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

时间:2022-06-23 08:40:03 劳动保障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相关文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 有无准生证待遇有何区别?07-1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06-29

女职工劳动保护案例06-29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劳动法是什么关系07-11

法律中劳动保护的主要措施07-01

女职工生育的福利07-14

女职工生育保险07-13

女职工调研报告08-26

女职工退休条件是怎样的07-03

女职工退休年龄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