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

时间:2020-11-14 16:35:06 其他 我要投稿

消防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消防法第四十七条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等6种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本条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处罚规定的修改。

本条第一项中的“消防安全规定”,包括各种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如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是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储存仓库等,如油库、煤气站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行为主要有:机动车辆进入库区没有安装防火罩的;汽车、拖拉机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的;非防爆型的电瓶车、铲车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携带火种的等等。

第二项中的“违法使用明火作业”,包括作业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明火作业、违反安全规定或操作规程进行明火作业等行为。如在进行电(气)焊、割作业时未清理附近易燃易爆物品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包括油库、煤气站、加油站、木材加工厂、棉库、粮库、造纸行业原料场等;“禁令”,包括各种管理规定及管理单位设置的各种警告文字、标志等。

第三项中的`“阻拦报火警”,是指故意阻拦他人报告火警的行为;“谎报火警”,是指故意编造火警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

第四项中的“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是指故意阻碍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通行的行为。

第五项中的“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的行为,包括拒绝火场指挥员根据灭火救灾的需要使用水源的决定,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的决定,限制用火用电的决定,利用临近建筑物和设施的决定,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决定,以及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单位协助灭火救助的决定等。

第六项“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指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引起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损失的行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个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一个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两个特征:一个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有预见;一个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