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死因监测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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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居民死因监测工作计划

2017居民死因监测工作计划

为使统计资料能更实际地反映我市居民的健康状况和死亡原因,保证死亡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关于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及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鲁卫疾控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开展死因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2017居民死因监测工作计划

一、职责分工

(一) 卫生部门职责

1、各级卫生行政机关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印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领导和督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死因登记报告和统计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及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协调工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定期对死亡报告进行质控和考核。

(2)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各医疗机构和公安部门的居民死亡报告,做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附件3)的审核、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3)制定死因监测工作人员技术培训计划,对《疾病和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的推行使用进行培训、指导。

(4)开展死因核实,组织漏报调查;定期与公安、民政、计生等部门及各级医疗单位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报工作。

(5)负责管理发放《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和保存好各种死因原始资料和统计资料。

(6)动态监管本辖区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报告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同时向下一级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3、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1)指定专人负责死亡病例的登记报告工作,对本院医生填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收集、审核、盖章、登记, 7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寄(送)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有计划的对院内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全院的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发现漏报的,要及时补报。

(3)向死者家属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四、五联,管理和保存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存根和登记簿。

(4)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负责辖区内医院外正常死亡个案的收集、核实和死因调查工作,凭《居民村居死亡证明》为医院外正常死亡者家属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15天内完成审核并进行网络直报。每月将掌握的本辖区内死亡人员名单与乡镇(街道)民政办、派出所、村(居)委员会进行核对,组织、指导责任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居民死亡情况,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要及时组织开展死因调查,补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向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公安部门职责

1、各县(区)公安(分)局

(1)负责判定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的死亡性质,并出具《死因鉴定通知书》《死因鉴定通知书》,死者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公安部门的《死因鉴定通知书》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定期向疾控机构提供居民死亡资料,并于次年2月15日前向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上一年度当地人口的统计数据(见附件5)。

2、各公安派出所

严格依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联,为死者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和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五联。管理和保存好第三联和登记簿,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核查。

(三)各殡葬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职责

1、各殡葬管理部门

(1)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为死者办理殡葬火化手续,对未按程序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应要求死者家属先补办《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方可办理殡葬火化手续。定期向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居民死亡资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居民火化资料。

(2)、保存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核查。

2、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职责

(1)做好辖区范围内各相关部门及村(居)委员会的协调工作,切实为乡镇卫生院开展死因调查及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2) 向群众宣传死因统计工作的意义和殡葬火化办理程序。

(四)村(居)委员会职责

1、负责对本村(居)在医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进行初步调查,为死者家属出具《居民村居死亡证明》(附件4),告知死者家属凭此证明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及时向当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本村(居)委居民死亡信息,保存好《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存根,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核查。

3、向群众宣传死因统计工作的意义和殡葬火化办理程序。

二、居民死亡原因登记与报告

(一)死亡登记对象

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二)居民死亡登记和报告程序

不同情形死亡个案的登记报告程序如下:

1、在医院内死亡或到医院已经死亡的居民以及医疗单位发现在医院出生时有生命现象(即有心跳、哭声、呼吸、随意肌运动或脐带搏动中的任何一项)死亡和至28天内死亡的新生儿,由所在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填报单位留底保存,第二联由填报单位每月10日前寄送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四、五联交给死者家属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殡葬火化手续和死者家属留存。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2、在医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包括流动人口),死者家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和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的村(居)委员会申请办理《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办理《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后,死者家属携带该证明和死者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到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填报单位留底保存,第二联由填报单位每月10日前报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四、五联交给死者家属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殡葬火化手续和死者家属留存。

3、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由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后出具《死亡鉴定通知书》《死因鉴定通知书》,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公安部门的《死亡鉴定通知书》《死因鉴定通知书》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死者家属凭盖章后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注销户口、殡葬火化手续。

未知名尸体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调查未知名尸体身份工作规定》进行尸源辨认、销户及火化等工作。

4、在外地死亡并火化的死亡个案,死者所在的村(居)委员会,要及时电话报告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通知死者家属前来办理《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告知死者家属凭此证明和生前病历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联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必要时,村(居)委员会和乡镇卫生院要进行入户调查。

5、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还应填写《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附表7)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附表8)。

(三)在死亡个案漏报调查以及各部门间死亡信息核对时发现的漏报个案,由上述规定的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登、补报。

(四)死者家属需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确认,并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第二联背面签字;如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

(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死因鉴定通知书》和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必须盖有公章,否则无效。

(六)流动人口可以先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殡葬火化手续,然后再回原籍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七)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医疗机构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或单位、旅馆等公共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提供的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死者生前病史和调查结果,填写《居民死亡推断书》。

三、工作要求和质量控制

(一)市卫生、公安、民政三部门成立居民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工作,共同开展全市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培训和协调实施等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会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节假日、非工作时间的值班制度,确保居民死因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工作人员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对项目不全和不清楚的要认真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要做死因推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各个项目需填写完整、准确,并对所办理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时进行登记和录入电脑网络直报。

(三)卫生、公安、民政和村(居)委员会等部门要建立居民死亡信息核对制度,每月对本单位、本辖区所掌握的死亡人员名单进行核对,发现重报要及时剔除,发现漏报要及时补登和补报,居民死亡个案漏报率≤5%。

(四)各级医疗机构上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数量与本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数量符合率应为100%;死亡病例报告率达100%;卡片填写完整准确率≥95%,填写错误率以及死因诊断不明的比率≤5%;根本死亡原因判定和ICD编码正确率≥95%;乡镇卫生院对在医院外死亡个案的调查率达100%。

四、居民死因资料统计分析与利用

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辖区居民死因资料,计算辖区死亡指标,准确、及时填报有关报表,撰写年度死亡分析报告,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区)卫生局,为统计分析我市居民健康和生命的死亡水平、主要死亡原因及其基本变化规律,提供有效、准确地科学依据。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卫生单位、公安部门、村(居)委员会等现使用的《死亡证明书》一律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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