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2-07-03 11:59:05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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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意见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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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意见书范文

合同法律意见书范文

受贵司委托由本律师对贵公司(简称乙方)与北京XXX电视商品销售咨询中心(简称甲方)洽谈的《代理销售商品合同》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审核,现针对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价格限制条款

合同约定:

甲方系乙方本合同涉及产品在北京地区一般代理销售方,有权监督乙方在北京及外埠的销售价格;

确认甲方为本合同涉及产品北京地区的 一般 代理商,在北京市场零售价不得低于电视购物价格;

乙方违反该条款,向甲方支付十万元违约金;

本律师意见:此条款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是,一旦销售大规模展开,在我方对市场价格管控不力或管控不严的情况下,对方会以此条款要求我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要求与我方无条件解除合同。此条款一方面扩大了我方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也变相限制了市场竞争,在我方尚无十足把握管控市场价格使其稳定在同一水平的情况下,本律师建议将此条款删除或者将此比价限制在北京区域的同类电视销售价格中。

二、违约责任条款

1、合同约定:乙方不按时供货,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壹仟元违约金;

本律师意见:商品售卖过程中,因原材料紧缺、货物在途风险等方面的原因,使供货不及时成为可能甚至不可避免,如果不加区分地要求我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我方而言过于苛刻。根据商业合作的惯例和基本精神,在供货方商品缺货的情况下,应区分原因,由双方协商处理,尽量去弥补损失,而不是动辄以违约责任来惩罚对方。

2、合同约定:

乙方不得在甲方设有专柜的市内商场及周边专营店内进行销售活动;

违反此条款向甲方支付伍万元违约金。

本律师意见:既然双方已经约定,甲方系乙方本合同涉及产品在北京地区的一般代理销售方,那么根据法律关于一般代理的规定,甲方没有权利去限制我方在北京地区的其他销售活动,我方更不需要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约定:因乙方产品的合法性及质量可靠性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本律师意见:倘若因为甲方理解偏差而给予公众错误的产品咨询信息,或者因为甲方制作的广告宣传片存在歧义或其他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不能履行,此时还要求我方承担违约金则显示公平。本律师建议在合同相关的其他条款上也能够明确,若因为甲方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我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要求甲方向我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4、合同约定:

乙方接到甲方售后服务通知后,24小时内未出面解决的,每拖延一日,向甲方支付壹佰元违约金;

甲方如接到客户投诉乙方超过二十四小时没有进行售后服务的,乙方应当承担每次100元的违约金,在双方结算时扣除。

本律师意见:该违约条款也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对我方“24小时内出面解决”客户投诉的要求,显然过于苛刻。建议针对此条款和对方进一步协商,将违约责任去掉,并能够将24小时延长(如1个星期)。同时建议,在合同上明确只有在我方接到甲方书面的售后服务通知后,才给予后续的服务,之所以要求投诉以书面形式来固定,是为了避免以下情形的发生:甲方称已向我方发出售后服务通知(电话等非书面形式的通知),而我方实际上并未接到相关通知也没有及时进行售后服务,但甲方却单方面在结算时决定扣款。如:“甲方收到用户因产品及售后服务意见后,及时通知乙方”可修改为“甲方收到用户因产品及售后服务意见后2天内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约定不明条款

1、合同约定:甲方负责为乙方代销商品在北京电视台《电视购物》栏目予以介绍、推荐,播出不少于6次,每次20分钟,并设立购物热线电话;数字频道《爱家购物》播出,每天首播1次,重播5次,连续播出 两个半月;

本律师意见:建议把具体的播出时间用书面条款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对我方权益是一种保障。试想如果产品广告是在午夜时分播出,效果如何可想而知。倘若无法确定具体的播出时间点,也应该把大概的时间段确定下来。口头的承诺在发生纠纷时,往往会因为缺乏固定的载体而丧失法律支持力。

2、合同约定:购物节目播出后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产品咨询;

本律师意见:此条结合后面违约责任条款,对我方而言存在较大法律风险。法务部建议将此条完善为:购物节目播出后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产品咨询;因为甲方理解偏差或错误给予公众错误的产品咨询信息,在乙方确保提供资料真实无误的情况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合同约定:每月6日-12日按上月实际销售数与乙方结算一次

本律师建议将此条完善为:每月6日-12日按上月实际销售数与乙方结算一次,销售款项在结算后2天内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4、合同约定:甲方负责拍摄本合同签定的代理商品的宣传片严格按"广告法"拍摄制片并经北京电视台广告部审批后方可播出。

本律师意见:虽然我方和对方有口头协议,该广告宣传片由我方参与制作并审核,但口头协议几乎没有什么法律效力,建议能以书面的形式在合同中将我方的此项权利在合同中明确。另外,相关审批文件及许可证书的复印件甲方应在获得后某个时间内交我方备份。

四、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条款

1、合同约定:每次结款时,有权扣除销售额2%作为乙方售后服务保证金 ,抵押期自产品停销之日起顺延12个月。抵押期结束后,按实际情况一次结清。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乙方有责任对其生产的产品继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售后服务;

本律师意见:“甲方有权扣除销售额2%作为售后服务保证金,且抵押期自产品停销之日起顺延12个月”,该12个月的约定与我方产品消费周期短的特性不符,而且此条款还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是甲方会以我方产品质量遭受消费者投诉等诸多借口,拒不返还扣押我方的售后服务保证金,建议将此条款删除或者把返还此保证金的条件细化,而不是原条款笼统约定的“根据实际情况一次结清”。

2、合同约定:

乙方负责售后服务,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以内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向用户答复,视具体情况履行三包义务;

乙方出售的商品必须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甲方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三包费用由乙方支付(包括送货服务费用每件按20元计算)。如乙方经营地址、电话、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

本律师意见:该条也不符合我方产品的消费特性,建议修改为对所销售产品提供品质不低于同类产品其他销售渠道的售后服务项目;

合同中缺乏:货物交接清点,确认无破损、无渗漏、无缺件,有一个书面的确认清点,甲乙之间要有,甲和消费者之间也需要有,一旦确认,除质量问题外,都不得退还,另外甲在退货给我方时也要保证完好无损、不缺件。

五、其他条款

参见后附详细的修改意见。

综上:不可否认,该合同的签订对我方产品的销售和推广具有重要和深远意义,也为日后此类销售模式的复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树立防患未然的法律意识和观念。鉴于该合同存在诸多问题和法律风险,在没有与对方进行深入细致谈判,并极力争取的情况下,贸然答应对方的苛刻要求,一旦销售大规模展开,由此衍生的问题将会对我方产生重大的消极影响。

根据商业运行的惯例,合同签订初期的谈判要比合同履行过程中问题集中暴露再行谈判要容易的多,虽然,对方的强势地位是客观存在的,但贵司也不能忽视商业谈判的信心、技巧和前期精心准备对商业谈判成功的积极作用。从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本律师建议,贵公司可根据我律师针对该合同提出的重点问题与对方再行谈判后再做出是否与对方签约的决定。若需要本律师出面进行洽谈,请提前七日通知,以便做好准备工作。

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陈勇律师

201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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