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检测最新规定

时间:2024-03-23 15:35:09 劳动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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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测最新规定

  消防设施的检测一般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检测公司进行检测的,而维保公司只是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不具备建筑消防检测资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消防检测最新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消防检测最新规定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消防监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确保消防产品安全可靠,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全国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标准局指导。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是当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部门,业务上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部门指导。

  第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的职权是:

  1.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开业和已经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生产、维修条件的企业,可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

  2.对企业生产的消防产品和商业部门经销的消防产品,有权进行抽检,受检单位应积检配合。

  3.对不按消防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维修的企业,有权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令其停产整顿,并通知销售部门暂停收购和销售该企业产品。

  4.对经销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商业单位,有权停止其销售。属于生产质量问题的,通知该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的消防监督机关,追究生产厂的责任;属于保管不善造成不合格的,由经销部门负责。

  5.对因产品质量差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由公安部负责在现有消防科研所的基础上筹建。其职责是:

  1.研究制订消防产品质量的专业检测方法,负责对各地检验站的技术指导。

  2.负责研制消防专用检测仪器、设备,培训检测技术人员。

  3.负责消防新产品投产前的检验、抽查检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和产销双方对消防产品质量有争议时的仲裁检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评优检验。

  第六条 地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处和标准部门共同委托或组建。地方检验站的职责是:

  1.对本地区生产、维修和销售的消防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包括检验手段在内的便利条件。

  2.在产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执行仲裁检验。

  3.填发检验证书,并通知受检单位和消防监督机关。

  4.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消防新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对逃避检验、不按技术标准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企业,要及时报告当地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检验消防产品质量,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和公安部七局一九七八年八月制订的消防产品质量暂行标准。上述标准包括不了的产品,可暂按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标准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标准执行。

  第八条 各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执行标准,对检验结果负责。对工作积极,成绩显著者,要给以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检验机构检验消防产品时,可向受检单位收取一定的检验成本费;仲裁检验的检验费由责任方支付。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公安部备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验行为,保障消防法律、法规实施,依据《中国消防法》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中消防监督检验,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责令更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条本要求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验工作负有监督、检验和指导职责: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验。

  公安派出所应该对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验。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验人员应该含有对应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检验形式和关键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应该适时进行下列形式消防监督检验:

  (一)对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定时监督检验和对非消防安全关键单位抽样性监督检验;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含有火灾危险大型群众性活动举行前消防监督检验:

  (三)(三)对举报、投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监督检验;

  (四)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消防监督检验

  (五)其她依据需要进行专题监督检验。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该依据《消防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下列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关键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车站、机场、码头,广播电、电视台和电通信纽等关键场所:

  (三)政府首脑机关:

  (四)关键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院:

  (五)高层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六)图书馆、档案馆、展馆、博物馆以及关键文物古建筑

  (七)地下铁道以及其她地下公共建筑:

  (八)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大型仓库、堆场;

  (九)发电厂(站)、地域供电系统变电站;

  (十)城市燃气、燃油供给厂(站),大中型油库、危险品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

  (十一)国家和省级关键工程以及其她大型工程施工现场;

  (十二)其她关键场所和工业企业。

  对于已经确定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应该依据使用性质变更情况,重新确定是否列入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对不再入,应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立案。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于本辖区消防安全关键单位监督检验,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对每个消防监督检验人员实施监督检验工作量,各地应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量化标准。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该将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确定为火灾隐患;将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章 检验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消防监督检验内容是:

  (一)被检验单位建筑物或者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核、验收或者检验手续

  (二)已经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部署中包含消防安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结构

  (4)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设施和通风、空调系统防火设备:

  (7)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8)其她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内容。

  (三)消防安全管理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落实情况:

  (2)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情况;

  (3)职员及关键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4)防火检验制度制订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统计情况;

  (6)消防安全关键部位确定和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方法落实情况:

  (8)防火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9)每日防火巡查实施情况和巡查统计情况;

  (10)消防设施定时检验测试维修保养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 及有效

  使用情况:

  (11)消防安全关键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制订和定时组织演练情况。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验时,能够依据需要,要求被检验单位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一)相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资料、文件:

  (二)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三)防火检验、培训教育统计;

  (四)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合格证实材料;

  (五)消防设施定时检验统计和每12个月对建筑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全方面检验测试维修保养汇报:

  (六)与消防安全相关电气设备检测(包含防静电、防雷)等统计资料;

  (七)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置和容器检测统计资料;

  (八)其她与消防安全相关资料、文件;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检验人员在实施监督检验时,能够采取以下方法:

  (一)问询单位防火工作和职员消防知识掌握等情况:

  (二)查阅相关消防安全资料、文件:

  (三)查看消防设施、设备外观、运行情况;

  (四)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效;

  (五)检验灭火、疏散预案等操作情况;

  第四章 检验程序

  第十二条消防监督检验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验时,应该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验证》。

  《公安消防监督检验证》由公安部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检验人员在对消防安全关键单位进行监督检验时,应该填写《消防监督检验统计表》中相关内容,并将统计表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受理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行活动申请;在收到《消防安全检验申报表》后3日内应该前往检验;检验后2日内应该发出《消防安全检验意见书》: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举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五) 法律、法规要求其她应该由公安消防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场所。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建、建筑内部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验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前款要求消防安全检验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验时发觉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消防监督检验人员应该责令其当场更正,填发《贵令当场更正通知书》:

  (一)违反消防安全要求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含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

  (三)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通畅;

  (四)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

  (五)常闭式防火门常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查人员脱岗:

  (八)举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含有火灾隐患:

  (九)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十)其她应该当场更正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私自开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私自使用,一经发觉。应该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改,依法给予处罚。对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以前建筑物,发觉其缺乏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标准,应该通知建筑物产权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更正。

  第十七条消防监督检验时发觉有下列奋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应该责令限期更正:

  (一) 本要求第十四条所列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私自使用或者开业

  (二)违反要求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建筑物内设置职员集体宿舍;

  (三)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问距,阻塞消防车通道;

  (四)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缺乏、损坏或者故障:

  (五)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

  (六)疏散指示标志缺乏、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七) 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

  (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烟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

  (九)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

  (十)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验不落实;

  (十一)电器产品、燃器用具安装或者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危及消防安全;

  (十二)电工、接工等含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评持证上岗:

  (十三)单位职员缺乏消防安全基础知识,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

  (十四)消防安全关键单位不推行法律要求消防安全职责;

  (十五)其她应该责令限期更正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责令限期更正行为,应该填发《责令限期更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组成重大火灾隐患,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验后3日内送达被检验单位:限期更正时间届满时,应该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验时,发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除基本要求责令更正外,还应该依法给予对应处罚。

  第十九条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依据需要能够传唤相关人员。传唤时,应该使用《传唤证》;不接收传唤或者逃避传唤,能够强制传唤。

  第二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等处罚时,应该依据《消防法》和《行政处罚法》要求,依据法定程序,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当场处罚决定书》,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应该在调查程序结束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要求举行大型集、火、会等群众性活动,含有火灾危险且当场不能更正,需要责令停止举行,公安消防机构应该填发《责令停止举行通知书》,于2日内送达举行活动单位,情况紧急应该立刻送达。

  第二十二条对于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行后,单位经整改含有消防安全条件,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行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该进行,填发《复意见书)。当确定单位已经更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含有消防安全条件,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行。

  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本要求制发各类法律文书,其内容必需严格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填写,并根据要求程序签发,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第二十四条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需要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或者需要责令停止举行,应该事先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地处偏远地城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可上报主管公安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推行消防监督检验职责时,依据本要求发出各类消防监督检验法律文书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本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复议。

  对公安消防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要求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人员在消防工作中违反本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组成犯罪,应该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该进行检验、审批项目,有意刁难,拖延不办,超出要求时限,经指出不更正

  (二)对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检验申请场所,未经检验或者经过检验不含有消防安全条件,同意使用、开业或者举行,造成严重后果;

  (三)发觉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要求填发法律文书、不按时限送达或者到期不复查,造成严重后果:

  (四) 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和采取强制方法;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品牌:

  (六)索要、接收和无偿占有被检验单位或者个人财物;

  (七)向被检验单位强行摊派多种费用、乱收费:

  (八)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消防监督程序要求》中相关消防监督检验要求和法律文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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