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营业税起征点

时间:2022-07-02 13:32:28 其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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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营业税起征点

山东营业税起征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这是继2002年两税起征点上调之后的又一次调整,也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扶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根据新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000-5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由1500-3000元提高至5000-20000元。同时,将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提高到每次(日)300-500元。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月营业额1000-15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至300-500元。

在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小微型企业发展情况及对财政收入影响等因素后,山东省决定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均确定为最高限,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500元。

据测算,新政策施行后,全省将有11万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共计5.78亿元,减税效果非常明显,这对发展民营经济、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将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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