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5-08-31 09:04:33 职业/专业/职能 我要投稿

(实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5篇

  在现在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实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5篇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为加快实施一流师资培育“双百计划”,选拔一批优秀青年教师有计划、有目的地重点培养,激励优秀青年教师不断脱颖而出,为学院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拔原则

  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竞争,严格考评;注重实绩,优中选优”的原则。

  二、选拔范围

  我院45周岁以下,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三、选拔条件

  (一)忠诚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师德修养;治学严谨,作风踏实,责任心强,有团结协作精神,乐于奉献。

  (二)具有本专业讲师以上职称且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在我院工作4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同时具有学历、学位)毕业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

  (三)能胜任一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任务。近三年来,每年均能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质量总体评价列所在教学单位前60%。

  (四)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教学效果好,科研成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2、近三年主持完成1项院级以上课题。

  3、近三年获得院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前三位)。

  4、近三年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教师。

  (五)有强烈的开拓意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对本专业建设或教学科研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选拔程序及办法

  (一)选拔办法

  1、青年骨干教师每年选拔1次,每届聘期3年。

  2、选拔数额不超过全院青年教师人数的10%,优质校重点建设专业或专业群可适当增加名额。

  (二)选拔程序

  1、学院下达分配名额指标;

  2、教学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推荐评选,评选结束后将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组织人事部,组织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4、党委研究拟确定青年骨干教师人选,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进行命名表彰,颁发《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聘书》。

  五、青年骨干教师的职责

  (一)在院部领导及导师具体指导下,制定个人三年教学科研及业务进修提高计划,并提交教务处备案。

  (二)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每年要系统承担1门以上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评价为优秀。

  (三)任期内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包括学院学报)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四)任期内主持完成1项院级以上课题。

  (五)任期内至少要给本专业学生作1次专题学术讲座。

  (六)到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行业企业进行实践锻炼,每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

  以上职责仅供参考,各教学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青年骨干教师职责。

  六、青年骨干教师的待遇

  (一)学院为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对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重点高校进修学习、在职攻读硕士以上学位、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青年骨干教师申报院内外科研课题,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考虑。

  (三)青年骨干教师在晋升高一级职务、职称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四)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青年骨干教师可由学院安排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享受5—8天的学术假,赴国内外高校进行学术交流。

  (五)青年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学院将给予20xx元教科研经费。

  七、青年骨干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一)青年骨干教师由学院和各教学单位共同管理,以教学单位为主。各教学单位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

  (二)青年骨干教师任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各教学单位对青年骨干教师每年度考核1次,考核结果载入本人业务档案。

  (三)主要考核青年骨干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各教学单位负责考核,提出考核结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教学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党委研究后兑现待遇。

  (四)青年骨干教师考核不合者,不享受相关待遇,对已享受的待遇及相关费用予以追回。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和各教学单位取消青年骨干教师资格。

  1、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

  2、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或发生2起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

  3、因本人责任,给学院造成名誉或经济重大损失者。

  八、附则

  (一)评选为青年骨干教师者,原则上当年不得同时申报院级教学名师及专业带头人。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xx院政字〔20xx〕68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

  1、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表

  2、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流程图

  3、x职业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考核表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

  一、目的:为保证生产作业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内容:公司所有生产场所及作业人员。

  三、场所安全要求:

  1、进入须配戴防护用品的作业现场人员,必须按要求配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如防护口罩等。

  2、作业前应按要求对机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危险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提示。

  3、不得让物品随意堵塞消防及逃生通道。

  4、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5、临时用电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检查和维护,临时拉线要妥善保护。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四、消防安全要求:

  1、建立健全的消防组织和人员,进行经常性巡查,不漏死角。

  2、消防用水,消防器材具备充足适用,布局合理,消防设施1米内不得堆放物品。

  3、对易燃易爆等物品,要设有专用库房和地点存放。存放领用专人管理,严格手续。

  4、明火作业,采取专人检查批准,实行“动火证”制度,现场禁止吸烟,必要时设置安全的吸烟场所。

  五、场容、卫生、环保措施:

  1、路平整畅通,无积水。

  2、材料构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

  3、做到搬运物料等,不沿途遗洒及清扫维护。

  4、生产区内外保持清洁卫生,生产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5、供应充足的饮用水,禁止饮用不清洁的生凉水。

  6、随时注意治理冒、滴、漏等现象。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

  一、目的

  本企业作业场所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有害因素,这些有害因素对人的生理功能会产生不良效应,或对健康造成损害而导致职业病,为减少和避免职业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本企业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主要有生产车间、仓库、试验室,作业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主要有:噪音危害、中毒等。

  三、职责

  职业卫生由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主管协助,企业安全委员会应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四、操作规程

  1.个人防护

  (1)本部门根据岗位需要,给员工配置有安全帽、过滤式防毒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工作鞋、工作服等防护用品。

  (2)员工上岗前必须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车间主任、班组长均有责任监督员工佩带及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勤剪指甲、勤换衣服,工作服弄脏时要及时更换和清洗。

  (4)员工上岗前、下岗后,均应使用清洁剂洗手,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洗手及洗衣服。

  (5)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员工必须立即调离该岗位。

  (6)严禁员工带病工作,身体不舒服或精神状态不佳的员工禁止上岗作业。

  2.公司区

  (1)公司区道路应平整畅通,夜间生产时应有足够的照明。

  (2)公司区应保持清洁,并做好绿化工作。

  (3)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损坏、危险设施应及时修理。

  3.工作场所

  (1)工作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光线充足。当自然采光不足时,应打开照明设施,保证光线充足。

  (2)生产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生产前应将车间内的排气扇及窗户打开,保证有足够的空气流通,以免造成易燃蒸气以及粉尘积聚。

  (3)分散研磨时必须盖上挂缸盖,尽可能减少溶剂的挥发。

  (4)当在天气炎热的情况下生产时,应由食堂提供绿豆汤等,以防中暑。

  (5)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实行8小时/天工作制,无特殊情况下,严禁加班加点疲劳工作。

  4.生产辅助设施

  (1)应保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足供给。

  (2)水源、水泵、储水、水管都应妥善管护,保证用水不受污染。

  (3)企业根据需要设置紧急冲淋设施和员工休息室。

  五、相关文件

  《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4

  为规范我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臵与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公司部门负责及时报告城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公司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xxx有限公司等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化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第四条:企业各主管为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部门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员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各部门主管组成公司级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各主管任副组长,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办公室负责全公司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部门有效执行。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条:本企业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员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承担。

  第十三条: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第十四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置,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确定,须将员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员工的`义务。

  第十六条: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担其法律责任。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确保进行曰常管理和维修,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第十八条:在大中修设备、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条: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须经职防领导小组同意,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到市卫生部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公司家购买。

  第二十一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以上十六、二十二条是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用防护管理的措施,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以上所列条款的的主要领导将以100-300元处罚,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测与员工体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定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并向员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违反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职防领导小组和各主管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曰常观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在做好职防监测评价工作的同时要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监查纪录,部门曰常职防工作由部门主管负责,办公室要不定期的进行现场监查,做好职防卫生监查管理,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定期与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本企业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体检,各部门主管必须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否则将对部门或个人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主管要积极配合公司职防工作,按公司职防小组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体检工作,做到不遗漏岗位,不遗漏应体检的员工,不遗漏项目。

  第二十九条:凡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一年的员工均应参加健康体检,健康体检职防监测及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费用均在生产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条:办公室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要建立健全有关其个人的健康档案,主要内容有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或调离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的个人健康档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遗失,遗失一份处以2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6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公司总经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职工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职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职工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7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

  2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防治职业病,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的健康。

  3 职责分工

  3.1 公司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职责

  3.1.1 总经理对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把职业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2 分管职业卫生的副总经理要定期听取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

  3.2 安全环保处职责

  3.2.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预防职业病方针、政策、法令,制定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2.2 搞好作业场所监测,组织安排职业卫生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3.2.3 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任务。

  3.2.4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改善作业条件治理计划。

  3.2.5 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科普知识。

  3.2.6 负责本公司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卫生方面的“三同时”。

  3.3 人力资源处职责

  会同医务部门开展就业前体检,对因患职业病或有职业禁忌证需调离原作业岗位者给予妥善安排。

  3.4 资产财务处职责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3.5 工会职责

  监督本公司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情况,宣传防尘防毒的重要意义,组织安排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疗养。

  3.6 职工医院职责

  协同安全环保处做好职业危害因素接触人员体检工作,建立体检档案。

  3.6 生产车间领导职责

  3.6.1 教育员工执行操作规程,普及防尘防毒知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防尘防毒器材,爱护防尘防毒设施,提高员工个人防护能力。

  3.6.2 执行防尘防毒措施和管理制度。

  3.6.3 按规定组织安排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4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8

  1、监护对象

  本加油站的全体员工。

  2、监护方式

  通过对监护对象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健康检查,根据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评定与分析,确定员工健康状况,制定相应的监护措施以实现员工的健康监护。

  3、健康检查类别

  3.1就业前健康检查

  对将到本单位参加工作,特别是从事有害作业活动的.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身体基础情况检查和相关作业要求项目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的意见和建议,避免有职业禁忌者从事与其健康状况不相符合的工作。

  3.2定期健康检查

  定期组织本加油站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经确认,予以转岗、疗养、治疗意见或建议。

  3.3应急性健康检查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本加油站应指派专人立即组织危害发生时处于危害现场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员工健康受到危害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疗或组织人员监护。

  4、检查项目和周期

  4.1就业前健康检查包括胸透、乙肝六项检查。女员工增加妇科病检查。

  4.2定期健康监护项目和周期按员工年龄段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a)30岁以下员工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胸透*光片。每四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b)30岁以上员工增加检查生化全项、心电图、腹部b超等项目;40岁以上员工增加颈部*光片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c)50岁以上员工和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可增加ct、mri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d)本加油站领导班子成员健康检查项目不做限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e)女员工增加妇科检查项目。

  f)特殊情况需进行特别检查的,经本加油站认定,主管领导审批后,可增加健康检查项目或在其他专科医院检查。

  4.3为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凡长期在本加油站食堂就餐的人员,必须由本加油站组织到指定医院按规定项目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化验单经审核后,方能在本加油站食堂就餐。

  4.4食堂炊事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5、检查地点

  检查地点由本加油站确定,员工应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6、职业病诊断执行卫生部《职业病国家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须由国家授予诊断权的机构进行确诊。

  7、本加油站应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员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年龄、性别、职务、所从事专业及岗位变更记录、历次健康体检结果等相关内容,以便于对员工进行监护。健康监护档案随员工调动而及时交付新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各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履行向本部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3、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4、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定期、不定期组织各部门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处理.

  6、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7、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0

  为了加强对职工卫生和职业病的管理,加强对尘毒危害点的控制,保护员工自身体健康与安全,特制定的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文明生产,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有害因素,为职工创造良好作业环境。

  2、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

  二、管理与监督

  1、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改善有毒有害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保健津沾发放工作。

  2、建立专门机构或设置专人负责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

  (1)贯切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

  (2)制定单位职业卫生工作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

  (3)掌握单位有害作业点的工分布情况,并按规定进行监测。

  (4)由人事部门进行配合,对新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者,不得从事有害有毒作业。

  (5)对长期进行有害有毒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设健全接触有害因素员工的健康档案。

  (6)参加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3、单位应根据职业病的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有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医疗或疗养。

  4、在医治和疗养后被确认为不能从事有害作业的,应在被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调离岗位,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调离原工作岗位后仍享受原工种保健待遇。

  5、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应按规定接受职业病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的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诊断为职业病否,在此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三、防护措施

  1、新、改、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必须执行“三同时”规定,使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在原材料选用时应首先采用无毒或低毒代替有毒有害或高毒,改进操作技术和生产设备及工艺,减少环境污染。

  3、生产单位要加强通风排尘,改善生产环境。控制“二次尘毒源”,杜绝散落毒物再次散发。

  4、设备部门应加强对防尘防毒设备的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强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

  5、加强个人防护措施,注意个人卫生。对接触毒物的生产工作,要根椐工作性质和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

  6、不得安排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有职业危害的生产劳动。

  7、贯砌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健的规定,做好职工“五期”保健工作。未生育能力的有毒作业。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制度3

  1、目的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3、术语

  3.1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3.3有害作业岗位: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3.4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3.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监测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予以测定;检测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的测定,并出具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理任组长,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生产安环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生产安环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负责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及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与评价工作,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负责组织对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职业卫生专篇进行审查。

  5.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管理工作。

  5.2.7负责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

  5.2.8负责组织开展对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的作业场所及岗位治理方案的调研和治理工作。

  5.3综合办职责

  5.3.1负责对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3.3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职工健康体检和接害职工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4设备技术部

  5.4.1负责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

  5.4.2配合生产安环部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

  5.5各单位职责

  5.5.1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5.5.2协助生产安环部做好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工作。

  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生产安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设项目、改变生产工艺或原材料等可能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预防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生产安环部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总厂新、改、扩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评审工作。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职业卫生管理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接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的员工、职业禁忌症者,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作业。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及时进行公布。根据要求对岗位粉尘、噪声、高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每年监测一次。

  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安环部和综合办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对接触尘毒噪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相关管理人员要将检查结果与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一并存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保卫处。

  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职业病诊断与上报

  8.1生产安环部将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备齐后交政府安监部门。

  8.2其余事项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9检查与考核

  生产安环部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1

  总则

  1、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贴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3、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职责,各级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职责。

  5、本单位职业危害的种类有:乙酸乙酯、丁酮、粉尘。

  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的有关工作,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要充分研究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提议和措施,项目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设备设施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负责填写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6、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做到岗前按规定做好设备点检工作,班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班后做好清扫工作。

  7、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操作人员必须采取防治措施,防治故障扩大并通知维修人员及时处理。

  8、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检修和维护,定期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9、设备设施经技术鉴定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要求,要及时进行更新。

  10、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外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

  11、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12、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二、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资料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2、员工变更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时,单位违反职业卫生如时告知等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3、加强对员工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职责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景,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业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提议。

  5、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

  8、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1)接触粉尘和致癌物作业的职工,档案保存至职工离职后30年;

  (2)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保存至离职后5年。

  9、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病防治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2、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光应充分研究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异常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三、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单位应当请地方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其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向劳动者公布。

  2、对不贴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进取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景,为职工供给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景的检查。

  9、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景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景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1、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景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12、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贴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1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及时完善改善。

  四、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供给有关职业卫生情景,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的生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报告。

  3、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业病防治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坚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贴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制度

  公司安环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监测的布点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监测的周期

  4、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向劳动者公布。

  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贴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

  四、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七、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贴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资料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资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资料。

  5、公司环保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景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八、职业危害排查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对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每月组织车间、班组进行一次职业危害排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大排查,建立治理台账。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对作业岗位职业危害的日常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排查情景记录存档。

  4、作业人员负责本单位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危害的排查,建立排查记录。

  5、对排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上报,及时治理,避免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6、对排查发现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问题,要及时查清危害因素的来源,制定正确的治理方案和措施,明确隐患治理职责人和治理时光,清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九、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本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2、、教育培训资料: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3、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健康培训,分别为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厂级培训由厂职业健康安全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所有的职业健康培训应有记录,记录资料包括时光、日期、培训资料、培训教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安监、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健康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健康管理业务能力。

  (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健康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情景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8)未进行职业卫健康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9)各单位应采取会议、板报、标语、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10)职业健康教育分为上岗前健康教育、在岗期间健康教育、离岗健康教育。职业健讲学教育资料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重点职业性有害因素防治知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及个人防护知识。

  (11)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新入厂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与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同时进行),安全环保部和各生产单位负责接触职业危害职工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教育。

  十、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劳保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范围:

  我公司正式职工及已签订协议享受公司福利待遇的临时工

  2。本单位须指定一名劳保管理员,建立劳保台帐。劳保用品发放人数均以实际在岗人员统计。

  3、劳保计划管理

  3.1各单位及各机关处室于每月20日前提报劳保计划至企管人事处,由企管人事处根据现有人数及劳保标准对劳保计划核对无误后(如有特殊情景另附表),转入流程下一环节办理。

  3.2各单位临时需要大批劳保用品时,由单位劳保管理员提交书面申请,由单位一把手审核签字并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按照劳保计划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3.3本月临时支领物品必须添加到下次采购计划中,以防库房物品透支。

  4、劳保发放管理:

  4.1各单位必须于以上规定日将劳保支领单发至企管人事处,逾期不予办理。

  4.2新入员工领取劳保用品由其所属单位劳保管理员开据劳保支领单,经企管人事处初审后转入流程下一环节办理,职工本人凭介绍信到库房领取。

  4.3岗位调动及待岗复工后岗位变动的,各单位劳保管理员可根据变动后劳保标准开据支领单,经企管人事处初审后转入流程下一环节办理。

  4.4个人购买劳保用品的,企管人事处依据公司财务处有效收据予以办理支领劳保用品的相关手续。

  4.5特殊情景(如设备检修、联查、外来领导参观等)需持有经所属单位一把手和主管经理签字的‘支领劳保申请’方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5、劳保台帐管理

  5.1按计划发放的劳保用品中,凡使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在劳保支领后及时录入劳保台帐。

  5.2新入员工支领劳保的,由所属单位劳保管理员将该员工劳保支领单发至企管人事处后,及时将该员工的劳保支领情景录入劳保台帐并对新员工进行特殊标注。

  5.3如有调动情景,由调入单位劳保管理员及时与调出单位联系,将其在原单位的劳保支领情景及时录入劳保台帐。因岗位变动更换劳保用品的,以更换时光录入劳保台帐。调出单位将其劳保支领情景存档备查。

  5.4如有辞职、待岗等情景,将其支领劳保情景录在现有员工劳保情景后面存档并详细标注。

  5.5因设备检修、联查、外来领导参观等临时支领劳保用品或团体使用或轮换使用的及特殊情景临时支领劳保的,在现有员工劳保情景后面加录‘备注’,将详细情景录入。

  5.6因劳保用品质量问题进行更换劳保用品的,使用期限以更换后发放时光为准。

  5.7每月20日,各单位劳保管理员准时将本单位电子版的劳保台帐报送企管人事处。如遇劳保管理员休假或其它特殊情景可由他人代替。劳保情景没有变动的单位,劳保管理员可电话通知企管人事处。

  6、企管人事处负责根据劳保发放标准对各单位报送的劳保台帐、月劳保和到期劳保名单进行不定期抽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企管人事处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职责单位及职责人进行考核。

  十一、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1.目的作用

  为了科学地管理好公司的设备,使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原则、有标准、有规程地进行,以到达设备的使用寿命长、综合效能高和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2.1公司设备动力科负责对全公司范围内设备维护的归口管理和统一计划安排,要建立设备维护方面的各项制度和章程,协助和配合各部门强化职责意识,使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能按照公司规范要求得到贯彻执行。

  2.2各设备使用部门主管人员要按照公司关于设备维护保养的方针、政策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对本部门的设备管理进行细化,并在执行过程中从严要求,经常检查,加强考核。

  3.设备维护基本原则

  3.1设备维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应把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其主要任务是防止连接件松动和不正常的磨损,监督操作者按设备使用规程的规定正确使用设备,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和检修周期,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为生产供给最佳状态的生产设备。

  3.2坚持使用和维护相结合原则操作人员在设备日常维护工作中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3.3坚持合理规划科学维护的原则设备维护工作重点,体此刻提高维修工作质量、减少故障停机时光、提高设备作业率。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做到合理规划,实现生产修理两不误,同时注意采用科学的维护方法,以到达效率的最大化。

  4.设备维护的要点

  4.1操作工作实行设备维护保养负责制:

  4.1.1单机、独立通用设备实行操作工人当班检查和维护保养负责制。

  4.1.2连续生产线上团体操作的设备,实行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区域当班检查和维护保养负责制。

  4.1.3无固定人员操作的公用设备,由设备所在部门设备主任指定专人维护保养负责制。

  4.1.4每台设备都要制订和悬挂维护保养职责牌,要写明维护保养者姓名。

  4.2维护保养职责者有下列职责:

  4.2.1严格按设备使用规程的规定,正确使用好自我操作的设备,不超负荷使用。开车前15分钟要仔细检查设备,连接螺栓松动,要及时紧固和检查按车间规定须维护检查的必检部位,然后空负荷试车,检查各控制开关是否失灵。发现问题和异常现象,要停车检查,自我能处理的立刻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检修职责者,立即处理。

  4.2.3正确地按车间制订的润滑表规定,定期添加润滑油或润滑脂,定期换油,坚持油路畅通。

  4.2.4操作工在本班下班前15分钟停机,将设备和工作场地擦拭和清扫干净,坚持设备内外清洁,无油垢、无脏物,做到“漆见本色铁见光”。

  4.2.5认真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主要设备每台都应有“交接班记录本”,每班人员应认真写清楚,交接双方要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设备在接班后发生问题由接班人负责。

  4.3专业维修工人,实行设备包修制:

  4.3.1班组包区域,个人包机组。

  4.3.2每个设备区域和每一台设备都要制订和悬挂维护检修职责牌。区域内要悬挂班组长职责牌,单机悬挂个人职责牌,填写检查维修职责者职责。

  4.4专业维修者有下列职责:

  4.4.1区域包修的职责班组,应按车间制定的区域设备检查点,分解落实到单机包修的个人,定时、定点进行巡回检查包修。

  4.4.2包机的个人应根据车间规定的每台设备检查点的检查情景详细填写记录,交车间设备组存档备查。

  4.4.3车间设备组应根据定时定点检查的记录,安排和落实该设备的预修计划,并报设备科备案,及时排除设备事故或设备故障。

  5.设备的分类分级维护保养

  5.1叉车、反应釜等通用设备,按一、二、三级维护保养职责制。

  5.1.1一级保养以操作者为主,维修工人配合,二班或三班工作制的设备每季度做一次一级保养。运输车辆则每行走公里进行一级保养,每次保养必须按保养的要求进行。

  5.1.2二级保养以维修工人为主,二班或三班工作制的设备一年做一次二级保养。运输车辆则每行走7000公里,进行二级保养,每次保养必须按保养的要求进行。运输车辆每行走45000—50000公里,进行三级保养,按运输车辆保养资料及要求进行。

  5.1.3连续生产线上的专用设备,推行点检、预修和厂休及节假日的维修职责制,根据点检的预修计划,进行定量维修。

  5.3设备的预防维护保养周期的确定,可根据设备的重要性和生产班次划分类别。

  5.3.1 A类设备周期最短。

  5.3.2 B类设备周期较长。

  5.4车间

  设备主任组织分管的设备员,按类别确定好每一台设备的必检部位,定岗、定员,职责到人,并报设备科备案。

  5.5车间设备员将分管的每一台设备,编写生产工人日常维护检查表和专业维修工人巡回检查表(包括机组名称、必检部位名称、每点检查资料、检查标准、检查时光、检查总的编号)及检查记录或图表。

  6。设备维护规程的编制

  6.1设备维护规程是设备维护工作惟一遵循的准则,是企业搞好设备维护工作的基础。企业所有生产工人、维修工人、生产、维护管理及指挥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设备维护规程,根据生产发展、工艺改善及设备装置水平的不断提高,应相应修订和完善。

  6.1.1每种设备都应有维护规程。

  6.1.2新建和技术改造的机组或单台机设备在验收投产前,要编写好维护规程,经审核后,发到岗位个人。

  6.2设备维护规程,应包括如下资料:

  6.2.1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表。

  6.2.2简要的传动示意图、液压、动力、电气等原理图,便于掌握设备的工作原理。

  6.2.3润滑控制点管理图表,明确设备的润滑点及选用油脂牌号。

  6.2.4当班操作人员检查维护部位,维护人员巡回检查的周期、检查点,每点检查的标准。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

  6.2.5设备运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6.2.6设备易损件更换周期和报废标准。

  6.2.7明确设备和设备区域的礼貌卫生要求。

  6.3设备维护规程的编制:

  6.3.1凡新建技术改造项目的成套机组、单台设备的维护规程由设备所在部门的设备技术组负责编写。

  6.3.2在用设备尚无设备维护规程,应逐台限期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编写。

  6.3.3生产工艺改变,设备参数变更,车间工艺组应在工艺改变前一个月通知设备组,及时对规程进行修订。

  6.3.4操作、维修人员在实践中,发现有不妥和失误之处及时向车间设备组反映,设备组应立即深人现场察看,进行修改。

  6.3.5凡新编制的维护规程,须经车间设备主任审核,送设备科备案。

  6.3.6凡修订后的维护规程,须经车间设备主任审核,送设备科备案。

  7.设备维护规程的贯彻与执行

  7.1维护规程的贯彻与执行,是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安全运行的重要方法。所以,各级领导、操作、维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与执行。

  7.2维护规程必须深人贯彻到操作、维修人员,并做到人手一册。

  7.3操作工人和专职维修工人,要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并严格按维护规程执行。

  7.4车间设备组要经常深人车间检查维护规程执行情景,发现不按规程执行,及时向车间设备主任汇报,严肃处理。

  8.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8.1设备技术档案是设备使用期间的物质运动(包括从设备的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更新改造、报废等全过程)的综合记载,为设备管理供给各个不一样时期的原始根据。所以,车间和设备科都应贯彻执行,逐台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8.2凡在用的设备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8.2.1按厂制定的“设备技术档案”逐项记载。

  8.2.2必须要有传动示意图、液压、动力、电气等原理图。

  8.2.3必须要有润滑五定图表。

  8.2.4必须要有点检表(包括点检资料、点检标准、点检时光、点检人员及处理结果)。

  8.2.5设备档案的资料要随问题的出现和解决而详细记载(包括问题出现的时光、部位、损坏程度、原因、处理结果、职责者等)。

  8.2.6档案记载的资料、文字要整齐清晰(用钢笔填写)。

  8.3凡在用的100千瓦及以上的大型电机、高压屏、高压开关、变压器、整流装置、电热设备等应独立建立专业档案。

  8.4凡在用的主要设备、应建立备件、易损件图册。

  8.5新设备到货后,设备库必须把随机带来的全部资料(包括图纸、说明书、装箱单等)交技术资料室复制两份,原资料归厂资料室,复制资料一份交设备科,一份交设备使用部门。

  8.6设备大、中修,必须将检修情景(包括检修时光、检修负责人、更换的零部件、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改善部分及图纸、调试、验收等原始记录)归档。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2

  1、严格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总粉尘:

  ①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2次。

  ②粉尘分散度每六个月测定一次。

  2、测尘工应正确使用仪表测定粉尘浓度,并提出控制粉尘的`措施意见。

  3、测尘员应爱护测尘仪器,确保仪器完好,仪器要随身携带,严禁碰撞、挤压,不得他人代拿和摆弄。

  4、注意观察采样地点顶板运输等情况,以保证工作中安全,如有隐患必须首先处理。

  5、定期校正仪器。

  6、在掘进工作面采样时,应在巷道未安装风筒一侧距装岩、打眼或喷浆等地点4~5m处进行。

  7、测尘时,仪器的采样口必须迎向风流。

  8、及时将每次的测尘记录,填入台帐。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1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3项目部经理饶文举对本项目部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安质部是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协调各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1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组长:饶文举

  副组长:何先瑜薛志国赵峰涛朱广君孙长江

  成员:孙建洪宋鹏张新张洪德康小卫

  熊建波何乾龙冯亚峰杨天福樊军

  高勇高体忠陈明忠陈友乐任亮

  王建华胡乐远袁振洲张小斌任辉

  2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

  2.1分管领导要掌握全线整体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处理请示报告。

  2.2制定和修改经理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审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3技安处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目标,推进和监督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并处理日常对外报表工作。监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实施。

  4工程部负责各项防尘防毒技术措施的具体落实,统一调度指挥突发性泄漏、中毒等事项的应急救护工作。

  5安质部负责《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护预案》的建立及落实。内容含第一部份:应急预案制度、现场急救箱管理制度、急救站工作制度;第二部份:化学毒物急性中毒现场急救及指挥现场;第三部份:急性职业中毒诊疗常规。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改进。负责完成职工健康监护定期体检工作,建立完善职工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工作。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6安质部负责对各个够本工段岗位的“三废治理”及达标排放的管理,对所有职业危害因素定时、定点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含外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月末报技安处。

  7经理部工会负责宣传、维护职工及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的合法权利,收集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女工四期保护、女工结婚、分娩、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

  8综合部负责新进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的把关;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告知新进人员其作业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

  1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1.1所有隧道、桥梁的施工,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2职业病防治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建设竣工,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2各经理部施工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3所涉及《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病种类:

  3.1尘肺(钻孔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硅肺),

  3.2职业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苯中毒、四氯化碳中毒、苯胺、硝基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

  3.3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

  3.4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

  3.5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

  4应按照规定向作业工人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

  5严格执行职工上岗前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转岗职业卫生培训。

  6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7认真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8对班组岗位落实职业病防治防护措施不力,对个人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应及时纠正、整改。必要时给予处罚。

  9职业危害因素主要防治措施

  9.1防粉尘措施:配备功能先进的混凝土搅拌站,进料仓上方安装水泥砂料袋式除尘器,可使料斗作业点粉尘降为零。水泥库设置通风设备,搬运时加强抽风或通风,改善作业环境。洞内配备大功率通风机,并配合洒水将洞内粉尘降低,同时运输车辆配置净化装置,将烟雾消除。在选用袋式除尘器应考虑以下几点:防爆结构设计、采用防静电滤袋及结构措施、设置安全孔(阀)、设置检测和消防措施、设置接地措施、配套部件防爆、防止火星混入除尘器、控制入口粉尘浓度和加入不燃性粉料。

  9.2防噪音措施:防治噪声危害主要从消除或减弱生产中噪声源、控制噪声的传播、加强个人防护着手。例如对拌合机械等噪音较大的机械设备修建隔音棚或隔音墙,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干扰;尽量减少机械使用数量或错开使用时间,对超出噪声限值的设备及时修理或更换。施工机械要在四周有围挡或封闭的场所进行修理。

  9.3防中毒措施:

  9.3.1防苯中毒: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苯;改革工艺,减少接触,如采用电喷漆;加强通风排毒和个人防护,定期测定苯的浓度;经常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防止跑、冒、滴、漏;急需进人检修时需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应有人在现场监护;进人可能存在苯的场所,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佩戴防毒面具。

  9.3.2防铅中毒:铅作业工人进入生产车间时务必戴好防尘口罩,穿好工作衣,戴上工作帽,严禁在车间内吸烟、进食;车间内打扫卫生时,应先洒水再清扫,坚持湿式清扫;

  采用适当的生产工艺,包括加料、出料包装等方法,以减少空气污染,贮存中注意温、湿度,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对粉尘、有毒蒸气或气体的操作在密闭情况下进行,辅以局部吸风,有热毒气发生时,可采用局部排气罩,控制职业性铅有害因素的扩散;采取远距离操作、自动化操作,辅以个人防护用品,防止直接接触。

  9.4弧光辐射、红外线、紫外线的防护措施:电焊等操作工施工时配备特制防护眼镜片面罩,可根据个人眼睛情况及电流强度选择吸水式滤光镜片或反射式防护镜片;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操作时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第四章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2员工变更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时,单位违反职业卫生如时告知等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3加强对员工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业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

  8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8.1接触粉尘和致癌物作业的职工,档案保存至职工离职后30年;

  8.2接触放射性作业的保存至离职后20年;

  8.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保存至离职后5年。

  9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病防治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2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间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章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单位应当请地方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其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向劳动者公布。

  2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1、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12、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1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及时完善改进。

  第六章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的生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报告。

  3、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业病防治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职业健康监护

  1对新进和离岗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

  2由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或由特定医院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职业健康体检。

  3本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规定:

  3.1对接触氯气、光气、氨、一氧化碳、苯、四氯化碳、苯胺、硝基苯、甲醇、苯酚、双酚、噪声等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1年进行体检;

  3.2对接触粉尘、电焊烟尘人员,从事电工作业人员2年进行体检。

  4患职业病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5安质部对体检的各种资料、表格,统一归档管理,并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对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第八章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中交二公局贵广铁路工程指挥第二经理部。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4

  1、目的与依据

  1.1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潜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加强管理,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标准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标准》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标准》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热电厂的实际生产特点编写的。

  2、定义和术语

  2.1职业卫生:是制为控制和消除劳动过程中和劳动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职工健康的危害而采取的防范措施,其目的在于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

  2.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高温、噪声、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3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其主要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2.4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以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5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职业健康监护

  3.1.综合办公室要积极联系集团公司后勤部门(卫生)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与职业病防治,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3.2.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3.3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职工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填写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表》。

  3.4电厂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5电厂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6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经健康检查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或医学观察。

  3.7发现职业病患者,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认真执行。

  3.8电厂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工如果查阅或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时,电厂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办理相关手续。

  4、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

  4.1生产性粉尘的控制措施:

  4.1.1加强生产作业中的通风,有通风、吸尘等设备设施场所,工作中必须将其全部投入。

  4.1.2运行人员加强通风、吸尘等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发现缺陷要立即上报,生产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处理。

  4.1.3电厂要及时联系集团公司购置相应的防尘用具并下发,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佩带防尘用品。

  4.2工业毒物的控制措施:

  4.2.1工作中使用的毒物(如酸、碱、氨)要采用密闭化、自动化。

  4.2.2有毒物的生产场所要有通风设备、洗盥设施及防毒用品等。

  4.2.3加强通风设备、洗盥设施及防毒用品的检查,发现缺陷要立即上报,生产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处理。禁止介质为毒物的设备带病运行。

  4.3噪声的控制措施:

  4.3.1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要加防噪设施,并经常检查,保证完好。

  4.3.2对接触噪声的职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并监督使用。

  4.4防暑降温措施:

  4.4.1对产生各种热的设备加装隔热材料,运行人员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缺陷,要立即上报,生产设备处要及时进行处理。

  4.4.2对产生热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并要保证通风设备的完好。

  4.4.3在高温高压的场所工作时,工作人员要佩带防烫用品。

  4.4.4根据集团公司的安排及时发放防暑降温用品。

  5、监测

  5.1每年夏季,电厂安全监察要联系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电厂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告知职工。

  5.2对检测的超标项,电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或上报集团公司整改。

  6、检查与考核

  6.1工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要求检查、使用职业防护用品或设备的,电厂将按照情节严重程度考核20~100元。

  6.2没有及时处理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处室或人员,电厂将按照情节严重严重考核50~100元。

  6.3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权对任何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

  7、附则

  7.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果与上级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7.2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生产设备处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7.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4本制度编写人:××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5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子公司生产厂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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