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班工资标准

时间:2020-11-01 15:09:49 职场 我要投稿

广州加班工资标准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依照执行:

广州加班工资标准

1、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由用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依照执行:

1、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折算数;

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在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范围内商定;

3、劳动合同无约定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

4、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基数;

5、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案例:

上班族小赵月薪4000元,工作半年,想着能有1万多元加班工资,谁知到手的才4000多元。原来,劳动合同约定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为此,小赵和公司闹上了法庭。近日,法院在审理该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认定该约定违反劳动法,公司应另行支付小赵加班工资8000余元。

小赵工作半年辞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认为自己在职期间存在加班情况,但公司仅支付过加班工资4000余元,并未足额支付,故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1万余元。

仲裁裁决认为,公司已支付小赵加班工资4000多元,但该加班工资系以最低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存在不妥,应以小赵月工资4000元为基数计算,故裁决公司尚需支付小赵工作期间的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8000余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加班费应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仲裁裁决以小赵月收入4000元作为计算基数实属错误。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以不同的比例为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其参照的标准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相对应的工资。虽然本案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但该约定违反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据此以约定的月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裁定驳回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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