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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情况审计报告
我们眼下的社会,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那么一般报告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财务情况审计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财务情况审计报告1
进入21世纪之后,会计丑闻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美国出现了安然、世通事件,欧洲出现了皇家阿霍尔德会计丑闻,中国除了郑百文、银广厦之外,蓝田股份造假之猖狂,也令人吃惊。为了提高投资人的投资信心,恢复财务报告的公信力,各国政府及其学者都在积极地探讨财务造假的原因以及预防的方法。本文拟就财务披露制度和审计制度方面的原因及其构建进行探讨,与大家共勉。
一、财务披露制度的缺陷和改革
根据现行的公司制度,上市公司每年要向社会披露自己的财务状况,一方面使公众对公司的财务运营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也为投资人进行投资提供财务参考。因此,财务报告是投资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进行投资的重要依据。但是,现行的财务报告,所涉及的方面范围狭小,内容不详,投资人很难据此获得公司运营的详细情况,这也是公司进行财务欺诈的主要原因之一。具体而言,当前的公司财务披露制度有以下的缺陷:
1、网络化经营活动
现代公司运营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参与网络化的活动,即公司的经营不再具有孤立性,而是其所属的集团公司、联合企业或者股东经营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在一定的情况下,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组建一个新的法人,以完成一个特定的财务或者经济目的。这种现象在目前主要集中在制药、生物工艺、化工以及软件开发等领域。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网络化的活动有正常的经济原因,但是,这种活动经常被滥用,成为财务欺诈的重要手段。安然利用特殊目的实体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这些实体由安然公司的高管层控制着。他们与安然进行了多宗交易。事后发现,这些交易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安然实施欺诈的会计目的。
从实证的角度看,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的会计丑闻,到最近发生的安然、世通事件,每一起丑闻莫不是利用关联实体实施会计欺诈的。因此,这种网络化的交易(当然是对股市有重大影响的交易),对投资人以及其他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正确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是非常重要的,财务报告应当正面给予披露。而当前的财务报告,往往忽视这些活动的特殊性,不给予全面、正确的反映,从而投资人和债权人不能有效地获得这些信息,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
2、未履行的义务
未履行的义务不同于债务,它是当事人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实施特定行为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必要性。对公司而言,它是一种负担,并且时刻有转化为债务的可能性,因此,它对公司当前的资产以及未来的运营,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其经济意义与公司的债务是相同的。但是,目前的会计制度是建立在交易发生制基础之上的,对于未履行的债务和合同安排,并未给予重视。这个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安然。安然为了掩盖错误的经营决策,设立了很多特殊目的实体,其中很多的特殊目的实体承担了安然的经营风险,安然向这些特殊目的实体承诺,如果这些实体由此而产生了损失,全部由安然承担。但是,安然的财务报表对此义务只字不提,从而人为扭曲了公司的真正的财务状况。其实,很多欺诈性的不确定交易大都是如此。比如美国的Kendal squall计算机公司,为了欺诈,与其经销商签订了很多营销合同,合同附件注明:在将产品出售给终端客户之前,买方不负付款义务(即公司承担营销风险的义务)。由于这些合同附件的内容不出现在财务报告上,也不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审计师,因此审计师对公司的有巨大盈利的财务报表签发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由于公司没有任何手段使这些意外的条件成就,因而这种“应收款”完全处于虚置的状态,仅具有欺诈作用。因此,在一定的程度上,公司不披露未履行的义务,就等于隐瞒了公司债务,夸大了公司的盈利能力。
3、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产地、商标、专有技术、经营信息、独特的组织结构(也就是供应链)、技术管理制度、人力资本等等。当生产处于最高的地位时,有形资产,比如建筑物和设备,被定义为公司有价值的资产。但是,根据当前的会计制度,无形资产不能获得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认可,原因非常复杂。其主要原因在于:
(1)当前的会计准则是以交易发生制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只有当存在与会计准则规定相符的交易和事件时,该交易或者该事件所涉及的财产才能被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认可。这是因为,在一项资产获得会计承认之前,财务报告制度要求要有一个可被一个过去的交易证实的“成本”存在,只有这样,才能把该交易与预期的未来利润直接联系在一起。该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资料,成为该项资产存在的.凭证。但是,公司进行的无形投资,比如研发(R&D)、广告等却没有交易存在,也不可能取得被当前的会计认可的资料,因而,不能以资产的形式获得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认可。
(2)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相比,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固有的不确定性。这是因为,在特定的研发过程中,很难预测其从事的发明能否成功以及成功的时间,特别是不能具体地测量出所研发的技术的价值。当前的会计是以可靠的计量作为基础的,无形资产正好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另外,无形投资产生的资产,更多体现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选择权,其明显不同于对厂房、财产和设备的投资所产生的资产,后者与具体产品(或者服务)和现金流有直接的关系,并且可以获得与现金流量变现时间和方式有关的资料,而无形投资很明显不能产生这种资料。
当前,由于无形投资的产品不能被计量,故会计通用的做法是,将这种投资视为花费,好像其永远不会产生收益。这种做法显然与当前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不协调,很有必要在会计上承认这种资产形式的存在。否则,财务报告就不能披露这种资产,投资人也就不能获得这种信息以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对社会造成损害。公司巨大的资本成本、内部人违规获益、操纵财务报告等,大都源于此。例如,公司在研发成功后,由于外部投资人不知道这一事实,了解该信息的内部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就会低价大量收购公司的股票,由此获利。当公司的研发失败时,知情的内部人又会将手中的公司股票兜售干净,以规避公司风险。
总之,当前的财务报告之所以不披露无形资产,原因是现在的会计制度不符合知识经济的需要
造成的。因此,为了预防会计欺诈,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公司的无形资产,必须修改现行的会计制度,在资产负债表中承认无形资产。
4、风险暴露
传统的会计制度,主要关注的是公司的资产、债务和经营成果(主要是收益和现金流),严重忽视经营风险暴露。在最近二十年间,金融创新迅速发展,在经济领域中,基于套头交易、投机,出现了很多的债权证券、各种形式的资产证券、职工股特权等大量的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公司、股东面对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并且难以预测与防范。利率、外汇兑换率、货物(例如石油)价格的变化或者跨国公司主要经营地的经济状况的变化,势必引起公司的利润、资产或者债务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大都是可以预测的。根据现在的会计制度,这种可预期的变化并不向投资人披露,使得投资人很难正确、全面地评价投资风险和回报。这一问题早在上、世纪末就曾引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意,对此该委员会颁布了很多的规定,要求公司在发起说明书和财务报告中,必须披露这些风险,但由于规定过于抽象,美国的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大量地列举没有特殊意义的常见风险,对具体的、异常风险只字不提,因此,这些规定并没有起到预想的作用。
财务报告上述事项的缺失,致使投资人很难准确地了解公司的正常财务状况,从而给一些公司的管理层留下了可乘之机,需要进行矫正。具体而言,目前的财务报告应当扩展报告的范围,对公司的财务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的披露,即不仅要揭示过去的交易,而且对公司网络化的活动、履行的义务(包括已履行的和未履行的)、以及公司面对的不正常的、具体风险状况,进行披露。报告的资产应当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个方面。
二、审计制度的缺陷和对策
上市公司外部审计师的委托或者聘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公司内部控制的结果。在委托过程中,对于审计费用,管理层拥有主动权。另外审计师变化性很小,即一个审计师一般长期为一个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实践中,审计师的变动要么是因为公司管理层对审计师不满,要么是因为公司管理层组成人员的变化或者由于公司的合并、收购造成的,很少是由于审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不充分造成的。而且,审计师跳槽到被审计的上市公司管理层工作,期间没有一个冷却期。上述现象,使得审计师与被审计的上市公司长期保持着密切关系,审计师把上市公司的主管当局视为自己的衣食父母或者消费者,很难保持职业的独立性,从而使其监督职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现行的审计制度需要进行改革:
1、审计师聘任制度的改革
在传统的会计制度模式下,审计师由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选聘,造成审计师很难独立于公司当局,这是造成外部审计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进行变革。对于变革的方向,学界主要有两个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股东选聘独立审计师,即股东通过一个类似于“权争夺”的程序,根据审计师的信誉和报价,决定审计师的人选,期限一般以5年为宜。这种观点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切断公司管理人员与独立审计师之间的联系,而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由于与公司的管理层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但是反对者认为,选聘审计师需要有有关公司经营和审计业务方面的知识和信息,而这些正好是股东所缺少的,故股东选聘外部审计师是行不通的。支持者认为,在很多公司收购中,大都采用股东投票的方式进行,甚至在高新技术领域内也都如此,这说明股东选聘外部审计师并非是不可能的。由于我国还没有引进“权争夺”制度,这种观点在我国实施的难度较大。
第二种观点认为,外部审计师应当由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委托,使审计师独立于公司管理层。这一做法被美国的萨班斯法(sarbanes―Oxley Act20xx)所接受,我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采用的这种立场。两者不同的是,美国的审计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构成,而我国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则是由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共同组成,只是前者占绝大多数,并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席。由于执行董事往往代表自己或者所属团体的利益行事,而独立董事代表的则是投资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即代表的是他人的利益,并且其代表的人时刻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审计委员会到底能在多大的程度上隔断公司主管当局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关系,还不无疑问。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纳美国的做法,即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选聘独立审计师
2、对审计客户的非审计服务
审计师向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往往还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在实践中,审计公司(或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服务收取的费用很低,然后再在非审计服务项目上找平。这是因为公司一般不愿意因审计而支付过多的费用,但是,审计师提供的咨询服务,特别是税费咨询服务,往往一下子就给其节省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税负,公司很乐意出高价购买这种服务,尽管这种所谓的节省也许永远得不到证明。这实际上是用非审计服务来养活审计服务项目。
事实上一些非审计服务,早在一些法规中被禁止,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咨询服务上。美国的五个会计大公司坚决反对这种立法,理由很简单,即认为咨询服务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是没有实证根据的,另外,为了吸引和留住有才能的职员,会计公司需要咨询业务。后来又出现第三种观点,认为咨询服务原则上不予禁止,但服务规模应予限制,即咨询服务费不应超过审计费用的25%~30%。美国的萨班斯法最后妥协,没有将咨询服务列入禁止的业务之中,但是要求上市公司应对审计师提供的咨询服务进行披露,从而在现实中已经间接地否定了审计师提供咨询服务的可能性。我国的会计制度可以借鉴这种做法。
3、跳槽
会计公司主管审计业务的合伙人,可否直接跳槽到被审计的公司担任管理人员?尽管从表面上看,这属于择业自由问题,但有很多研究表明,很多会计公司的前合伙人在被审计的上市公司担任管理人员期间,仍在原会计公司领取养老金、分享盈利,或者与会计公司的审计师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会计公司对这样的审计客户进行审计,能否保持客观、独立的立场,则不无存在着疑问。而且,这也很容易使会计公司与审计客户形成一种长期的协作关系,进而损害审计师的独立性。因此,会计公司的合伙人要想进入被审计的公司担任管理人员,必须要有一个时间限制,借鉴我国公司法的竞业禁止规定,设置为三年为宜,即会计公司对审计客户提供审计服务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会计公司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及其近亲属不得为审计客户的管理人员或者受雇于审计客户。
4、扩大审计报告的范围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审计报告提供的信息仅限于财务报告,只就财务报告所涉及资料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评价,并不披露具体的过程以及与财务报告相关但财务报告没有涉及的内容,股东和债权人很难据此了解审计的对象和证明过程。因此,目前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更为开放型的文件所取代,即凡是涉及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重大问题,审计报告都应当从审计的角度给予反映,然后再附上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反映的重大问题,应当包括:公司治理制度的适当性、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公司面对的非正常风险,以及审计过程中审计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的答复情况等等。
总之,审计制度改革的关键是,确保审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即审计师的审计应当摆脱审计客户对审计的影响,使审计师成为真正的财务警察。
公司财务情况审计报告2
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水平和审计委托人满意程度的综合体现,与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相关的各种因素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对于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影响因素的研究可以从审计市场、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几个角度加以分析。
一、审计市场因素
对于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来自审计市场的影响因素主要有是审计市场的供求关系。审计市场的供求关系是影响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的因素之一,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了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考试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超过6000家,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过百家。与之相对应,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总数为1500余家,需要进行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公司每年不足200家,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共同构成了审计市场的供求双方。
从审计需求来看,我国审计市场仍旧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自愿需求。分析其中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中期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主要对象是资本市场,理论上中期财务报告审计信息的需求者主要应为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从股东方面来看:特殊的发展背景使得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东缺位较为普遍,国有股股东难以切实履行股东权利;小股东的投资大多出于投机动机,这种动机使得大多数小股东无法形成强烈的中期财务报告审计信息需求;而控制性股东实际上控制了董事会,掌握着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公司信息,因而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没有太高的要求。从债权人角度来看: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应该对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有一定的需求,但由于特定的发展背景,使得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为国有银行,国有银行的粗放式经营的特点使得其难以对债务人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提出较高的要求。正是由于股东和债权人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中期财务报告审计市场上对高质量审计信息需求不足的情况,而这种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必然会对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的提高产生负面影响。
从审计供给来看,就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而言,由于在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审计不是全面审计,需要进行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上市公司数量有限,而具备了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相对较多,这种审计服务供给多于需求的中期财务报告审计市场,决定了上市公司在审计意见的交易中居于主导地位,注册会计师为了占有市场,可能会表现出迎合审计市场低质量审计需求的特征。目前,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没有揭示客户的各种违规行为、出具低质量的审计报告通常没有法律风险,实际上,由于一个或两个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低质量审计报告引发会计师事务所被查处,该事务所的其余合伙人的利益几乎不受影响,他们可以带着客户另换一家事务所,这意味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退出成本几乎为零。由于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以及法律责任的缺失,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压力下,提供低质量审计报告的动机较高,这种情况必然会对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产生消极影响。
二、审计主体因素
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主体是指对中期财务报告实施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来自审计主体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执业能力。
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影响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的决定性因素。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不屈服于客户及其他外在的压力,自主地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来形成并报告审计意见。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审计过程中真正做到独立于相关利益各方并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才能保证审计信息的社会可靠性。在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由于注册会计师是由进行中期财务报告审计公司的管理层聘用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客户为同一对象,被审计对象掌握了经济命脉的注册会计师在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如何能够不屈服于管理者的压力,自主地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值得思考。
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全面审核企业的中期财务状况并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的能力。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的根本所在,也是影响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业务能力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较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来胜任审计工作的能力,一个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必须要拥有广博的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即必须拥有较高的业务能力。注册会计师应首先具备一个优秀会计师的.业务素质,深谙会计的每种业务处理,才能对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进行高水平的审计,对审计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三、审计客体因素
审计客户对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的影响主要来自于被审计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的股权结构会通过影响股东和经营者的行为而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产生影响。如果股权高度分散,众多分散的股东要监控公司经营者,势必要付出高昂的监督成本,这使得一般股东没有直接监督公司经营者的积极性,更多的是关注股东收益率,股东的直接监控不足和追求短期利益,促使经营者把主要力量集中于短期利润上,这使得管理者没有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自愿需求。而如果股权过度集中,控股股东不需要通过上市公司向外的财务信息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对财务报表的可靠程度也就没有动力去监督,甚至会出现有损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行为,这种治理结构下公司控股股东也没有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在我国,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其股份比例较多的是国有股、法人股。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国资部门作为国有股的股东代表,由于其所有权虚位,往往无法合理地行使股东权利,所以其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关注较少,对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的需求也较小,对上市公司独立审计质量的影响可能相对较弱。而法人股股东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派代表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并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有所影响,如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鼓励政策的确定等。同时,他们很容易获得公司的内部信息,可以随时要求召开紧急股东大会就公司的决策向公司的管理人员询问。因此,法人股股东没有必要通过公司向外的财务信息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对所公布的财务信息的可靠程度没有动力去监督,所以很难有需求高质量中期财务报告的动力。而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的流通股比例越多,其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控制权就越强,对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要求就越高,可以说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为大股东通过不正当的财务行为侵犯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便利,他们可能会采取造假手段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由于控股股东本身缺乏对审计的自愿需求,所以很可能通过非常手段来影响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在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对审计质量有强烈需求的主要是持有流通股的广大股东,但由于条件所限中小股东往往无法直接影响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在我国,个人股占整个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的比例还不到30%,每一个股东的股权一般都不会超过0、5%,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20%~30%的比例相差太远,基本上没有个人成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成员。因此,个人股股东没有能力去监督上市公司的行为,也无法对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产生正面影响。
审计客户公司的治理结构将决定公司的财务信息监督机制,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会对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两人分别担任,二者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后者要向前者提供财务信息来表征自己的完成职责和业绩,而前者必然要审查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作为治理结构中另一重要内容是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人数和比重,若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人数越多,所占比重越大,就越能行使对公司重要业务、关联交易的监督权,必然能降低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减少粉饰报表行为。在我国一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并不鲜见,这种情况造成内部人控制公司的状态,管理者没有来自所有者的直接监督,可以比较方便的进行会计盈余的操纵,管理者不需要甚至排斥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此外国有股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大多是上级部门指派的,上市公司无法在市场上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管理者,真正的经理人市场供求机制无法建立,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经理人员几乎没有什么威胁,管理人员也就无从谈起通过高质量的审计意见向经理人市场传递信号,提高其市场价值。同时,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部分就是法人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的代表,几乎不存在传递信号的动机,管理者即使出现经营失误,也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结果往往异地做官。这种治理结构使经营者缺乏制约,其弄虚造假的成本大大低于所获得的利益,因此他们对高质量的审计缺乏自愿需求,自然很难对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质量的良性发展产生正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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