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可跨省转移12%

时间:2022-06-29 05:33:36 社保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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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可跨省转移12%

从2010年1月1日起,450万非深户籍参保员工可凭个人社保卡和身份证,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暂时无法转移的员工,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深圳,待流动到异地就业后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据了解,《转移办法》出台之前,深圳参保人中只有少数城镇职工离开深圳时可以“带着”自己的养老保险走。社保局副局长杜斌表示,以前的退保只能退个人账户部分,而个人账户部分主要是由个人缴费所构成,单位缴费部分大部分进入共济金,退保员工实际上只是领走自己缴的钱,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应有利益;并且退保后其缴费年限“归零”,即使以后重新参保,退保以前的缴费年限是不能合并计算的。这样,退保人退休时会因缴费年限不够难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权益受到损失。

以下是新华社记者就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的一段摘要:

记者:据我们了解,原来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暂行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调整?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基数的20%,为什么不全部转移,而只转一部分?这会不会对流动就业人员权益造成损失?

负责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过重,也难以承受。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凭证即可办理转保手续

据了解,明年1月1日起,原来关内的社保个人服务中心和关外的各区社保站办理退保手续的窗口将转为办理转保手续。

参保人只需带社保卡和身份证到社保个人服务中心或关外的社保站就可以办理转保手续。

工作人员会给参保人出具社保凭证,参保人到异地就业或回老家后,只要到当地社保机构提出养老关系申请和凭证即可,并不需要再跑到深圳办理。

其他的审核、确认等相关手续,都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沟通协调办理;参保人员无需为此在两地往返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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