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

时间:2023-12-29 09:28:30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工程合同【通用9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程合同【通用9篇】

工程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兹有乙方承包甲方乐山金瑞化工有限公司焦炉尾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生产性辅助用房、检修库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签定劳务项目承包合同如下:

  一、劳务承包项目: 生产性辅助用房、检修库劳务承包合同范本二、承包期限: 20xx年11月15日———20xx年2月8日

  三、承包费用: 钢筋每平方米40元(包括人工费、钢筋制作机械、扎丝、焊条、钢筋对焊和素焊、二次浇筑)、基础钢筋制作安装毎吨500元。

  四、承包工程量:生产性辅助用房和检修库设计图所包揽的主体结构工程.

  五、承包费支付方式:乙方完工后经由甲方验收合格,甲方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付款与乙方,剩余20%竣工验收后一次付清。

  七、所有施工工程量及费用按设计图纸结算。

  八、承包期内乙方的职责、任务和要求:

  (一)、乙方及其所聘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和服从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甲方校园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公共财物和设施及环境。

  (二)、在承包期内,对所需人员的聘用、教育管理制度和对聘用人员的报酬待遇,由乙方自主负责决定。在承包期内乙方及所聘人员所发生的劳务纠纷、工伤、病残和安全事故及处理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具体职责、任务和要求:

  1、严格按照设计图及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施工作业。

  2、乙方对钢筋制作质量负责。若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负责自有作业人员的安全卫士健康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程操作机械,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甲方。因迟报或瞒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乙方务必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所承包的'施工任务,必须在20xx年2月8日前完成生产性辅助用房和检修库的主体结构工程。

  5、在施工工期内,乙方要加强其自有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时刻注意并确保用电用水安全,共同创建优质健康的工作环境,达到安全文明施工。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已经双方认真研究,慎重考虑而达成一致,均必须共同遵守,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必须经双方协商并一致同意,未经双方协商并一致同意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不按时向乙方支付承包费用,按承包费的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二)、如乙方未按职责、任务和要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新整改,如整改无效,甲方有权按不底于承包费总额的5%扣减当月承包费。

  (三)、乙方及其所聘人员对甲方公共财物、设施、设备和环境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照价赔偿。

  (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各自向对方按合同期内承包费总额的20%支付赔偿金。

  九、未尽事宜: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十、本合同一式四分,甲、乙双方各持一分;甲方存档一分;财务部门备案一分。

  甲方负责人签字 : 乙方负责人签字(印鉴):

  (盖章) 住址:

  身份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2

  聘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商议,本着互相信任、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为发展事业,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总工程师,双方达成如下聘用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聘用期限

  聘用期为1年,自20 年3月18日起至20 年3月18日止。

  第二条、聘用职务

  第三条、聘薪标准

  乙方在担任 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福利待遇

  聘用期间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交纳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公司承担,并为乙方提供人身保障等措施。

  第五条:乙方享有每月二至三天的事假日及因甲方放假的节假日,期间不扣除任何费用。

  第六条、双方义务及职责

  1、甲方义务及职责

  负责给乙方提供食宿以及办办场所,按约定的薪酬标准,采用预借的方式支付乙方劳资,合同到期后,付清所有的剩余劳资。

  2、乙方义务及职责

  (1)必须保证为甲方要求,为工程提供及时、必要、有效的技术服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法规和颁部的现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质量标准以及公司的施工技术、试验、测量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要求。聘用期间,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2)负责审核项目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批项目专项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图自审、参加会审和重点工程、重点施工部位、关键工序及季节性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并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施工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洽商的审工作,组织竣工图、竣工技术资料的审核、移交、上报存档工作。

  (4)负责解决设计、施工和验收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重大质量事故鉴定和处理。

  (5)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关于技术部分的审核、鉴定。

  (6)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效、缩短工期、保障安全等方面,担出合理化建议。

  (7)完成甲方安排的有关工程事项。

  (8)工作时间可根据工程需要灵活安排,但不能影响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确认。

  (9)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维护甲方

  (10)如乙方建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第八条: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公司提出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合理化建议,有权向甲方公司领导汇报工作,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处分所领导职员的违纪违章行为;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给予干涉乙方执行工作。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乙方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如完不成甲方公司整体目标60%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辞退乙方。

  2、甲方工资迟迟不能发放的,乙方主动辞职,需在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甲方确定合适人选接替后,新、老人员要交接清楚,方能辞职,甲方不得以各种借口而不予办理,未按规定提前申请,即辞即走,公司将扣除乙方一月工资做为违约金;如自动离职,对未结的工资不予发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用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合同;协商不一致,劳动关系随即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辞退乙方并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闭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开事责任的;

  (3)由于乙方的工作失误或职责不到位,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严重的,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同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签字后即为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3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手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地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工程合同 篇4

  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保障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企业管理制度的规定,甲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均由甲方工程部审核落实项目工程管理内部承包责任人(以下简称乙方),乙方自愿签订本施工管理内部承包责任合同,保证严格遵守并执行所有内容,承担各项责任。

  一、进场前,乙方应对施工图纸及预算书进行审核,弄清所有施工环节点,做好现场技术交底记录,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表。若发现图纸与现场情况不符或图纸标识有误而无法施工时,应事先报告给项目部,重新确定设计方案后再进行施工。如乙方不按照图纸施工或私自与业主商定改变施工内容和方法,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进场前必须保证和项目部及其它质监人员到现场检验工序施工情况,检验合格后,由项目部为乙方办理上道工序和下道工序移交手续后由乙方按规定时间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若发现上道工序存在质量问题,必须等待上道工序整改完毕或确定整改方案以后再办理移交手续,并重新调整乙方某阶段的进场时间和完工时间后乙方再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否则影响施工质量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用材管理责任:乙方在施工中,应提前 天以上安排好各项材料用料计划并仔细审核材料数量和规格尺寸等,并以详细清单形式上报给项目部,如不及时上报或尺寸差错影响工期和造成材料损失的责任由乙方负责。若乙方及时上报但甲方未及时提供材料导致乙方停工待料的,甲方补偿给乙方停工期间误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元。甲方保证材料按预定的时间及时送到工地,乙方当即进行材料验收并核对数量,无误后签字认可,如发现材料质量问题或规格、尺寸有误时,应当即要求调换,否则导致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小五金、配件、辅材等小宗材料乙方必须听从甲方材料员要求有义务将材料搬运上楼到工地上。如发生材料质量问题影响到工程质量或造成甲方公司经济损失的,乙方除承担全部损失以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所有设备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损毁的,由乙方赔偿。

  材料控制单由甲、乙双方共同制作或由甲方制作后由乙方签字认可。

  四、乙方施工质量责任:本项目施工质量要求达到优良等级,在保修期内必须保证保修,施工保修期为,如需维修而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保修时,甲方有权在保修金内扣除实际发生的工资款支付给保修者。为确保工程质量达标,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和公司《施工管理标准手册》等规定进行规范施工操作。若因违反其中任何条款导致甲方被有关部门处罚,在内部核算上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元以上 元以下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甲方视情况而定)。乙方承担工程保修责任并负责保修工作。乙方若离开甲方公司,甲方仍有权对乙方追偿。

  乙方施工过程中若未按质量标准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期间的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各项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返工引起逾期完工,按本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现场管理责任: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公司各项文明施工标准严格现场管理,让业主满意。乙方保证每天到现场时间不少于 小时,每日填写施工日记,负责办理各项验收及变更等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担。施工过程中所有书面材料及时交甲方工程部审核和存档。

  六、乙方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的规定,落实有效措施,杜绝事故发生。如有人身安全、伤亡、消防、偷盗等事故发生,在内部核算上,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施工中一切实用工具(含钻头、铅笔、漆刷、刀片、批刀、毛巾等)由乙方自理。

  七、乙方资金目标管理责任:乙方应在此指标内合理控制使用,工程经费以此指标为最高额度,无特殊情况超标由乙方自行承担。指标内资金结余部分按公司分配政策进行分配。资金由公司财务根据资金发放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度及时予以发放支付(详见附合费用支付单)。因乙方管理、施工质量或进度等原因造成业主不支付工程款等情况发生,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自行支付所有费用。

  八、装饰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将规范填写的施工日记及各种现场填写的表格等资料上交甲方公司,并配合做好与业主的结算工作。凡不交者或不真实填写者,甲方有权不予结算。

  九、获得业主、监理方及甲方优良工程评定的项目或因丙方优良表现获得客户好评并使甲方承接到客户介绍新的工程业务等情况,甲方根据丙方表现给予不同程度奖励。

  十、乙方在按图施工正确的情况下,如甲方或业主要求整改,必须由甲方出具工程联系单给乙方,注明整改方案,因工程整改而导致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甲方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个工时元,但增加的工作量应由甲方负责人签字审核予以认可。

  十一、不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甲、乙双方终止内部承包,乙方应配合作好项目的人、财、物、料、

  图纸等的.交接工作。乙方不配合交接或拒绝交接,甲方有权对乙方不予结算给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二、违约条款: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除要补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1.以甲方名义在外私自承接装修工程者支付违约金 元。

  2.没有签署工程变更联系单,私自给业主增添工程分项或工程量或改变施工内容的,支付违约金元。

  3.乙方无故克扣施工人员工资,支付违约金元

  4.不经甲方公司工程部同意,擅自停工者,每天支付违约金元;

  5.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并拒绝执行质检人员整改意见或整改通知单内容的,支付违约金 元;

  6.拒绝执行工程部质检人员对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各项及总体验收质检意见的,支付违约金元;

  7.乙方收取业主好处或擅自接受业主宴请吃饭等情况的,支付违约金元。

  十三、乙方已仔细阅读本承包责任合同及合同附件(开工通知书、综合人工费用计算方法、费用支付方法、施工管理标准等),无任何异议并签字认可。

  十四、本责任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订后生效,工程保修期满后自行失效。

  甲方: ______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项目施工管理内部承包责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责任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责任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合同 篇5

  发包方(甲方): xxx承包方(乙方):xxx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实验室装修承包合同范本。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方式: 1.4、 施工面积:

  1.5、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1.6、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2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 3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 1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的手续。

  2.2、 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4、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3条 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定施工方案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并支付乙方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合同范本《实验室装修承包合同范本》。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

  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2、 甲、乙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及中间工程的检查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及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时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3、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 三 日内组织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及相关费用。

  第6条 付款方式

  6.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 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付清。

  备注:

  6.2、 本工程装修保修期为12个月。

  第7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7.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支付滞纳金。

  7.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为奖励。

  7.3、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

  7.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 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

  7.5、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7.6、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负责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8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8.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8.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

  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9条 其它约定

  本工程施工内容以《工程预算单》的内容为准,如施工中有增加项目应在单项施工完成后签定项目增减单,按市场价结算。如报价单中有未施工项目应在工程结算后扣除。本工程以项目单价为准,数量按实结算。 工程施工时甲方如对施工成品提出修改,由此产生的延误工时及材料损耗费由甲方承担。

  第10条 附则

  10.1、 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0.2、 本合同正本倆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叁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壹 份。 10.3、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第11条 附件

  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工程预算书

  甲方(盖章):xx 乙方(盖章): xxx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代理人:xxx 代理人: xxx单位地址:xxx 单位地址:xxx

  电话:xxx 电话:xxx 传真: xx传真:xxx

  xxx年xx 月xx日

工程合同 篇6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0xx年三月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费用

  7.1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___________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 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____________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人提交______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___________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50%,计___________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工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全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产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 、9.1.4、9.1.5

  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_____年。

  9.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_______%.

  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

  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___________份,发包人___________份,设计人___________份。

  12.8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7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使用说明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此合同文本。此版合同文本适用期至新版合同文本发布时止。

  2.工程承包方(乙方),应当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甲、乙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此合同的,应当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凡在本市各市场内签订此合同的,应当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主办单位各执一份)。

  4.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

  5.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含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全部完成,经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验收合格视为竣工。

  6.验收合格: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或虽未办理验收手续但发包方已入住使用的,均视为验收合格。

  7.工期顺延:是指非因乙方的`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工程期限予以相应延展。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粘贴印花税票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建筑资质等级证书号:_______

  本工程设计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施工队负责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装饰装修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程户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报价单和图纸);

  1.5 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三)。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表二、三)。

  1.6 工程期限_______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7 工程款和报价单

  (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报价单应当以《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参考价格》为参考依据,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报价单应当与材料质量标准、制安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当与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

  3.1 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的,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3.2 双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xx)的要求。

  3.3 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予以签收确认。

工程合同 篇8

  发包方(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承包方(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准则,甲方将_______________工程中的搬迁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望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

  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搬迁工程内容:

  2、工程范围:

  3、工程计价:

  二、价格及支付

  1、上述合同总价是固定价格(或数量单价),

  2、支付:合同款,预付款:_____元,大写:_________。在甲方验收后天内一次性付清尾款(甲方向乙方支付),支付方式:现金交易。如果甲方未按时支付合同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规定的付款日后第3天起,甲方按合同总款以每日______元(千分之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合同工期风险提示:

  明确约定好工程期限有利于保障工程进度,是保证工程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另外,承包方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劳务发包方也可以据此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在涉及工程工期的诉讼中,由于不同的原因所造成工期延误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因此对于劳务发包方被支付劳务报酬的时间约定也会有所改变,在履行工程合同中,劳务发包方应当对可能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要求专门制定制度作出书面认定,比如增加建设项目、增加工作量、提供原材料和其他条件的时间等方面的事项,以避免将来发生诉讼时无据可查。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风险提示:工程质量未符合标准的归责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相应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质量约定:

  2、验收约定:甲方在约定的验收期对乙方劳务工程进行验收,如发现问题,应现场叫乙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五、保证、索赔和违约金风险提示:明确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推迟一天开工,违约金为:________元;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完成项目工期,推迟一天违约金为:______元;

  3、乙方在服务期间应保证甲方物品安全,不得损坏甲方物品,甲方应对贵重物品进行投保;因乙方服务责任因素导致甲方物品损坏,由乙方进行赔偿。

  六、争议解决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协议一式____份,双方各持_____份。自签定日起生效。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以资证明。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9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1.4 承包方式:

  1.5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1.6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 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 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4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5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7 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安全施工。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2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4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5.5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总价款为

  6.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 次,按以下时间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1)合同签订后,支付

  (2)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后,支付

  (3)竣工验收后支付余款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一),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 %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2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应禁止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责任的约定

  8.1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规、操作规范的要求。乙方人员的人身、财产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与甲方无关。如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甲方,以及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2 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8.3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支付滞纳金。

  9.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为奖励。

  9.3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4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5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6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7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双方可以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2 本合同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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