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温补贴标准

时间:2022-07-01 20:47:21 社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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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宁省高温补贴标准

夏季来临,气温持续升高,高温津贴成为不少劳动者关心的话题。记者近日从辽宁省多个市的相关部门获悉,今夏将重点检查高温津贴落实情况,严防高温津贴“只说不发”,违规单位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罚款。

记者从辽宁沈阳、鞍山、抚顺等市的安监部门获悉,这些市的安监部门今夏将联合人社、卫生等部门,及工会组织加大检查力度,对经常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行为,将依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辽宁省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用人单位应向在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200元,最多可得到3个月的高温补贴,可能领取高温津贴的人群包括环卫工、建筑工、搬运工、保安、清洁工、焊接工、玻璃厂室内作业人员、钢铁厂室内作业人员等。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对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劳动监察人士表示,在传统观念里,凡是“津贴”都属于单位福利,发与不发全凭单位自己说了算,但高温津贴是一项法定福利,而且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对于违规不发的单位,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2016辽宁省高温补贴标准

又到了每年发放高温补贴的季节。如果你在35℃以上的露天场所工作,那么就可以向单位领取每月200元的高温补贴。

7月3日,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国家卫计委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辽宁省人社厅去年7月已发布了《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高温津贴每人每月200元。这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位于前列。

每年7~9月发放高温补贴

我省规定,省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均在发放范围内。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可能领取高温补贴的人群包括环卫工人、建筑工人、搬运工、保安、清洁工、焊接工、玻璃厂室内作业人员、钢铁厂室内作业人员等。

按照规定,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对从事高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不得以实物代替

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用人单位应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控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不得安排孕妇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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