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司法考试考点
1、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2、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3、议事协调机构:
①设立上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②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自身不设立办事机构,一般也不采取行政措施;
③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4、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与合并:国务院办公厅、部委、国务院直属局等可以设立司、处两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局可以设立司、处两级,也可以只设立处级机构。
程序规定:
①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设立机构提出方案→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②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设立机构自主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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