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条例

时间:2022-04-01 17:54:45 管理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干部管理条例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就需要更好的落实和执行《干部管理条例》,特制订干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干部管理条例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喜欢。

  干部管理条例 篇1

  第一条 管理干部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并扣除30%绩效工资,第二次严重警告处分,取消当月全部绩效工资,第三次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1、出现迟到、早退、无条(证)外出,缺勤而事先未获得批准者;

  2、在上班时间内聚众聊天、打牌、下棋、睡觉、玩手机、打游戏、吃东西、无故离岗、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报刊书籍和视频者 ;

  3、对本部门员工假期、加班申请、考勤记录审核不严;

  4、酒后上岗者(除陪业务客户或经领导批准外);

  5、检查出本人所管理辖区内出现的跑、冒、滴、漏现象没有采取补救措施者

  6、因本人原因工作未及时交接到位给公司及他人造成损失者;

  7、检查出本人所管理辖区内的有垃圾的;

  8、公司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者;

  9、公司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中出现打电话、说话、看电子书、打游戏、睡觉等扰乱活动纪律行为者;

  10、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读书、培训活动或累计两次无故不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者。

  11、不服从上级管理,用言语顶撞上级者,或是用冷暴力消极怠工者;

  12、集团经理办公会、生产管理会议安排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完不成者;

  13、一个月内不组织召开部门例会或车间晨会者;

  14、利用职务影响力,以权谋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15、监管不严,部门出现失盗,给公司造成2000元以下损失者;

  16、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出现批量废品,一批次价值在3000元以下者;

  17、把关不严,落实不到位,出现重复采购,给集团造成2000元以下损失者;

  18、审核、把关不严,经手签字事项出现问题,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者;

  19、部门间协作出现推诿扯皮,不敢担当者;

  20、部门员工出现违规操作,损坏公司财物损失额在1000元--3000元者;

  21、非故意(或因技术熟练程度原因)损坏公私物品材料不及时上报,隐瞒事实真相者;

  22、对公司职能部门在行使职权不理解、不配合、吵闹,又不通过正常渠道申诉者;

  第二条:管理者监管责任,本部门员工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管理干部承担员工处罚额的20%-30%的管理责任;部门同一个员工一个月内被连续集团通报两次以上,直接给予管理干部警告处分(以集团通报为准)。

  1、无故迟到、早退、无条外出者;

  2、上班期间

  ①聚众聊天;

  ②打牌、下棋;

  ③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报刊书籍;

  ④吃东西;

  ⑤无故离岗;

  ⑥睡觉;

  ⑦玩手机,打游戏、与工作无关上网、看视频者;

  3、谎报假期、考勤、加班者,缺勤而事先未获得批准的;

  4、酒后上岗者(除陪业务客户或经领导批准外);

  5、不执行7S管理,同一问题被督查部门两次通报者;

  6、组织集体活动时不遵守活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被通报者;

  7、在生产区内抽烟者;

  8、偷盗公司财物者;

  9、故意损害公司财物者;

  10、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11、部门员工存在不到下班时间停止工作、等待就餐或提前就餐的;

  第三条 管理干部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第二次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取消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并承担损失额20%责任。

  1、部门考勤谎报、瞒报,隐瞒员工旷工事实或协助员工造假代签各种假条者;

  2、在生产区内抽烟和发现他人抽烟不追责者;

  3、利用职务,损公肥私,假公济私者,操纵谈判、招标者;

  4、部门物资失盗造成 2000元-5000元损失的;

  5、部门员工偷盗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2000元-5000元损失的;

  6、部门员工打架斗殴不加制止、隐瞒不报者;

  7、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2000元-5000元经济损失者;

  8、利用集团资源谋取私利者;

  9、出现批量废品给公司造成3000元-10000元经济损失者;

  10、接受下属、业务单位、客户宴请者;

  11、向公司相关的业务单位或个人借款者;

  12、管理不到位,审核不严,造成采购计划失误出现物资积压三个月以上者;

  13、发生自然灾害、人为原因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在12小时内知情隐瞒不报或怕承担责任有选择上报,贻误时机者;

  14、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者有选择上报者;

  15、审批流程、票据签字程序,把关不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元-5000元者;

  16、把关不严,落实不到位,出现库存物资重复采购,给公司造成2000-5000元经济损失者;

  17、对采用正确手段指出自己缺点、错误及提出批评员工采取不理智的态度、泄私愤、扬言打击报复者;

  18、问题处置不当,不及时汇报,导致在集团内外造成群体上访事件者;

  19、在工作中造谣、传谣,给公司形象或领导形象造成恶劣影响者;

  20、在本职工作管理范围内发生隐患不报者;

  21、因应急情况离开或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到位,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第四条 管理干部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免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取消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如给集团带来经济损失,承担经济损失额30%经济责任。

  1、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被拘留或拘役者;

  2、鼓励或变相鼓励员工发动骚乱、赌博、参加邪教组织者;

  3、工作期间蓄意挑起事端,打架斗殴者;

  4、泄露公司产品、图纸资料、销售信息、物价信息、组织架构调整、会议资料、人事信息、内部决定等信息的;

  5、盗窃公司财物者;发现公司财务受损、丢失不管不问者;

  6、部门员工盗窃公司物资单次金额在3000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失盗物资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年度累计旷工15天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

  8、部门员工连续两次违反公司安全、设备、生产管理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9、索要回扣、贿赂,在客户、下属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10、以权谋私,以个人喜好干涉内部分配,,截留工资奖金,对员工工资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的;

  11、滥用职权,把公司财物挪用、化为私有者;

  12、从事与集团有竞争关系的第二职业者;

  13、故意损害公司物资者;

  14、违反国家计生政策者;

  15、凡因自身原因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财产损失或给公司名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16、本部门出现批量废品给公司造成1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17、审核把关不严,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19、在集团职能部门履行制度督查时,存在以暴力抵抗等非正常途径申诉、抵触者。

  第五条 处分期限

  1、警告,处分时限为6个月;

  2、严重警告,处分时限为8个月;

  3、降职、撤职、处分时限为12个月;

  第六条 各级管理干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警告、严重警告、降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不享受集团统一调薪;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级别、职务和工资档次,应按照规定取消原有级别待遇。

  第七条 管理干部受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在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职、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八条 管理干部同时有两种以上的处分,应当执行其中最高处分。管理干部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之和。

  第九条 违纪干部在处分期间有如下立功表现的,将从轻处罚。

  1、工作中改革、创新举措被采纳,有效解决技术难题(技术评定),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者;

  2、生产部门超过年经营考核目标额10%以上者;

  3、通过自身钻研,突破技术难题者;

  4、发挥带头人作用,带领部门研发新的方法达到核心关键技术级者;

  5、敢于担当,工作中任劳任怨,却遭到他人无理排挤、打击,但为了公司利益,不计较个人得失者;

  6、面对有损于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言论或行为积极举报,敢于制止者;

  7、敢于举报、揭发有损于企业利益行为者;

  8、对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行为敢于制止或及时上报监管部门、监管领导者;

  9、对于出现的问题,主动承担责任并在一个月内将功补过弥补集团损失者;

  10、在部门协作中,主动承担责任,做问题终结者,解决问题表现突出者;

  11、发现重大问题并及时解决,为公司减少不必要损失者;

  第十条:管理干部无违法乱纪现象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集团研究评定,将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其它

  1、分管领导、各公司、事业部负责人是干部管理条例执行、监督第一责任人,发现部门管理团队存在违反干部管理实施细则所包含行为者,根据《条例》提出处理措施,并及时告知集团办公室备案。

  2、各公司、事业部要结合《干部管理实施细则》细化完善,形成独立的干部管理实施细则,以干部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进行监督考核。

  3、由集团办负责干部警告、严重警告、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立功各类表现的登记具体的考核监督落实工作,年内累计上报,并按规定处理。

  4、本实施细则试行期为3个月,试行期内如有需要完善的条款,请及时提报集团办公室。

  5、本细则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干部管理条例 篇2

  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逐步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干部任用机制,提~部整体素质,加强干部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强力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

  1、在规定的班子职数内出现空缺时,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公开选拔、任用中青年干部。

  2、所选拔的人员必须具备德、能、勤、绩、廉等特别突出的综合素质。

  3、条件:

  ①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②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③身体健康;

  ④年龄男在40岁以下,女在38岁以下。

  4、考察考核:对所拟任对象,局党委要组织考察考核,对考察考核结果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5、新任班子成员一律试用一年。试用期间,履行相应职责,行使相应权力,享受相应待遇。在这一年中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测验(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10%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免去其试用职务,不再保留试用职务相应的待遇。

  6、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选配领导班子,采用“两推一选”的办法选配职数。具体方法为:局党委根据该单位班子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提交单位召开的“两推一选”会议测评、推选,参加测评人员为本单位全体班子成员、在岗人员中的全体党员、班组站队股室以上骨干、退休、退线干部党员代表。测评结果当场公开。测评成绩在末位者,给予免职处理。

  8、局机关干部退线、离岗按照县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9、局属单位班子成员正职男年满52岁、女年满50岁,副职男年满50岁、女年满48岁的均退线、离岗休息。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后,可以留用1—2年。

  二、科用班子考察民主测评的考察成果

  1、局党委每年至少对局属单位班子进行1—2次考察考核。

  2、考察考核的办法是: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接触、广泛座谈等。

  3、民主测评结果当场公开。

  4、考察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凡考察结果好、局党委意见统一的干部,给予会议表彰、优先提拔使用等奖励;凡民主测评中有5%以上的票数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在25%以上的.干部,一律由局党委进行诫勉谈话,提出问题,限期改正。

  5、诫勉期限一般为一年。干部被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

  6、诫勉期满后,被诫勉的干部要对其诫勉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改正错误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党委,经认真考察后,决定是否解除诫勉。对认识有差距没有明显改进的,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对诫勉期间进步明显,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经组织考察确认后,可提前解除诫勉。

  7、对全局观念不强,组织观念、纪律意识淡薄,在班子中闹不团结的;或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因主观原因而使单位损失重大的;或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在社会上影响恶劣的干部,在调整其职务的同时,并由局纪委依纪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三、全面推行集体决策个人分工政务公开的民主监督机制

  1、各单位每月至少应召开一次工作报告会,向干部职工或班子成员通报当前工作进展情况。

  2、工作决策实行个别酝酿、集体研究、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健全工会组织,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实行政务公开。单位财务、重大决策等情况,都要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班子成员一律不得兼任本单位财务工作。

  四、努力加强干部自身学习增强素质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

  1、争当“学习型”干部,努力提高五个方面的工作能力,即吃透两头、科学决策的能力;求真务实、狠抓落实的能力;依法办事、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体察民情、动员组织群众的能力;标准兼治、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2、学习的内容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重点是与本单位、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技能等。

  3、学习的方式以业余自学为主,组织参加上级集中培训为辅。

  4、对运用所学知识促进本职工作效果明显,或取得国家承认学历、职称的人员,酌情予以表彰奖励。

  5、积极鼓励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国家公务员、注册会计师等招聘或职称考试。对参加公开考试而调出的人员酌情予以经济奖励。

  干部管理条例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的用人观念,不断完善选拔、培养、管理相协调,素质、能力、业绩相统一,特长、需求、发展相促进的干部管理工作思路。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三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全院中层干部由院党委统一管理,院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四条 中层干部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工作程序。注意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潜心钻研本职工作,了解学院其他岗位的工作内容,特别是关联性较强岗位的工作职责,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条 中层干部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必须经集体决定,要注意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各方面意见,充分调动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六条 中层干部要做贯彻执行学院的决议、决定的表率。加强团结合作,正职之间、正职与副职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正职对本部门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负全责,副职对分管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双肩挑”中层干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确保管理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建立中层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层干部请假遵循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中层干部因公、因私外出,除严格执行人事处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外,中层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职离校2天以上,其他中层副职离校3天以上,须向分管院领导或党委组织部报告。返校后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销假。中层正职因故离岗时间超过1周的,应委派副职主持工作,代为履行职责。

  第八条建立中层干部汇报制度。

  中层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项。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工作汇报主要包括:部门运行情况、工作设想、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第三章 培养教育

  第九条 干部培养教育工作实行分层次、分类型、多渠道、有计划、有重点的培养教育机制。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和各级干部的不同培训要求,建立多种干部培训渠道,保证干部培养质量。

  第十条 干部培养教育的主要方式包括:理论培训,挂职锻炼,考察国内外高校和其他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 对干部培养教育工作的要求:

  (一)结合中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制订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积极推荐干部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活动。

  (二)中层干部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自觉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每年至少应读一本理论书籍或完成一篇调研报告。

  (三)中层干部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培训活动,脱产培训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逐步推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二条 设立干部培养教育专项经费,提高-干部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党委组织部负责相应的培养教育管理工作和考核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中层干部谈话制度。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中层干部谈话,了解掌握中层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帮助解决中层干部在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中层干部的任职、辞职、降职、免职、因年龄原因离任、交流、奖惩等情况,院领导要与有关中层干部进行谈话。

  2、分管院领导与组织部要经常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在认真落实的基础上,要及时和本人进行谈话。

  第四章 任职年龄界限、聘任期与职数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男57周岁,女52周岁),原则上不再重新聘任。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干部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可以在同一岗位连聘连任,在同一岗位的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届(9年)。分院院长、系部主任等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适当延期。对担任人、财、物等重点岗位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一般不超过2届(6年)。

  第十七条 新任中层干部任职期限从任命之日起计。一年后,按“一报告两评议”要求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职数由学院党委根据工作性质和发展需要确定,动态调整。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学院根据每个中层干部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管理。同时,根据学院的.总体工作目标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中层干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和任期岗位目标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中层干部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分为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学院《中层干部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每年年终及任职期满要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交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及任职期满考核。

  1、平时考核是对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组织部及有关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研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中层干部的有关情况。

  2、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由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纪检、人事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通过建立中层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把德、能、勤、绩、廉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采取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个人考核与部门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评鉴、反馈意见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一般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第六章 基本待遇

  第二十五条 已聘任的中层干部(含试用期干部),享受所聘级别的政治待遇,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议,阅读相关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 已聘任的中层干部,任职期间按岗位发放岗位津贴。

  第二十七条 担任中层干部满6年及以上,不再担任中层的行政身份人员转聘为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原工资待遇不变,也可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工资就高不就低,50周岁以下的按新岗位确定岗位津贴,50周岁以上的享受3年补贴,额度为中层岗位最低级,结合年度考核后发放;不再担任中层的教师身份人员给予半年学术假,不转聘为非领导职务的,按新岗位确定工资、福利及岗位津贴。其他特殊情况另议。

  第二十八条 担任中层干部不满6年,免职后一般不再聘为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按新岗位确定工资、福利及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 中层干部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不再担任中层干部转为非领导职务的,不占部门编制,由学院分配专项工作,组织部负责考核。达到干部退休年龄界限的,办理免职手续,退休后享受同级人员的退休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干部的其他待遇按照国家相应政策调整。

  第七章 交流 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中层干部交流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交流主要在党政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党政部门与院系之间进行。

  第三十二条中层干部实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中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在院内任职的,有关工作中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三条回避内容包括:

  1、任职回避。凡有回避范围所列关系者,不得在同一部门里任职;不得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2、工作回避。在讨论或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八章 辞职 降职 免职

  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一)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呈;

  (二)党委根据其工作表现,认定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职。

  (三)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并报院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降职。

  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免职(解聘)。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免职(解聘)。

  1、经院党委批准辞职或提前退休者;

  2、擅自离岗位达半个月以上者或出国半年以上者;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

  4、在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任职期满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实际到会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未能完成工作职责或工作目标,且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5、作风不良,经教育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

  6、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给学院和部门造成较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

  7、有其他情况,不宜担任领导职务者。

  对违反党纪国法者,应予以撤职,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中层干部应该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层干部应有全局观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或降职手续。中层干部工作变动时,其人事、党组织关系应及时转至新任职部门,并及时处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中层干部审计制度。凡涉及财、物等部门的正职离任前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期满的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学院组织部提出审计对象名单,审计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对中层干部实施有效监督。

  1、建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系通报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对中层干部的监督职能。

  2、组织部、纪检办协同配合,通过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接待来信来访、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听取群众对中层干部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一条积极推行院务、系(部、处、室、中心)务公开制度。部门决策前中层干部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本部门全体人员报告工作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担任处级非领导职务(或非编制内职务)的干部参照学院有关文件执行。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干部管理条例】相关文章:

酒店处罚管理条例04-28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条例09-01

酒店食品原料采购卫生管理条例11-11

公司行政办公室管理条例11-11

建材公司办公室管理条例02-09

餐饮行业员工手册管理条例06-06

附中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条例09-19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01-25

直属小学财务管理条例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