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新三板协议转让

时间:2022-06-26 08:06:15 科普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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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新三板协议转让

  新三板协议转让是新三板交易方式之一,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报价系统成交。下面PINCAI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起来看看。

什么是新三板协议转让

  新三板协议转让

  新三板投资者买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证券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

  挂牌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时提供集合竞价转让安排,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1)委托种类.

  股份报价转让的委托分为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两类。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当日有效,均可撤销,但成交确认委托一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则不得撤销或变更。

  1.报价委托:报价委托是买卖的意向性委托,其目的是通过报价系统寻找买卖的对象,达成转让协议。报价委托中至少注明股份名称和代码、账户、买卖类别、价格、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投资者也可不通过报价系统寻找买卖对手,而通过其他途径寻找买卖对手,达成转让协议。

  2.成交确认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向报价系统提交的.买卖确定性委托。成交确认委托中至少注明成交约定号、股份名称和代码、账户、买卖类别、价格、数量、拟成交对手方席位号等内容。

  (2)申报的时间

  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15至11:30,下午1:00至3:00。

  (3)申报的类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意向申报不具备成交功能,只向市场发布。

  2.定价申报报送时,无须填写约定号,主机系统接受后自动分配约定号。

  3.成效确认申报报送时,必须填写约定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4)协议转让成交确认时间

  1.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2.9:15—9: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仅接受申报,但不对申报进行匹配成效。

  (5)成交方式

  1.点击成交:成交确认申报与指定定价申报的成交。

  成交原则:

  <1>投资者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3>定价申报之间在15:00之前不能成交。

  注意: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

  <1>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的股票数量为成交的股票数量。

  <2>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的股票数量。

  <3>定价申报未成交部分继续有效。

  <4>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2.互报成交:成交确认申报与成交确认申报之间的成交。

  成交原则:

  <1>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确认成交。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效。

  3.定价申报收盘匹配成交:收盘前,系统对未成交的定价申报进行自动匹配,买卖股票相同、价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可以匹配成交。

  成交原则:

  <1>每个转让日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且尚未成交的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2>增加收盘自动匹配功能,解决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之间因为没有人工点击确认而无法成交的问题,以便利投资者交易,提高市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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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三板协议转让设置“涨跌停板”

  近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分析人士认为,这有利于避免由投资者失误而造成的“乌龙指”现象,有利于新三板协议转让股票形成更公允、更稳定的市场价格,也有利于新三板市场的风险防控和平稳运行。

  本周一,一项关于新三板协议转让的新规开始实施了。3月25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一则公告。公告显示,为防范异常价格申报和投资者误操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将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通知自2017年3月27日起实施。

  乌龙指情况在新三板市场频频出现,对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在市场看来,将能够有效防止“乌龙指”的出现。

  对于这是在给协议转让设置涨跌停板的担忧,企巢新三板学院院长程晓明表示,出台这一制度,只不过是对新三板自身的一个规范完善而已。报价最高不得超过两倍,最低不低于50%,只是对申报有效性的一个限制,意在防止“乌龙指”和恶意操作,而不是涨跌幅限制。

  广证恒生证券也认为,发布此项通知,有利于避免由投资者失误而造成的“乌龙指”现象,有利于新三板协议转让股票形成更公允、更稳定的市场价格,也有利于新三板市场的风险防控和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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