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规范用字

时间:2023-11-16 09:40:55 兴亮 广告/媒体/文化/培训/咨询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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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规范用字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跟字打过交道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广告法规范用字,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极品”字样成被告

  2012年8月6日,燕某在河南省南阳市禄康源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由农夫山泉公司生产的“东方树叶”茉莉花茶原味茶饮料8瓶,货款共计28元,百货公司出具了发票和售货清单。该产品由农夫山泉公司生产并标注“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一词,作为广告宣传用语。

  燕某和朋友饮用后,以该产品包装使用法律禁止的绝对化用语,是虚假宣传,给自己消费造成误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百货公司及农夫山泉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百货公司退还货款28元;农夫山泉公司赔偿28元。

  法院判决消费者败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驳回原告燕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燕某提起上诉。

  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茶饮料外包装上标注的“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不是对产品质量或饮用效果的具体描述,而是对传统茶文化理解的阐释,表达了人类对美好健康生活的追求。因此,其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农夫山泉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不构成虚假宣传。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违法

  广告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虚假宣传具有如下特征:夸大失实;语言模糊,引人误解;内容虚假。而所谓绝对化用语,一般是指不符合客观条件或不受时空限制,形容事物达到某种极致状态的夸张性语言。

  我国广告法第7条第2款第3项对广告使用绝对化语言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当然,法律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并不止于此。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下称《答复》)中明确指出:广告法第7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流行俗语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绝对化用语

  本案中,“上品饮茶,极品饮花”用语之所以不构成虚假的广告宣传,是因为虽然“东方树叶”茉莉花茶在产品包装上显示有“上品”、“极品”的字样,但茶叶作为一种著名的保健饮品,自古就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是古代中国人对世界饮食文化的贡献。而早在茶出现之前,花饮之风便已盛行,并被视为中华瑰宝,代代相承,秘传至今。“人类最健康的饮料是茶,女人最经典的饮品是花。”这是人们对我国传统茶文化的普遍理解和阐释,所以自古以来就有“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之说。

  由此可见,既然“上品饮茶,极品饮花”用语是从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那么该用语即属于我国汉语语汇中的俗语范畴。所谓俗语,指约定俗成、广泛流行,且形象精练的语句。俗语大多数是劳动人民创造出来,并在群众中口口相传,具有口语性和通俗性的语言单位,是通俗并广泛流行的定型语句,简练而形象,反映了人民的纯朴生活经验和美好愿望。

  本案中,既然“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作为俗语,属于“定型的语句”,那么在理解运用时,就不应把其分割理解运用。也即:在理解“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中的“上品”和“极品”时,不应将“上品”与“饮茶”、“极品”与“饮花”割裂开来,断章取义地理解使用,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虽然“上品饮茶,极品饮花”用语中含有“上品”和“极品”字样,但“极品饮花”中的“极品”与《答复》中的“极品”不能同日而语,即“极品饮花”中的“极品”与《答复》中的“极品”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概念,“极品饮花”用语并非广告法涉及的“绝对化用语”。同时,“上品饮茶,极品饮花”中的“茶”、“花”亦非特指某种茶或花,而是对各类茶饮料和花卉的统称,且该用语也不是对“东方树叶”茉莉花茶产品质量或饮用效果的具体描述,生产厂家仅是在产品包装上作了引用,并不具有广告虚假宣传的任何特征。

  故此,“上品饮茶,极品饮花”用语不属于广告虚假宣传。

  广告用语规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一、 标题通用类:

  1、避免出现主观色彩的字眼,如“惊现”、“惊爆”、“竟然”、“竟”、“胆敢”等,标题不得使用侮辱个人、民族和国家的字眼。

  2、 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资深”、“最佳”、“最赚”“超赚”、“第一”、“唯一”、“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一品牌”等绝对性和夸大用语。

  3、“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带有炫富内容的广告语禁止出现在各类广告中。

  二、行业通用类 教育类:

  1、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资深教师”、“名牌”等词语。

  2、文化辅导类招生广告或简章,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教师”、“资深教师”等用语。

  房产类:

  1、宣传词语使用要规范:规定房产广告在词语使用上有一些禁区: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等绝对性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出现未经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2、不得滥用最低价揽客:规定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

  化妆品: 规定“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天见效”、“全面升级”等均被列为禁用词语。

  三、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2、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3、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4、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5、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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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该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法律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正)》

  典型违规广告用语:“到CBD只需30”、“20直达国贸”

  2、广告文字不能使用化语言和夸大用语。典型违规语如“便宜、新、先进、先、程度、新技术、先进科学、产品、全网销量、全国、工艺、新科学、新技术、受欢迎、先进加工工艺、冠军、绝版、稀缺、核心、中心、领袖、标杆、帝王级、楼王、再无、惟此、非我莫属、占地为王、不可替代、等均属于极限用语。禁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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