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费用分析报告参考

时间:2022-07-03 05:27:09 报告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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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公司《关于个险渠道短期险直接销售成本分析说明的通知》(国寿人险冀办发[201*]78号)文件要求,结合省公司下发的《5月个险渠道短期险直接销售成本反馈表》,我公司个险渠道对本单位的短期险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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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短期险业务发展情况

  截止到201*年5月末,我公司个险渠道共收取短期险保费2273、86万元,完成全年预算目标的45、94%。其中短期意外险保费1682、76万元,完成全年预算目标的52、92%;短期健康险保费591、10万元,完成全年预算指标的33、40%。意外险占比74%,与上个月意外险占比79、22%有所降低。

  二、短期险直接销售成本情况

  截止到201*年5月末,我公司个险渠道短期意外险直接销售成本支出288、13万元,实际支出率17、12%,与省公司批复预算370、21万元相比节余了82、08万元;短期健康险直接销售成本支出82、06万元,实际支出率13、88%,与省公司批复预算94、58万元相比节余了12、52万元。整个渠道短期险直接销售成本一共节余94、60万元,与截止到4月末节余的99、55万元相比降低了4、95万元。

  经过认真分析,节余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系统维护比例原因

  短期险直接销售成本实际支出不仅包括系统中产生的直接佣金支出,还涉及到分摊的基本制度支出。省公司批复我公司的短期意外险直接销售成本比例是22%,短期健康险直接销售成本比例是16%。201*年1-3月份我公司在系统中维护的短期险直接佣金率是10%,从4月份开始将短期意外险直接佣金率由10%提高到15%。1-3月份短期意外险保费914、17万元,因系统维护比例原因直接佣金支出就节余了45、71万元(914、17*5%),同时分摊的基本制度支出也相应减少。总之,系统维护比例原因导致节余很多。

  (二)账务处理错误原因

  经查,月份长安支公司有12、22万元的短期险直接销5售成本误记入团险渠道,导致个险渠道短期险直接销售成本多节余了12、22万元。

  (三)部分团单不能计入考核原因

  因系统原因,短期险团单直接佣金支出可以计入直接销售成本,但是团单(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种除外)不能参与考核,也就是说其不能参与计算基本制度支出。截止到5月末,我公司除国寿综合意外伤害外团单保费收入438、70万元,其中意外险为220、68万元,健康险为218、02万元。这样也会存在一小部分节余。

  (四)保费收入数据计算区间原因

  2 短期险保费收入是根据财务系统按照自然月提取的,即取数区间为201*年1月1日至201*年5月31日;而短期险直接销售成本支出是根据AMIS和SZIS系统提取的,计算保费收入区间为2010年12月21日至201*年5月20日。据统计,我公司在201*年5月21日至5月31日期间短期险保费收入116、22万元,2010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短期险保费收入为121、75万元,相差5、53万元。在计算短期险直接销售成本预算时少计了0、79万元,对节余影响不大。

  (五)直接销售成本数据提取原因现在《5月个险渠道短期险直接销售成本反馈表》中的直接销售成本支出反映的是1-4月份的实付数据和5月份的计提数据。既然5月份当月的直接销售成本是计提的,肯定会与实际支出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以后工作措施及建议

  针对前三个月短期险直接销售成本节余很多的情况,我公司采取了一定措施。首先,我公司从4月份起将短期意外险直接佣金率由10%提高到15%,考虑到省公司批复比例及赔付率问题,短期健康险直接佣金率仍维护为10%;其次,高度关注短期险的直接每月对短期险直接销售成本进行监控,销售成本的使用情况,认真进行分析,查找直接销售成本节余和超支的原因;最后,我公司争取把短期险直接销售成本用3 足、用活、用好,做到销售成本与促销奖励费用的科学统筹,实现业务发展与费用有效投入的双赢。

  同时,建议省公司在技术上给予支持,将AMIS和SZIS系统中的所有团单保费收入全部纳入考核,这样既可以用足、用好直接销售成本,调动营销员的积极性,又可以节省因补足这部分保费少分摊的基本制度支出而花费的促销奖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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