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仍旧不完善,许多评级机构由金融机构筹建,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成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从面影响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公正胜。另外,我国目前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从面影响资产支持债券的市场接受程度,这个问题不是短期内能够解决的。以上信用评价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三)制度风险及防范

  资产证券化在运作过程中会涉及许多会计、税收问题,面处理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和税务制度在我国基本上处于一片空白,这样就产生了制度风险。

  1、会计制度风险及防范。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的创新,传统的会计确认方法难以适应越来越多复杂的金融环境。我认为我们可以借鉴经验,即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的情况下,应该将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确认问题与因金融资产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换言之,对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因发生转移性的交易所面临再确认和确认的处理取决于转让方的销售意图,也就是说,决定一项资产交易能否进行销售处理要看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面非看其交易形式。

  2,税务制度风险及防范。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税务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资产销售的税收和特设载体的所得税处理两方面。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降低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对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将起到推动作用。比如国家可以按照外商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如“二免三减半”等。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它要求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和税收法规,结合资产证券化本身的特性,制定相应的会计和税收制度,规范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税收处理从面降低制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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