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追加被告申请书

时间:2022-07-03 05:55:29 申请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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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追加被告申请书范文

原告追加被告申请书如何写?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几篇原告追加被告申请书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原告追加被告申请书范文

范文一:原告追加被告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李飞,男,汉族,1975年5月14号出生,住湖北省博罗县罗阳镇观园区卫园5座3号,身份证号码:xxx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追加实际受益人叶成发为【2011】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号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之被告,参加该案诉讼。

事由:申请人原本与实际受益人叶成发达成租赁协议,租赁属于实际受益人叶成发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大朗镇大井头村民营工业区盈丰一路32号的厂房与朋友准备合伙开办一家五金加工厂。申请人与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签订之后不久,实际受益人就强行将申请人等驱赶了出来,五金加工厂没有能够开办成功,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安装的起重机【俗语叫做“天车”】申请人还没有来得及使用就被实际受益人占有了,有鉴于此,为了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确认实际责任人,特提出如上申请,请求依法追加实际受益人为【2011】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号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之被告,参加该案诉讼。

特此申请,谨请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十堰市第二人民法院

申请人:

范文二:原告追加被告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追加申请人为贵院已受理的纠纷案件(案号:(2011)民一初字第号)的共同原告。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该案的原告()及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的关系,应属于该案的共同原告。若该诉争的房产为父母的遗产,申请人理应作为共同继承人,但被告却将申请人列为第三人,有悖法理,有悖于亲情。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属本案共同原告的主体范围,请求贵院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准予追加申请人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范文三: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生于1978 年5 月4 日,个体工商户,住历城区仲宫镇高尔乡镇,身份证号码:370112191019 ……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80 年10 月9 日,住址: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卫生院宿舍1002 号,身份证号码:370111101009 ……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 年2 月5 日,住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桃科2152 号,身份证号码:370102190205 ……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陈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2011 )历城民初字第11345 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2011 年1 月6 日 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EXX65 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范文四:追加被告申请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 ,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 ,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 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街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 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 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 的一个司机,后被丁 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 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 本人或汇到了丁 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 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代理律师: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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