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权侵权行为探究论文

时间:2022-07-02 19:40:43 计算机软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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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权侵权行为探究论文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 计算机技术获得了飞速的发展, 涌现出多种多样的计算机软件, 深刻地改变了我们的工作与生活。但是, 在实际应用中屡屡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给计算机技术的长期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如何才能有效地对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区分与认定, 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就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区分认定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权侵权行为探究论文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 区分认定;

  近年来, 计算机技术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与应用, 随之出现了大量的计算机软件, 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深刻的影响。但是,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应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在这一过程中, 对侵权行为进行明确的区分与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从着作权和专利权两方面展开分析。

  1 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侵权行为的区分认定

  目前, 法律更多的是侧重于对有关专利权取得条件的认定, 对于已获得专利的侵权行为缺乏较为明确的认定, 而当前的司法实践则着重于对复杂性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1.1 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般来说, 可通过以下3步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明确: (1) 要根据其所要求的内容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也是对相应的要求进行阐述。为了便于分析, 对那些比较复杂的内容, 往往可选择划分为多个独立的部分。 (2) 要弄清被控侵权方生产的产品或者采用技术的相应特征。 (3) 通过以上两者之间的比较, 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进行充分的认定。上述方法是有关法律部门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总结而来的。同样的, 对于计算机软件, 也可以采用该方法明确相应的保护范围, 其中, 权利要求书可用于内容的确定, 说明书及附图则用于对其进行解释。

  1.2 专利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原则

  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后, 就可以对原软件与待识别软件的专利权范围进行比较:首先依据等同原则, 即全面覆盖原则, 对两者进行比较, 如果在范围上相同或是待识别软件超过了原软件范围, 则可以认定已构成侵权行为;如果未达到全面覆盖, 则一般不认定构成侵权行为, 但因为原专利权人的失误将非必要的技术特征写入其中, 则要对其进行忽略, 仅以必要技术特征来分析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也就是多余指定原则, 或侵权人刻意删减掉某个必要技术特征, 但总体应用功能与原软件无太大差别, 应当加上省略的部分, 进而明确专利保护范围来分析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也就是变劣发明原则。在实践中, 待识别软件常常不会使自身特征与原软件完全相同, 相同原则并不适用, 因此法院在判案过程中将字面不同, 通过分析等同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专利, 认定为侵权行为, 也就是等同原则。但上述原则都有着一定的限制——禁止权利人将承诺放弃的权利纳入其中, 即禁止反悔原则, 公开的技术不受约束, 即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2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行为的区分认定

  实际上, 法律仅能对明确的侵权进行比较抽象的判断, 比如两个软件完全相同, 但侵权行为往往是非常复杂的, 应通过司法实践及参考国外先进经验来加以认定。

  2.1 对比原则

  先从内容方面入手, 通过仔细比较难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 再进行安装对比, 主要是对安装过程, 安装软件的目录、文档, 以及安装后的使用情况进行对比, 若仍然难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 再进行代码对比。计算机程序事实上就是代码化的一段指令, 可以通过对其进行比较分析, 判断是否存在局部改动或是部分相同而构成侵权。

  2.2 SSO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软件的侵权范围认定中, 从简单的文字编程扩展到软件的整个架构、顺序等。20世纪, 美国对“威兰诉杰斯罗”的判决是应用该原则的典型案例, 其并未采用之前严格遵照着作权法进行保护的方法, 在一定程度上扩充了着作权保护的范围。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给出了如下规定:对软件着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等。因为SSO原则的使用, 软件的客体过度地扩大, 也就增加了对侵权的认定难度, 逐渐不再适用。

  2.3 三步法原则

  20世纪90年代后, 美国又开始回归到着作权法明确保护范围的阶段, 提出三步法原则, 也就是抽象、过滤、对比原则:先将原程序由低到高划分为多个层次, 随着层次的递进, 能够将思想从其中析出不加考虑;接着根据两者思想表达方式中明显相同的部分, 判断是否属于公共领域的特征;最后对相应的软件进行比较。

  2.4 实质性相似+接触性原则

  当前, 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 比较通行的原则是实质性相似+接触性原则。该原则的实施, 首先要对待识别软件与原软件是否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 可用的方法有对照法、测试法、逐层分析法等, 而上述方法的核心部分还是离不开对比原则、SSO原则、三步法原则的原理的运用。接着再判断侵权人是否接触过原软件。“接触”, 主要指的是侵权人是否有过机会去分析或参考权利人的软件。经过实践运用, 该原则又发展出“实质性相似+接触性+排除合理性原则”, 增加的部分使得相关责任的分配更具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已将该原则用作侵权行为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3 结束语

  随着科技的进步, 计算机技术获得了快速的发展, 在多个行业领域都获得了广泛的应用, 随之涌现出各种类型的计算机软件, 但也带来了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给计算机技术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如何才能有效地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而在此之前, 首先要做的是对侵权行为进行明确的区分与认定, 之后才能判断是否构成了侵权, 最后再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如果构成的是某一类侵权, 则用与之对应的法律进行保护, 如果同时构成多种侵权, 则可以用多个法律进行保护, 作出的不同选择与产权人利益密切相关, 因此要慎之又慎。一般来说, 不正当竞争保护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 但力度较弱;着作权保护更为方便、经济, 但难以对思想构成保护;专利保护的力度大, 但不经济, 持续时间也短, 应通过对比分析来明确采用何种法律、何种措施进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文通过对侵权行为区分认定的分析, 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参考文献

  [1]刘清启.侵犯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认定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 2010.

  [2]叶李斐.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区分及认定[J].无线互联科技, 2017 (18) :92-93.

  [3]夏沁.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区分认定[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 (1) :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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