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

时间:2022-07-04 06:34:19 社保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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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

2016年4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

2016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2016年4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

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160元,分别提高到1415元/月、1470元/月、1520元/月;

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一、上海失业保险金办理条件及流程:

办理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所需材料

1、劳动手册;

2、失业保险登记表(首次申领时用);

3、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4、身份证;

5、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存折。

办理流程

1、 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

2、到区县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失业人员每月15日左右凭银行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申领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能申领的原因。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第二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申请延长领取期限的人员,按失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延长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目前,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根据沪人社就发(2016)13号的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415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32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47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17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941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

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47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 117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941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52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21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973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

失业人员不论年龄,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52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216元/月。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973元/月。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与1998年10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是,如果失业人员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曾经失业,在核定失业保险金期限时,要扣除失业人员最后一次失业之前的工龄或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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