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财产分割

时间:2022-07-03 12:07:24 其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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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财产分割

非法同居的财产如何分割?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关于《非法同居的财产分割》的文章,欢迎阅读了解!

篇一:如何处理非法同居财产分割

一、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规定:

新的《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二、非法同居财产分割:

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迁,道德意识的变化,非法同居现象比较普遍。非法同居往往会引发财产争议,因为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单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车等。

一旦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这些财产如何分配便成为十分刺手的问题。而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非法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综上,关于非法同居法律关系处理应有别于婚姻法,但又不能脱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财产处理上笔者倾向于属于共同财产,依法均分为宜。

三 、对于同居财产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双方可以在同居期间做个人财产约定。

2、对自己购买的物品留好相关的证据。

3、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物品,最好双方有个相互的纪录。

4、在同居期间各自的父母朋友馈赠的物品最好让馈赠者写上“此物品专门赠给某某”的字样,并保存好。

篇二: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同居财产分割的规定总共有四条:

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第12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针对上述规定,律师读解为:

一、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是一般共有关系。

所谓的一般共有关系,是指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由于《民法通则》规定了双方未对财产的共有性质进行约定的,推定为共同共有。因此,在一般的同居案件中,法院也是按照共同共有来处理。

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双方没有对财产作出约定的,除具有家庭关系外,均视为按分共有。如果适用《物权法》的规定,那么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则属于按分共有。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

我们认为,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和第10条“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可以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初衷是将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当作共同共有处理的。否则,就没有必要将“共同所得的收入”规定为共有。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同居析产时,也大多采取平等分割的方式处理。

二、为共同生活、生产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属于共同债权和债务。

那么,如何理解为共同生活或生产?

首先,以双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应视为为共同生活、生产所形成的债务。

其次,以双方名义所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应视为双方有所。

再次,为日常生活如购房、租房、孩子读书、购买必须的生活用品等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消费,应视为共同债务。

最后,因赌博、侵权等非法行为或无偿担保而形成的债务,显然不是为了共同生活、生产而形成的。

三、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

显然,该分割原则与夫妻财产分割是一致的。当女方没有工作收入或生活来源时,又或者一方取得抚养权时,一般能够酌情多分一些财产。

四、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五、同居析产以结束同居关系是现存的财产为限,在结束同居关系之前已经处分掉的财产,人民法院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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