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时间:2022-07-02 00:56:26 社保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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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5号)已发布实施,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2015年3月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生育保险,待遇包含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其他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居民仍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只有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生育保险参保人2015年2月前参加过本市生育医疗保险的,其可以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未参加过本市生育医疗保险的,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方可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其生育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向社保机构申请报销。

三、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人员,当月参保缴费后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并可继续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

报销标准

顺产:上年月平均工资 X 270%

难产:上年月平均工资 X 320%

剖腹产:上年月平均工资 X 420%

项目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

温馨提示:生育保险参保人在市外就医发生的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所属社保机构提出医疗费用报销申请,社保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属于生育医疗保险偿付范围内的费用,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100%支付。

办理流程

【报销地点】:深圳市各区社保局、分局生育待遇审核部门

【咨询电话】:12333

【报销时限】:产生生育费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资料

【基本资料】: 1、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与申请人的身份证;

2、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结婚证(验原件)

3、医疗费用单据凭证(含住院门诊费用清单原件)

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验原件)

5、门诊病历或孕产妇手册复印件(验原件)

6、深圳市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7、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深圳中、工、农、建四大银行)

【补充说明】

1、报销市外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的:所属参保单位证明(说明参保人在职,同意其异地分娩);

2、报销市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计划生育证明(限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

3、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流程

1、申请人向社保机构提交上述资料;

2、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齐的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核通过后由参保人签字确认保销金额,交财务逐级审核后支付。

注意事项:

生育保险参保人需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并且在发生生育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报销,报销时仍需在保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