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解通告

时间:2022-06-28 13:53:12 劳动保障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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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解通告

【导语】:自2014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元该当调解并执行调解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小我私人月均人为总额,具体内容查阅全文!

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解通告

按照深圳市统计局宣布的《关于2013年深圳市均匀人为数据的声名》,本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年均匀人为为62619元(折合成月均匀人为为5218元)。据此,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我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报酬计发中涉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匀人为的,均按5218元/月的尺度计较。

深圳住房公积金打点中心官方告示原文如下:

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解事变的关照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元: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打点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打点暂行步伐》划定,现就做好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解事变的有关事项关照如下:

一、调解内容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元(以下简称单元)该当调解并执行调解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小我私人月均人为总额。

(二)调解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出本市统计部分发布的201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人为的5倍,即不高出26091元(2013年度职工月均匀人为5218.25元×5倍)。职工月均人为总额(实施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高出上述限额的,以现实月均人为总额作为缴存基数;高出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解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00元。2014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600元的,自2014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解为1600元。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单元可以按照自身现实环境调解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解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限期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至调解当月之间少缴部门的住房公积金,单元在调解后应予以补缴。

二、调解治理措施

(一)已行使数字证书(密钥)的单元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治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解手续。

(二)未行使数字证书(密钥)的单元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治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解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解营业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治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必要调解的,单元可同时申请治理调解手续。

(二)单元在调解本单元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奉告职工本人,接管职工监视,维护职工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