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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章管理规定办法
公司财务章管理规定办法1
一、招聘

通过报纸、电台、人才商场、张贴广告、熟人介绍等方式招聘。
能吃苦耐劳、口齿清晰,听从指挥。
交身份证、最高学历证复印件及照片一张。
详细登记现住址及联系方式。
二、培训
讲解产品知识、公司背景
讲解销售技巧
老业务员传帮带3天
上班后公司要给业务员提供:
(一)销售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批文》《价格表》
(二)终端日报表、笔记本、笔
(三)名片、计算器
(四)产品样品、传单和招贴画
三、日常管理
(一)出勤:每周六天工作制。
(二)每天早晨参加晨会,晨会由主管或经理主持。内容是:
汇报昨天工作情况包括昨天在哪些地方推销;洽谈成功了几家;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今天的工作安排:今天打算去什么地方;预计会成功几家
(三)8:30准时外出:
分区销售不得越界
统一价格不得抬高或降低
有效地张贴和散发传单
出发前检查仪表是否整洁,销售物品是否齐备。
(四)参加每周例会和每月工作会,总结前段工作情况,提出下段工作的'问题和工作建议,改进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完成分管区域的销售任务;
(二)熟记产品知识、功效、服用方法、作用机理,了解公司基本情况;掌握基本功效及延伸功能,熟知口碑宣传资料以及产品优势,并能形成一套有见解的说服客户的理论
(三)高质量地做好终端工作:
1、做好分管区域终端开发和维护工作,管好终端用品;
2、做好分管区域终端拜访工作。按规定,每周拜访频率:辖内A类店为3次以上;B类店为2次以上;C类店为1次以上。
3、开展公关营销,负责辖区终端营业员生日礼物派送,与终端营业员建立良好关系;
4、做好培训工作,扩大公司产品的影响力;
5、建立终端档案。
(四)组织、参与各项促销活动;
(五)参与培训、指导和管理、考核促销员;
(六)做好日常基础工作,包括工作日志、各类报表等;
(七)处理消费者投诉;
(八)及时了解市场动态,特别是竞争品牌动向,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参与公司各项业务、文化活动。
公司财务章管理规定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财务印章的管理,防范财务管理风险,明确责任,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收付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主办会计个人印章、报账员个人印章、现金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或转账收(付)讫章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南山区会计核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刻制财务专用章,须由各核算单位向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刻制印章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刻印事宜;刻印完成后,核算单位与中心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第五条收付专用章、主办会计个人印章由中心行政科办理刻印相关事宜。
第六条法人代表印章、报账员个人印章、现金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或转账收(付)讫章等印章由各核算单位自行办理刻印事宜。
第七条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刻制其他财务印章,如确因工作需要须使用其他财务印章的',由印章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方能办理刻印事宜。
第八条财务专用章、收付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主办会计个人印章、报账员个人印章等财务印章的印模,须在中心行政科备案。
第三章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与使用
第九条单位的开户银行预留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单位法人或其授权人印章(含报账员个人印章)、收付专用章(仅限中心使用)。
第十条开户银行预留印鉴按照相关规定分设专人保管。
主办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收付专用章,法人授权人保管单位法人或其授权人个人印章,主办会计、报账员保管本人印章。
第十一条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设立银行账户,办理日常会计收、付款,以及出具有关票据等业务。
第十二条收付专用章主要用于中心主办会计办理驻点银行收、付款业务。
第十三条法人代表印章(或报账员个人印章)用于办理银行款项结算业务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的签章。
第十四条财务专用章、收付专用章不准外借。
保管人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与他人使用、保管,确因工作需要交与他人使用、保管的应报各科(所)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和批准,严禁使用他人个人印章。
第十六条严禁在空白纸张上用印。
第四章其他财务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第十七条现金收(付)讫章用于现金收、付行为完成后在现金收(付)原始凭证上加盖的专用章,由单位报账员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银行收(付)讫章或转账收(付)讫章用于银行结算业务完成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的专业章,由单位报账员保管和使用。
第五章印章的交接
第十九条主办会计、报账员调动或调岗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主办会计的印章交接由科(所)领导负责监交,科(所)领导的印章交接由中心分管领导负责监交,报账员的印章交接由各核算单位相关人员负责监交。
第二十一条交接单上应注明印章交接的名称、时间、枚数,并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交接工作完成后,交接单应交中心行政科备案。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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