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15 16:19:40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财务管理制度优选【15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财务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财务管理制度优选【15篇】

财务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长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参保人员依照本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以上用人单位 (含地处县域内的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和市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区属用人单位(含区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县(市)属用人单位(含县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

  (二)贯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配套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办法,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定点资格审查和年审;

  (六)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咨询、查询等服务工作;

  (六)审查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第八条 市、区、县(市)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核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全额安排。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权检查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 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十一条 卫生、药品监督、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医疗费用的需要,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率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部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当年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和缴费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扣,也可直接受理用人单位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歇业、破产、注销的,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时,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国家机关、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参保人员监督。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持发展基本医疗保险事业。

  第四章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互挤占。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实行IC卡管理。个人帐户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不同年龄段划入的部分:45周岁以下(含本数,下同)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xx%划入;45周岁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xx%划入;退休人员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xx%划入,但本人养老金高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的xx%划入;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收入。

  个人帐户划入比例,随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率变化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工作异动时,在本级统筹范围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在本级统筹范围以外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构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及特定检查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城乡居民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的积累基金,比照城乡居民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向政府报告,必要时适当调整政策。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设定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暂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时,应先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日缴纳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方能恢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不含特殊病种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负。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具体数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负;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负担额按下设分段与自负比例累加计算:3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15%;1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负担6%;退休人员按以上自负比例的65%负担。

  (三)住部、省级医院的按 (一)、(二)项个人自付额的130%计算;住街道 (乡镇)医院的按(一)、(二)项个人自付额的80%计算。

  第三十四条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大病医疗互助办法解决,具体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下列情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 交通、医疗事故;

  (三)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

  (四)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

  (五)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和本地区外的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的;

  (六)超出规定的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七)其它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第三十六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卫生、药品监督部门,要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定点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制定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驻外地工作、异地安置、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在外地就医;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或急诊抢救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基本医疗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转借、冒用基本医疗保险证卡或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虚报冒领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一)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三)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四)不按处方司药的;

  (五)采用挂名住院、制作假病历或违规将参保人员住进超标病房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克扣、无故中断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被挪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2

  为建立健全财务账目,确保参保人员及门店与医保中心的费用结算,特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票据管理:

  1、收款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注明领用时间、起止号码、数量、名称等内容,并在票据登记簿上签字。

  2、根据GSP要求,门店药品销售非质量问题一经售出不得退换。退回的商品应打印销后退回电脑小票保存备查。

  3、认真做好各种票据的监督检查工作,门店应对票据的领用、使用、保管情况和票据所收资金的手指情况进行不定期或定期检查。

  4、对发生退费、作废、重制票据等情况,票据管理员要逐张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

  5、财务人员负责医保中心医药费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6、做好季度盘点,盘点应及时做好电脑记账和保管,每月初对上月的配送单据、退货单据、销售汇总等单据按照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分类装订,并按照《药品经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保存备查。

  7、门店按规定做好财务核算、按月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帐册。

  二、费用结算管理

  1、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按政策规定的支付类别进行结算,医保规定自付的药品,自付部分以现金支付。

  2、参保人员医保账户资金不足部分以现金支付。

  3、定点门店对外配处方药实行专门管理、单独建账,所有医保费用支付的药品必须是医保部门允许结算的药品(与医保结算码一致)。

  4、门店指质量负责人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本地医疗保险局做好相应的.日清账、月对账管理工作。每月一次上交发票存根(记账联)于公司财务部。

  5、划扣的资金按照《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与医保中心对账,每月定期向本地医保中心申请结算上月的医保费用,并提供账目清单。

  6、若每帐发生操作问题、网络问题可向医保局财务部查询联系,发生技术问题(服务器连不上)可向医保局信息中心查询联系。

财务管理制度3

  一、工作目标

  1、以总公司xx后勤工作方案与措施为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规范总公司各项财务管理与经营服务核算体系,保障总公司xx后勤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强化部门员工的财务管理与财务服务意识,充分利用xx后勤的新平台,改进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益,进一步树立“窗口”形象;

  3、提倡奉献精神,提高优质服务,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关系,真正做到“当家理财,服务促效”。

  二、机构设置

  在xx设置财务定时服务点,主要负责处理零星现金报销及其它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另定)。

  三、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全面负责地完成本部门的'各项职能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管理措施

  1、原则上严格按照总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各部门的报销与费用开支审批均参照总公司各部门经费审批程序规定办理,实行xx各部门单独核算体系;

  2、由于xx校区远离市区且地处偏避,为确保人员及各项资金安全,各部门的各类现金收入,必须做到当日收款,当日缴清,现金收入不过夜,各部门自行负责缴存校内银行;

  3、为加强与规范现金管理工作,减少现金流通领域的各种漏洞,将设立统一现金收费点,定时办理(出售)各类有价票证(电话卡等)的现金交易,确保资金的及时缴存与安全。

  xx后勤的财务管理工作,我们将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广泛了解并听取各部门的建议与要求,争取逐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核算体系,共同努力做好xx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财务管理制度4

  一、目的

  为了规范直营门店的财务管理,统一销售收入的核算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二、货品收发

  直营子公司收到总部来货,在ERP中开具发货单,将总部发来货品发往专卖店,专卖店店员清点完签署“发货单”,“发货单”由店长和直营公司财务各自保管。

  三、销售小票

  “销售小票”由直营公司统一下发,由店长签收,上面盖有公司印章,并进行销售小票登记备查。

  “销售小票”一式三联(即:存根联,财务联,客户联)。在销售商品时,店员开具销售小票,顾客拿“财务联”和“客户联”交款给收银员,收银员收到“销售小票”确认单价无误后,收取顾客相应货款。收款后,收银员在“销售小票(财务联)”上签字确认。“财务联”由顾客交给店员据以提货。根据实际情况,经报请公司备案,也可由收银员开具“销售小票”,自留“存根联”,“财务联”由顾客交店员据以提货。

  四、日清管理

  每日闭店前店长根据销售小票“财务联”和收银员核对当日销售额和收款,做好“日结清单”,双人签字确认。

  每天销售金额由由公司委派公司出纳于下班前集中店面收款,统一缴存银行。店长存入公司出纳指定的.公司账户;根据实际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也可由公司委派公司出纳于下班前集中店面收款,统一缴存银行。出纳到店面收款时,出纳和店长核对当日销售清单确认收款无误开具当日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一式四联,由出纳和店长确认签字,留客户联给店长(此联由店长保管),其他由出纳带回公司保管。

  “销售小票(财务联)”和“日结清单”由业务员或公司出纳本人每天到店里收取,拿到公司,公司出纳根据每天的销售小票金额和每笔银行卡存款核对,而且还要核对是否根据公司规定的零售价销售。

  五、销售确认

  第二天“销售小票(财务联)”交公司财务做帐,财务按日销售清单录入ERP上报销售。确保ERP和实际销售一致。

  到月底要求每个直营店店长做一份进、销、存、月报表和销售金额汇总数,由公司财务经理根据公司出纳每天汇总的销售款和店长做的销售金额核对,做到了核对无误。

  直营店当月销售金额及时开票确认收入,每月发货、出库单由业务员跟踪,让店长收货后签字,然后返回公司,由财务助理做好每月直营店进、销、存明细台账,核对发货款号明细和发货数量明细。

  六、月末盘点

  每月店长安排员工根据帐目对货品及时进行清点,发现缺失,串货后分清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书面说明进行备案;公司不定期安排人员抽盘,确保货品安全。

财务管理制度5

  幼儿园的财产、物品是保证教学计划完成所必需的物质条件,防止物品积压、浪费和损失。

  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安排全园经费,做到开支有计划,使用有标准。

  二、维护财经纪律,制定并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三、固定财产由专人保管,分配到各班时,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査,做到账物相符。

  四、建立固定资产总账目及财产分类账,总账由会计负责,分类账由保管员负责。

  五、严格检查出入物品,物品发放要履行登记手续。

  六、需要购进的物品,要事先有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凡费用在100元以上要有园长批准购买,做到精打细算、节约开支。

  七、树立为教学教育服务观念,做到有计划购物,办好验收入库存手续。

  八、财产增加由保管员填写食物验收单,入账手续完毕方能使用。

  九、财产减少,即残损处理,由保管员填写财产报废审批表,领导同意方能销账。

  十、幼儿园固定资产,教职工只有保管权和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和外借权。

  十一、幼儿园的.一切财产物品外借,必须凭借用人的借条或单位的介绍信,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归还日期,经园领导同意后向保管人借。

财务管理制度6

  一、会计人员内部牵制管理

  (一)管理原则根据国家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及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统一资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使财会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二)内部牵制管理内容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任免,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程序任免。

  2.按照钱、财、物分管原则,出纳人员负责保管现金和有价证券,且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

  其他财会人员不得兼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3.各类支票与印鉴分地保管。

  支票与印章分别由两人以上财会人员单独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将支票与印章同时保管。

  4.出纳员、程序编程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5.材料购入、发出应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购入或发出的物料应办理出入库手续。

  6.经办采购、入库、出库事宜,一般需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按规定办理财务手续。

  (三)不兼容职务分离控制

  1.管理员不能同时兼任采购员职务。

  2.填写票据及收据的人员不能同时兼任审计人员。

  3.销货人员不能同时兼任会计记账工作。

  4.财务部门的出纳人员与记账人员要分离,不能兼任。

  5.保管财产物资和核对实存数要与掌管账面存数的职务分离。

  二、财务人员轮岗管理财务人员轮岗是为了建立有效的财务约束监督机制,保证财务工作正常运转,促使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1.参加轮岗的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他必备条件,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2.在保证岗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不定期进行小范围轮岗。

  根据人员情况及工作需要适当安排轮换时间及岗位。

  3.调整到新岗位的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尽快熟悉工作,需在两个月内达到独立完成任务的水平。

  三、会计人员交接管理

  1.中心主管人员办理交接工作时,应由中心主管财务领导监交。

  2.中心一般人员办理交接工作,可由财务主管或会计主管人员进行监交。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填制登记完毕。

  记账人员办理交接时,应在重要账册所记数字最末一笔处盖章,并在账册“经管人员一览表”中注明移交日期并签章。

  4.在会计交接中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应尽可能由移交人员处理完了后移交,如确不能在移交前办完的会计事务,由移交人向接替人交待清楚,由接替人办理,接替人不得借故推托。

  5.会计人员交接时,应交接以下主要事项:

  ( 1 )有关财务方面的各种印鉴。

  ( 2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各种会计的档案资料。

  ( 3 )各种财务文件、规章制度等。

  四、会计内部稽核管理

  (一)内部稽核管理原则

  1.由中心负责人指派专人对本中心日常会计工作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监督。

  2.内部稽核人员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敢于坚持原则、事业心强的会计人员担任。

  (二)稽核人员职责

  1.审查财务收支计划,稽核人员要按照中心下达的各项指标及上级规定要求审查各项收支计划指标。

  审核其计算是否正确;各项指标之间是否衔接平衡;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审核各项财务收支,稽核人员要根据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会计制度逐笔审核各项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

  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经济活动内容应提出意见向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明知不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由稽核人员负责,并按财务人员考核制度进行处理。

  (三)稽核管理内容

  1.复核审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

  2.对于记账凭证要复核其会计分录是否正确。

  3.对账簿记录要进行复核或抽查账簿记录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账证、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4.复核各种会计报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及上级的编报要求,报表种类是否齐全,格式、手续是否完备,报送是否及时,报表中反映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

  复核中如发现问题及差错应通知有关人员查明原因作出更正和处理。

  按照会计报表编制的要求,审核各类报表的项目填写是否完整,数字及有关衔接关系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5.稽核人员要对审核签署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负责。

  (四)稽核管理要求

  1.审核人员有无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审核各种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有隐瞒收入形成的偷税漏税现象:一是补交应税数;二是要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对因计算上的失误造成的欠交数,应在下月补交齐。

  五、财务人员奖惩办法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财务工作水平,激发会计人员钻研业务的积极性,明确对财务人员的奖励。

  (一)凡在下列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均给予奖励

  1.在加强财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避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凡在下列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均给予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及有关规定,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偷税漏税、截留收入、挥霍国有资财,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3.由于玩忽职守、拘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审计工作管理

  (一)外审上级主管单位通知,外审机构下达审计通知书,根据外审机构的要求,财务人员配合工作。

  (二)内审内部审计是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内部审计人员接受中心主任的直接领导,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1.内审范围

  ( 1 )本中心预算、决算;

  ( 2 )本中心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

  ( 3 )本中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

  ( 4 )本中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 5 )本中心固定资产;

  ( 6 )本中心财产物资;

  ( 7 )其他审计事项。

  2.内审程序

  ( 1 )根据本中心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报中心负责人批准;

  ( 2 )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方下发审计通知书,书面告知被审计部门;

  ( 3 )审计过程中对审计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应记录于工作底稿;

  ( 4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审计规定的底稿格式对情况详细记录;

  ( 5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一周内,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部门;

  ( 6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部门一周内不答复,视为无意见;

  ( 7 )征求意见结束后,将正式审计报告报送本中心领导审批;

  ( 8 )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部门;

  ( 9 )检查审计意见书落实改正情况或复审。

  代理记账财务管理制度2

  公司代理记账的业务规范体系如下:

  (1)签署“代理记账委托合同”。

  当客户委托公司进行账簿记账时,应基于相互协商。 ,签了书面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基本规定外,委托合同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受托人和受托人应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会计凭证的转移手续和收据程序;

  3.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5.受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由会计转让处理。

  (2)双方的责任和权力。

  委托方委托公司核算账户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完成或编制单位的经济业务,以满足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原始凭据。

  2.应配备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的专业人员;

  3.及时向公司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

  4.退回公司,要求遵守国家统一核算原始凭证的纠正和补充制度应及时予以纠正和补充。委托公司对合同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公司的代理簿记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1.遵守会计法,会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对业务执行中已知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向客户指明不正确的会计处理,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求应予以拒绝;

  4.与会计相关的原始会计问题有责任解释。

  (3)处理会计业务。

  根据合同协议,公司定期派人到委托地点办理会计业务。根据客户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会计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报表。会计报表。

  (4)编制和提交会计报表。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用户提交会计报表。

  (5)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六)承担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财务管理制度7

  一、现金的日常管理

  (一)出纳人员负责公司的现金收支与保管、银行存款的结算与核对工作、现金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

  (二)当天发生的现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无故拖延。

  (三)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即按3天的`日常开支核定,初定为20000元。日现金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以保证现金安全;也不得低于限额,不足部分应及时补足。

  (四)库存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由财务主管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记录,做到账实相符。

  (五)出纳人员对银行存款余额应做到心中有数,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六)银行存款要及时对账,尽量做到账账相符;月底按时与银行对账,打印对账单。

  二、现金的收入管理

  (一)各种收入都应由出纳集中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出具收款凭证。

  (二)收款开具,一式三联,其中一联给客户,一联留存,另一联交会计入账。

  (三)凡属于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都要入账。

  (四)收到现金或支票应及时交存银行。

  (五)收到货款,约定时间给销售内勤和财务相关人员,及时记录往来明细账。

  三、现金支出管理

  (一)支付款项按公司财务制度执行,分现金支付和银行转账两种方式,银行转账分对公和对私两种方式,要求无论对私或者对公,必须要有最后一手领导签字,可过后补签字。

  (二)付款应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原则上不得从当天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三)支票签发应有出纳员、会计负责人、公司领导三人签章,不得签发空白支票;支票签发后,除登记银行帐外,还要登记支票领用簿,以便查询。

  (四)出纳人员应根据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支付款项;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付、延付;款项支付后,应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或“转账付讫”,并打印“回单”通知相关部门,以免重复付款。

  四、现金盘点制度

  (一)盘点前,应由出纳将现金集中起来存入柜。

  (二)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金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或适当调整。

  (三)若有冲抵现金的借条、未做报销的原始单据,应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冲帐、报账。

  五、检查与监督

  (一)每天下班之前,主管人员负责监督清点现金余额工作,包括带走现金数量,并做好记录。

  (二)主管人员定期安排监督检查账实是否相符,每周一次,并做好记录。

  (三)主管人员定期检查对公或者对私汇款凭据,并且做好记录,检查时存款回单与短信提醒结合起来,做到零漏洞,保证现金真实入账。

  六、奖罚规定

  (一)盘点工作按期执行,如未执行或执行不好,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10-50元。如月度执行较好,给予1-5级奖励。

  (二)如发现现金丢失或者漏记,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罚款10-5000元。如季度执行较好,给予3-5级奖励。

财务管理制度8

  为了保障商会会务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商会财务管理,促进商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建设,建立阳光照耀的财务体制,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商会年费收取标准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收入管理

  一、本商会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合法收入,并开具加盖商会财务专用章的统一收据,有关款项及时列入商会收入帐户:

  (一)会费。商会作为民间社团组织,是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主要任务是整合各方资源,发挥职能作用,竭诚为会员企业服务。按照国家社团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实际,制定以下会费收取标准:普通会员元以上/年,企业会员元以上/年,执委元以上/届,,副会长元以上/届,会长万元以上/届。

  (二)捐赠。鼓励全体会员向商会捐赠财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手续费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二、年费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交清。后期入会的会员,满一年后续交第二年会费。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年费的,依照《章程》有关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对确有重大困难的会员企业经申请,由秘书处核实,并经商会理事会批准通过,年费可以给予减缓交纳。

  第二条、支出管理

  本会的经费使用依据民主理财,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使用,尽可能减少招待费用发生。主要用于以下个方面: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及商会简报、会刊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四)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五)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六)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七)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条、商会经费开支实行年度预决算制

  年初,秘书长根据商会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需要,向理事会报告年度经费预决算,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商会财务开支实行会长审批制、会长可委托轮值副会长审批

  本会日常财务开支实行会长审批制,由经办人签字,验收人盖章,秘书长附签,报会长(轮值副会长)审批。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即所有发生的费用均须持有填写完整、清楚的正式票据并注明用途,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商会财务原则上不办理预借款,因公事临时需借用公款的,必须严格办理审批领取手续。审批的原则是:借款元(含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第五条、商会的会计组织工作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会常设机构设专职出纳员一名,兼职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一名,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商会资产的安全完整,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并每月寄月报表给副会长及理事会成员。会计人员离岗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出纳员的主要任务是登记捐赠费、会费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款,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检查票据的有效性和用途,定期向理事会和会长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等。

  第六条、商会财务收支自觉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审计部门监督。

  商会要严格控制各项财务支出,集中财力为会员企业办实事。秘书长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由当值副会长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报商会财务收支审查情况,接受会员监督。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重大开支(2万元以上)须报请理事会研究通过后执行,并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质询。商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各项财产物品的购置必须本着实际需要,要事先编制计划并提出预算,经会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任何无计划、无请示或超标准购置财产物品的,其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八条、本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如有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9

  为规范经委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严格遵照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的规定,本着“精打细算、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从严控制”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资金,保障经委各项工作的有效、正常开展。

  二、发挥财务的监督、管理职能,做好各项经费的预算控制和核算管理、资金收支计划、年度决算,定期分析经费支出情况,考核资金的使用效果,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委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加强办公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用款部门支用款项时,需提出用款申请,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按批复意见予以支付。凡是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实行统一核算,不能以拨列支。

  四、委机关经费支出严格实行“一支笔”制度。日常经费报销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经委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

  五、报销出差费用,须同时粘贴会议通知(上级行政会议)等有关证明。原则上只报销住宿费、在外公共交通费(不含出租车费)、伙食补助费。住宿标准:副局级以上领导每人每天150元以下,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0元以下。生活补助费标准:市外省内每人每天12元,省外国内每人每天15元,特区每人每天20元。非正式在编人员不得领取伙食补助。凡是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单据中含餐费和委托旅行社承办外出活动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六、凡是公共交通能够到达的城市出差,原则上不准自带车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活动、餐饮等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七、委机关承办的大型会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提出预算,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各部门承办的会议,也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提出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委主要领导批准。会议报销单据应列清会议室租金、伙食费、住宿费等明细;会议表彰奖励支出须有人事部门的批准文件。会议不准发放各种礼品、纪念品。

  八、对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的购进和发放从严管理。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列帐,领用或发放需登记签字。

  九、大额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购置,需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确定的采购范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十、报销的各种费用必须出具真实合法的原始票据,原始票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必备的要素:

  (一)必须具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字样的专用章;收据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由两位经办人签字。

  (二)必须具有出据单位加盖的行政或财务专用章。

  (三)必须具有填制日期、付款单位或付款人、费用项目及名称、相等的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票据上的商品名称必须详实,内容笼统的单据,不予报销。

  (四)原始票据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票据上涂改、挖补。

  (五)对未按规定取得的原始票据,不予报销。

  十一、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支出可用现金结账,凡是超过1000元的经费支出业务,均应使用支票结算。支出金额较大的会议费、车辆维修费、加油费结算时,需两人以上同行办理。报销会议费时须附有构成会议费的明细清单和到会人员名单;报销车辆维修费、加油费时须附有每笔业务清单。

  十二、机关工作人员各种支出的报销,要当月开支当月报销;凡有借款,但未报帐,不得再次借支款项,做到“前账不清,后账不借”。避免跨年度报销。

  十三、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坚持原则,不得以权谋私、挪用公款,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并按月填制、报送收支情况表。

  十四、委机关现金报销日为每周二、周四上午。

财务管理制度10

  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增强教职工对学校财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化,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公开的目的.

  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收支行为规范化;增强教职工民主理财意识,积极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不正之风,进一步促进行风建设。

  二、财务公开的原则

  财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三、财务公开的内容

  1、学校财务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性通知精神;学校奖教奖学制度及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2、学校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尤其是公务接待、会议、用车等费用支出情况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3、公用经费的划拨标准、总额及累计拨款情况;

  4、重要财产、物资的采购和处置情况;

  5、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社会保障缴费情况;

  6、建设工程项目和较大修理项目经费落实以及公开招投标情况;

  7、学校代收代支资金情况;

  8、其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

  四、财务公开的方式

  1、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公示学校资金收支情况;

  2、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公布学校资金收支结余情况。

  财务公开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体现,要采取定期公示的方式进行,一般分期中、期末各公示一次,每次公示的内容要留有图片和影像资料备查。

财务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__〕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群众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状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状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状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状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状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状况报表。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2-3人,大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务必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持续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务必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思考。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务必贴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务必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务必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务必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务必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透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务必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构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财务管理制度12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会计预算、核算,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

  2、负责各项会计事务处理,做到科目准确、凭证完整、装订整齐、日清月结、报账及时。

  3、及时正确地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账表相符,认真分析,经院长核准,按时上报。

  4、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纪律,及时清理债权和债务,防止拖欠,控制赊账,管好会计档案。

  5、协助院长搞好经济管理,深入科室检查物资保管情况,防止浪费,监督收费制度的执行,堵塞漏洞。

  6、做好各种有价证券及收据保管、发放和收据存根的回收保管工作。

财务管理制度13

  一、财务工作指导思想、任务、基本职能

  1、学校财务工作是整个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要为学校各项工作、广大师生员工的学习、生活而服务。

  2、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勤俭办学方针,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开源节支、量入为出提高有限经费的使用效率,为提高教育质量改革和发展教育事业服务。

  3、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公共资财的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编制和执行学校的财务计划,拟订学校财务和财产、物资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措施。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调查、研究、分析、考核资金使用效果,积极参与经济决策。

  二、内部财务管理责任制

  (一)总务主任岗位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协助校长做好财务管理参谋,具体负责领导财会人员及财务往来工作,积极做好教育第一线服务工作。

  2、负责总务部门职工的管理,加强后勤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后勤人员的业务进修和技术培训,做好服务育人的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与政治处、教务处密切协作,对广大师生进行“学校是我家,美化、绿化靠大家”的爱校教育。

  3、负责教育、教育用品的采购、管理和供应,按计划发放师生的课本、簿本以及教师办公、教育用品,会同有关人员购买图书、仪器、体育器材、医疗用品。

  4、管理校产: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和校舍、课桌等校产的登记,管理、添置、维修,督促师生爱护校产。

  5、管理财务:审核一切收支凭证,做到各项开支都符合规定,一切账目清楚、准确。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贯彻民主理财精神,合理使用各项经费,搞好师生的生活福利及其它公共福利事业。做好学生杂费、代管费的.收缴工作。

  6、组织学校的绿化和协助搞好环境卫生工作,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环境。

  7、抓好传达室,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8、完成好校长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树立全局观念,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正确处理会计账务,熟练运用计算技术和分析方法,做好本职工作。

  2、认真执行会计制度,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如实地全面反映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结报,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和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和盖章,对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会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必须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潦草。

  3、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的核算和管理。

  4、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总结经验,揭露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建议。

  5、协同有关后勤人员做好校舍安全、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财产、物资的管理,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档案资料工作。

  6、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7、认真完成学校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出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学校资金的收付工作。如有违反制度的开支,有权拒付,并向学校有关领导人汇报。

  2、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加强存款和现金的管理。

  3、根据收付的原始凭证,按时记账,定期与会计做好结算工作。

  4、应逐日盘点和保管好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不出差错。

  5、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每天结账,大量现金要及时交存银行,日清月结,严密手续、妥为保管、保证安全,切实做好现金收付工作、及时记账。收入款项应及时如数缴入银行或财政专户。对暂付的现金要按规定催促有关人员来报销结账。

  6、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四)保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按本职工作,熟悉掌握本行业务,树立为教育服务的思想,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保管好财产、仪器、物资及各类教学用品。

  2、财产、仪器、物资、教学用品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使学校财产,物资保持完好,不受损失,充分发挥财产、仪器、物资的作用。

  3、期初按时发放各类教学用品、仪器设备及教学上有关的物资,期末按时收回并查对各类物资损耗情况,精打细算,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4、教学仪器等固定资产,需经校长或主管领导批准方能购入,购入后必须验收入库,登记造册。领用时要填写好出库单方可使用。校产出借要通过总务处办理出借手续,管理人员无权出借。

  5、完成学校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财务管理制度14

  资产的定义:

  1、分公司的各项有形资产根据其价值大小、所用年限以及资产取得方式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2、固定资产是指价格在两千元以上且使用时间超过一年或价格在两千元以下,但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通讯设施等资产,包括利用分公司费用等购置的。

  3、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在两千元以下或单位价值超过两千元但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的各种资产。

  资产分类:

  不论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品,均按以下用途进行分类:

  1、交通工具,指汽车,摩托车等代步工具。

  2、通讯设施,指传真机,电话机等通讯工具及设施。

  3、办公设施,指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办公家具等。

  4、工具备件,指维修用工具、备件等。

  5、生活设施,指用于员工日常生活的各种生活设施,如冰箱、微波炉等。

  6、其他资产:不属于以上几类的其他类型的各种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1、折旧方法:

  分公司的各类固定资产均按’“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折旧年限: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公司资产的折旧年限为5年。

  3、资产的变更:

  资产变更指固定资产的转移,变卖,报废等。所有分公司资产的转移、变卖、报废等必须报总公司批准后才能处置。

财务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规范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韶山市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中小学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食堂应坚持为师生服务的宗旨,按照保本不营利的原则,规范伙食费的收支行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

  第三条各学校食堂必须设置各学校校长任组长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及总务任组长的食堂伙食管理小组,具体负责食堂的日常监管工作。学校食堂由各学校校长审批收支、往来、采购等事宜。食堂财务实行报帐制,各学校设事务一名,全乡设会计、出纳各一名。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条伙食费按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确定收取标准。

  第五条收取伙食费时由学校食堂出具财政往来收据。收费后按班级汇总造册,以便核查。

  第六条收取的伙食费必须在三天内上缴学校出纳,由出纳上缴至韶山市国库收入支付管理局账户。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七条伙食费支出分为“伙食支出” “其他支出”。“伙食支出”含米面油、菜金、配料等。“其他支出”含为燃料、食堂服务的.临时工工资、餐具及设施的添置和折旧、食堂的小型修缮等。

  第八条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支出一律不得在学校伙食账中列支,凡在食堂招待用餐的,学校必须按实从公用经费拨入经费弥补。

  第九条所有支出的发票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字汇总后报各学校校长签报,由食堂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根据食堂就餐人数的多少,食堂采购人员可预付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定期结报。

  第四章物资采购及管理

  第十一条大宗物品采购要实行定点采购,肉、米、油、煤等要选择证件齐全、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供应厂商,从而保证质量,降低成本。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采购小组,物资实行集体采购,采购小组须有多方代表参加,不能单独和固定人员采买。每次采购结束时要做好采购记录备查。

  第五章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清事实、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原料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

  2、价格明显高于批发市场,甚至高于零售市场批发价的;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

  3、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4、伙食质量差,管理混乱,师生反映强烈的。

  第十四条各学校成立食堂伙食管理小组,要有教师、学生会干部和学生家长等各方面代表参加。民主理财小组每月集中一次,理财结果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每学期结束时,伙食结余要按实退给就餐学生或结转入一下年度。

  第十五条本制度从20xx年xx月xx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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