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温费发放标准

时间:2021-01-07 10:46:19 社会 我要投稿

南京高温费发放标准2016

受高温日增多、劳动者维权意识加强等因素影响,高温费咨询投诉量同比增长四成。记者昨天了解到,今年7月以来,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共接到关于高温费的咨询投诉130多件,而去年同期只有90多件。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费。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每个月发放,也可一次性支付,目前南京的标准为200元/月。

“尽管平时工作太阳晒不着,但厨房内的温度仍然很高。”28岁的陈峰是一家中餐馆的厨师,他投诉说,餐馆老板虽然在厨房内安装了大风扇,但每天中午晚上炒菜时他还是汗流浃背的。“老板说已经装了风扇降温,就不用发高温费了。”

刘南是南京一家企业的安保人员,他反映,“保安室有空调,但我们大部分时间都是在户外工作的,而单位说高温费要按照高温日的天数来计算”。

“餐馆厨房内安装风扇,如果不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到33摄氏度以下,是要按规定发放高温费的。”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审科科长金浩解释,至于高温费是否可以按月还是按天来折算,现有的相关条例和规定中并没有具体作出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关的细化折算天数的标准,且依法经职代会通过,就可以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执行。“比如,用人单位有未达高温天气折算的规章制度,那就可以折算天数来支付高温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通过的具体的相关规章制度,那么即使整月高温日不多,也得足额按标准发放高温费。”

“今年高温费咨询投诉量增加,主要原因就是高温日增多,劳动者对高温费的关注度也有所上升。”南京市劳动监察咨询投诉接待中心相关人士说,此外,新生代劳动者文化层次普遍较高,维权意识也有所增强。在130多件关于高温费的咨询投诉中,劳动者年龄段主要集中在2838岁。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今年南京高温日(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已达21天。而去年6月9月,高温日加起来才10天。

金浩提醒说,高温费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于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范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费、逾期仍未改正的,将给予行政处理,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3日,南京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张某向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高温期间公司从来没给自己发过高温费。南京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实地了解发现,张某工作的门卫室安装了空调,物业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发放高温费。“可我经常要在酷热中出来指挥来往车辆啊!”张某不服气地说。

这个夏天,超长的高温带热了高温维权。往年要到9月份才开始的'高温费投诉在七八月份就多了起来。南京市劳动监察的统计显示,目前全市共接到相关投诉和电话咨询130起,远远超过去年同期的60起。

高温界定加大执法难度

我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高温费的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我省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在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的投诉案件中,像张某那样因为对高温界定不同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执的不少。物业公司认为,公司专门为他一个人装了一个空调,每月所花电费甚至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高温费标准,张某的工作场所的温度已经降到了33℃以下,出来指挥车辆只是临时行为。

“还有一位医院的护工,其工作是用轮椅将患者从一栋楼推到另一栋楼,两栋楼都有空调,每天推的患者有多有少,如何界定他一天多长时间工作在户外?”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具体个案中的认定有时候并不容易。

由于对高温作业的条件没有具体的界定,执法人员更多时候也只能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劝说用人单位尽量发放高温费。据介绍,前去劳动监察部门咨询和投诉高温费的劳动者,大多工作在物业、保洁、餐饮、建筑等苦脏累岗位,一些人的收入本就不高,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希望能尽快出台高温津贴的执行细则,好让大家明明白白维权,执法者也能有法有规可依。

缩水的高温费让人窝火又无奈

我省2013年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经明确,如果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费,逾期未改正,将给予行政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不发高温费涉嫌违法。

这一规定让高温费更加深入人心,越来越多单位也开始自觉发放高温费。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企业并不是按月发放,而是按照气象部门的实际高温天数发放高温费。比如今年6月南京最高气温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35℃的高温费发放条件就不发,7月份南京高温天气超过了11天,就发放11天。

对于老板的“斤斤计较”,执法部门也是无奈。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的金浩表示,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五部委2012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也就是说,高温费属于工资,而工资是可以按日计算的。

“既然高温费属于工资,就应该按月发放,那为何高温费又可以一次性发放呢?”一些劳动者表示不解。

遇到此类投诉,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大多要求企业在由职工大会通过的内部规章制度上予以明确,如果没有说明的,则会劝说企业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关键要加大高温期间劳动保护

“相对于每月200元的高温费,做好高温期间的劳动保护更加重要。”金浩说,即便足额发放了高温津贴,高温期间还是要特别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毕竟,人的生命健康是第一位的,必须得到尊重。尊重和关注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不只是良心问题,更关系到企业的责任与声誉,“一旦工人中暑发病,对用人单位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为加大高温期间的劳动保护,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多项政策规定,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在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针对今年以来的持续高温,省人社厅也在今年7月下发紧急通知,严禁企业高温期间连续加班加点,严格控制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为此,各地劳动监察部门还加强了遵守工时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

一些有人文关怀的老板还把更多的高温关爱送到员工身边,比如人才金港江苏公司、南京项记面馆今年高温期间就给员工放了带薪高温假。一些智力密集型企业在高温期间实行灵活作息时间,允许员工居家办公。但也有一些企业,因为高温期间劳动保护不到位,伤害了职工身体也伤了员工的心。

专家表示,要保护劳动者高温下的权利,还是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监管与执法力度,如将违规企业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诚信档案等等,以此倒逼他们按照规定保护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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