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病假工资

时间:2020-10-29 20:58:12 职场 我要投稿

重庆市职工病假工资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 [2000] 47号)

重庆市职工病假工资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

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市劳动局渝劳办发[2000]233号“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以职工本人病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规定:

“病假期间待遇

当月病假10天(含)以下,考核薪酬(指绩效薪酬和奖励薪酬,下同)按实际缺勤天数减发;10天以上、1个月(含)以内,当月只计发基本薪酬和福利。

连续病假或全年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按以下标准计发基本薪酬:

在6个月(含)以内: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7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80%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90%计发;30年及以上的按95%计发。

在6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6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5%计发;20年及以上的按70%计发。

这两种规定的重要区别是计算病假工资的基数。市重庆市劳动局渝劳办发[2000]233号规定的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以职工本人病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规定的却是按基本薪酬计算。

因此,我想请问:

一、重庆市劳动局渝劳办发[2000]233号《意见》现在是否还是有效文件,有没有被新的规定所替代?

二、市府、市局的规定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是否具有约束力?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在处理职工病假期间待遇问题上,是否应当遵行市府渝府发 [2000] 47号和渝劳办发[2000]233号的规定?

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在计算职工病假期间病假工资时的基数,究竟应该是依233号《意见》,照“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以职工本人病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或是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规定的按“基本薪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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