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

时间:2025-08-25 18:27:14 申请书 我要投稿

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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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姓别:,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人,务农,家住:。

  玉山县人民法院于X年6月25日作出了()玉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徐小燕名下的玉山县东门花园农民安置地基陆直予以查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查封该处陆直地基中的两直地基执行裁定提出异议。

  申请人与徐小燕于X年9月30日就位于江西省玉山县三清东路农民安置区第十一栋从东到西第3、4直达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徐小燕名下的该处两直安置地基的使用权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于X年9月30日签订本协议的',当天支付了全部的使用权转让款,该处安置地基使用权系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也已在该处安置地基上建造了两直四层的房屋。故贵院对该处地基进行查封,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后,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日期:

执行异议申请书2

  申请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梨园地区××村××号。

  被申请人: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地址:xx市xx区路号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1、 请求贵院停止执行通建裁字()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

  内容;

  2、 请求贵院撤销()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xx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xx区分中心与申请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x年3月××日,被申请人做出通建裁字()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x年7月××日,被申请人依上述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x年9月××日作出()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并于x年12月××日下达()通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据以执行的被申请下发的通建裁字()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下文简称“裁决书”)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

  首先报告没有依法送达;其次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最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本项目的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自行委托的,拆迁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

  2、裁决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

  依据《裁决规程》第××条规定,裁决前被申请人有义务组织第三人和申请人调解,举行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按此规定履行前述义务。因为,自始至终,被申请人没有找申请人调查了解核实过相关事实也没有进行听证工作。

  3、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迳行作出《裁决书》。

  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该局领导班子在《裁决书》作出前进行讨论的决定或会议记录。此即意味着被申请人没有经此程序就已作出《裁决书》,此举已违反《裁决规程》第××条,即“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4、《裁决书》并未生效,因此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首先法律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后方才生效。被申请人并未在裁决作出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因此该《裁决书》并非如被申请人所言于x年7月20日已经生效。

  其次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已经向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复议,该裁决书并未生效,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二、贵院作出的()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在实体上未对《裁决书》进行严格审查,在程序上,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

  1、贵院未对该《裁决书》进行认真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在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诸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贵院依然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显然对据以执行的《裁决书》没有进行严格审查。

  2、贵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及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以及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贵院并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进行申辩的权利,不能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的依据及程序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请求事项。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 月 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3

  申请人:有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我公司申请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xx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xx公司x万元的现金,而xx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xx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xx公司的借款只是x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xx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城区法人民院

  申请人:有限开发公司

  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4

  申请人:xx公司

  委托代理人:xxx

  被申请人:xx

  请求事项:撤销景德镇市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景劳仲案字(_________)第_________号_____裁决。

  事实与理由:

  本案_____庭审时间为_________年5月23日,其时《劳动争议调解法》已施行,《_____裁决书》也已载明,裁决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法》。但是,_____庭在裁决过程中严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法》规定的程序:

  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_____庭制。_____庭由三名_____员组成,设首席_____员。”但是,本案的_____庭成员多达五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笔录由_____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_____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本案_____庭共有五人,却只有三人在笔录上签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_____庭成员同时担任书记员制作笔录,导致产生自审自记自裁现象,这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合议庭成员兼任书记员的性质完全相同,有违公正公平原则。

  4、依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_____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_____员或者独任_____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但是根据庭审笔录记载,庭审时_____庭既未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也未组织双方互相辨认,更未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甚至没有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5、依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_____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本案并未在庭审过程中出示、质证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可见_____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均未经过查证属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6、依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由_____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印章。”但是,本案的_____裁决书却只有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印章,没有__的签名,所有人的名字都是打印上去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以上六点均可由《庭审笔录》和《_____裁决书》予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公司

  二○○八年七月八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5

  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20xx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x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6

  原告(案外人):_____(姓名),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期),_____(民族),__________(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姓名),__________(联系方式)

  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_____(姓名),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期),_____(民族),__________(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不得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执行标的);

  2.(请求确认权利的,写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号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作出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判决结果)。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______执异________号执行异议裁定:驳回__________的异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1、本起诉状副本___份

  2、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书___份

  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7

  异议人:王xx,男,20xx年2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异议人:刘xx,女,20xx年2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20xx)日开执字第341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已制作调解书,判令异议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116元。现日开商初字第xxxxxxx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对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与理由:

  一、主体不适格。日开商初字第xxxxxx号调解书将异议人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日照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酒店的业主不是异议人,异议人仅仅是与阳光大酒店有过职务工作关系。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列为被告起诉,是对事实与法律的歪曲与误解。

  二、违反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xxxxxx号调解书除异议人辩解外未见任何证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调解过程异议人理解并非调解并非自愿,仅仅是应法院要求“配合工作”。且调解书的送达与签收是分离的,送达调解书时,异议人拒绝签收,不同意调解书的内容;只是应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签字,法院并未告此签字是调解书的签收。调解书送达时,异议人拒绝签收,就已经表明调解书并未生效,已经作废。

  三、事实与证据方面。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原因是,被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经常去酒店大吵大闹。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给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当时正值旅游旺季,被异议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客源大量减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了引发连锁反映,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望允所请。

此致

  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8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法民一终字第xx号xx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xx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

  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xx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xx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xx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xx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xx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xx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xx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xx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

  xx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xx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xx有限公司不当。虽然xx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执行诉讼中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超额划扣xx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xx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9

  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xx市xx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x民初字第xx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x民执第xx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x民执第xx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x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19xx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xx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xx市胜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9xx年12月9日至19xx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xx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xx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10

  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____系夫妻关系,贵院于20____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____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

  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___年__月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11

  案外人:_________,男,汉族,阳____________镇______村委会______________。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村委会大村。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大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异议请求:

  1、请求撤销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法执第9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法院返还该款给村委会作村道改建工程款支付给异议人。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

  异议人因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法执第____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划拨__________________大村村委会信用社存款__________元整等事宜,现异议人提出异议如下:

  一、你院划拨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委会在信用社的'存款(账号:_______________)划扣0元存款,不属于可以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范围。该款属于村道路改建集资款,先由县交通局将该款拨入镇政府账号,后由镇政府再拨款入村委会账号。该款属于村道改建专用工程款,不能用作归还债务的款项,因此法院划拨该款有错应予纠正,并返还该款给村委会作村道改建工程款开支。

  二、异议人__________是村道改建的工程承包者,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不久将领取该笔工程款。现法院划拨该工程款两万元,造成____________将来难以领取道路工程款。为此,_________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法执第_____号《民事裁定书》,并要求贵院返还该款给村委会作村道改建工程款支付给我。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12

  申请人:方__,女,汉族,1963年_月_日生,住__市__区__路__大街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在申请执行人梁__与被执行人__区__实业发展公司,就(20__)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申请人的财产,即:位于__市__区__街__大道_号_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申请人依法提出本执行申请。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申请人的财产位于__区南沙街__大道__号__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方__与被执行人__区__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20__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__区__大道___号___房的房屋出售给申请人,申请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__年5月8日,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申请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申请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申请人是案外人,贵院将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日期:20__年__月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13

  申请人:____,男,________年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_____。

  被申请人:______,女,________年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_____。

  贵院受理的____年朝民初字_____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____)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_年1月25日结婚后,____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申请人:______

  ____年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14

  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XXX字XX号裁定。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XX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XX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15

  申请人:xx,女,汉族,49岁,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海藤名苑星苑小区1单元4楼东户。

  被申请人:xx,女,汉族,45岁,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电力家园G3号楼1单元802户。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庭依法追偿被申请人以工资清偿债务时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的基数应为其每期工资扣抵债务后剩余未偿还的债务本息总和)。

  2、请求执行庭按照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为被申请人预留生活费即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xx年11月15日,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30万借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本案历经二审再审最终结果均为支持一审判决,20xx年6月1日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因被申请人只有工资可供执行,执行法官从20xx年1月开始每月扣除被申请人20xx元工资作为债务履行,对于该种执行方式,我们至少在两个方面有不同意见。

  一、对于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方式我们认为违法且不合理。 执行法官从20xx年1月开始每月扣除被申请人20xx元工资作为

  债务履行,但是对于迟延履行的利息计算仅从20xx年6月1日始至20xx年1月1日止。但我们认为如此计算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很显然,从20xx年1月开始每月执行20xx元,法院生效判决判处被申请人应偿还30万元,每一个月还款数额杯水车薪,大额的债务依然处于迟延状态,对于该迟延支付的债务,当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中第一条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因此对于被申请人每一期尚未清偿的借款都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其次,如果执行法官认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繁琐不予计算,那么无异于助长了赖账人不守信的恶习,我们的社会原本诚信体系缺失,法院判决之所以不被遵守,就是因为失信违法成本太低,如本案中,被申请人本应依生效判决偿还我们30万元债权,如果允许其每月偿还20xx元,且不计利息,这不等于是我们给被申请人做了无息贷款了吗?而且如此执行下去,执行期间长达数年,加上通货膨胀因素,

  被申请人每月还款毫无压力,我们却度日如年,债权也许到最后损耗殆尽。

  第三,我们认为执行法官应该不怕麻烦依法计算被申请人迟延履行义务的每一期利息,如此累加对于被申请人尽快执行债务本身也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促使其不要一味想着逃避债务,而是能够正面现实,尽快偿还债务。

  二、执行法院给被申请人预留的生活必需费用也不尽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根据内政办发电[20xx]5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xx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因此在保留被申请人最低工资1640元后剩余全部工资都应予以执行。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只按月执行被申请人20xx元的工资但对于其开始扣除工资后迟延履行的利息不予计算,有悖立法本意,且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保留被申请人最低工资1640元后剩余全部工资都应予以执行且分期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20xx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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