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时间:2022-07-02 18:50:05 医疗/制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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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一、 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必须熟悉国家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本职工作中重要内容来抓,决不允许生产干部以管生产为由,单纯考虑产量而忽视安全管理工作。

二、必须认真搞好职工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做到“三懂”、“四会”。上岗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方法,经过考核合格后,方能凭上岗证独立上岗操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并参加专门的培训,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并按规定参加定期年审。

五、健全安全生产指挥系统。各级生产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和交接班制。指挥人员的职责要明确,指挥要正确有效,杜绝违章指挥和盲目指挥。生产工人要坚守岗位,精心操作,服从调度,听从指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禁止脱岗、串岗、睡岗和做与岗位无关的事。

六、 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厂区严禁吸烟的规定,禁止将烟火带入生产区。生产厂区内不设吸烟室,加强对仓库及生产车间的火源管理,严禁使用明火和不防爆的电、热源。

七、严格执行工艺规程,禁止超温超压,禁止超负荷运行。工艺指标不得擅自更改,更不能在系统上进行试验性的操作。

八、生产中凡遇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或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操作人员有权先停车后报告。

九、生产设备、管道、建(构)筑物及一切设施,必须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并作好记录,保证其可靠性、坚固性,不准带病运行。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修、检测、校验等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在厂区行走时,要注意防止运转设备、尖锐物、地沟和阴井伤人。禁止在下列场所逗留:

1、在运转的起重设备下面;

2、有毒气体、酸类管道、容器下面;

3、易发生碎片和粉尘的工作场所;

4、正在进行电、气焊的工作场所;

5、 正在进行金属物件探伤的附近。

十一、厂区内严禁安排住户。家属、儿童及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职工进入生产岗位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

十二、凡有各种酸、碱等强腐蚀物料的岗位,应设有事故处理的水源和备有一定数量的急救药物。

十三、为防止突然停电、停水、停气而造成事故,各岗位应有紧急停车处理的具体措施和根据需要设事故电源。

十四、非自己负责的机械和物品,禁止乱动。

十五、要熟悉掌握预防中毒和事故状态下急救方法,对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要做到懂性能、会使用,会保管。

十六、禁止在车间的操作现场堆放沾有溶剂的棉纱、破布、废油等易燃物品。现场严禁烘烤衣物和食品。

十七、易燃或可燃液体浸过的工作服,严禁穿着到有明火作业的现场。

十八、对于规格性能不明的材料,禁止使用。不明重量的物件严禁起吊。

十九、厂内的各种用水,在未辨明前,禁止饮用或洗手。

二十、新车间、新设备投产前,新技术、新工艺使用前,必须制定工艺规程、操作方法、安全技术规程和其他有关制度,对投产的装置应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防火规程、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准试车。

二十一、设备、管道及阀门的漆色应符合《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油漆规程》的规定。

二十二、各级生产指挥人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的责任。在指挥生产的同时,切实关心、注意安全生产情况,特别要及时纠正违章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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