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的协议

时间:2023-10-09 07:57:20 金融/投资/银行/保险/财会 我要投稿

投资的协议[优选][实用6篇]

  在当下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签订协议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投资的协议[优选],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投资的协议[优选][实用6篇]

投资的协议[优选]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本着相互信任,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共同发展的目的。且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共同合作成立巴黎国际婚纱摄影万年 ,入股期间必须在巴黎国际婚纱摄影万年 或集团店担任相应职位,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就合伙事宜订立本协议以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入股经济实体名称: 巴黎国际婚纱摄影部

  第二条经营范围: 摄影、礼服出租、婚庆礼仪 服务

  第三条经营地址: 江西省万年县

  第四条入股方式、出资金额和占股比例:

  一、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占总股份的 %。

  二、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占总股份的 %。

  三、本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

  本装修经营期间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入股人的出资均为婚纱摄影店财产,各入股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乙方为干股(不参与店里的管理与经营,不在店内担任任何职务可提供有助店里发展建议。是否采纳由店里管理者定。并协助店长杨 处理好店里一些外围社会事务。)

  第五条巴黎国际婚纱摄影

  在装修经营期间所欠债务,由店里统一承担。

  第六条收益及责任:

  一、巴黎国际婚纱摄影万年 在经营期间所有事物由店长杨 管理负责。各位股东必须遵守店内规章制度,服从配合店长工作安排,不在职股东及家属不得干涉所有店务管理。其它不在职股东应该全力通过关系协助店长处理外围事物,(如: 城管,物业,广告等)

  二、本公司经营期间各股东盈亏自负。

  三、各位股东每日可以查帐。本公司每月可按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如有股东缺席视为弃权,其它工作日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召开。

  四、如果以后有入股人辞去巴黎国际婚纱摄影万年 相应职位并另谋发展,自其离开之日起,离开的入股人应向其他入股人提供相应人员担任其职务并须所有入股人书面同样方可生效否则视为无效,若未经60%持股人同意擅自决定者,处以3000元/月的处罚。其它不在职股东应该全力通过关系协助店长处理外围事物,(如: 城管,物业,广告等)

  第七条再投资比例及损益承担方式:

  一、再投资比例: 因经营需要再扩大投资,各入股人按现有占股比增加投资;如发展需要扩大经营需经60%持股人同意方可生效。

  二、全体入股人均按投资占股比例分离收益及承担风险。

  第八条入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入股人的权利:

  1、入股人享有共同发展的表决权,下列事项需经60%的股份持有人同意:

  2、经营所得利润占股比例分配;经营所负债务按占股比例承担。

  二、入投人的义务:

  1、共同维护入股企业财产的统一。

  2、承担入股企业经营的风险。

  3、应全力辅助店长,不能干扰店长的店务管理。

  4、为公司工源节流尽心尽责。

  5、为入股人争取最大利益。

  第九条入股企业终止和入股企业转让。

  一、因以下情况入股企业终止:

  1、全体入股人同意终止入股企业的。

  2、入股企业被依法撤销。

  3、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导致入股解散的其他原因的。

  二、入股企业转让:

  1、入股企业转让以竞拍方式进行,竞拍人原则只能入股人;

  2、竞拍所得资金按各入股人占股份比例分配。

  3、未经全体入股人一致书面同意,不可对外招标竞拍,否则视竞拍无效。

  第十条退股与出资转让:

  一、任何一方要求退股必须在三个月前告知其他入股人,原则上在入股企业效益不好时不得要求退股,但全体入股人同意的除外。

  二、任何一方自合同签订日算未满3年者原则上不允许退股或转让,如60%的股东以书面的形式通过除外,如未经60%的`股东以书面的形式通过擅自离开满一个月,公司有权将当事人所持股份没收,所没收股份由在职股东平均分配当事人所占股份。

  三、退股人股份只能转让给内部入股人,未经60%股人书面同意股份不得转让内部入股以外的第三人,否则按其入股的比例承担所造成的损益。

  四、退股人股分按每年15%的折旧

  第十一条财务问题处理:

  一、如果一入股第二次查处有财务问题,除责任人股人应退回所侵占、挪用的资产并承担由此所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外,其他入股人有权强制要求责任入股人退股,其全部股份按入股金的50%转让给其他入股人,若责任人股人不同意退股并转让股份的,其他入股人有权按责任入股人自动退股处理,不退还责任入股人入股金并不予分配任何利润。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一、如发生入股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在职期未满三年退股者,A: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1/3时,按当时入股金额的1/3退还,已分红利亦按1/3计算。B、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1/2时,按当时入股金额的1/2退还,已分红利亦按1/2计算。C、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3年时之前12个月之平均纯利润乘以18个月,作为总资产计算标准再按各投股份比例退还。

  二、入股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店长的调动以及公司安排的事项。

  三、入股人不得以股东的身份在其担任职位的职务越权干涉比其职位高的人员,否则视为故意扰乱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三条禁止事项:

  一、禁止入股人从事损害入股企业经营利益的行为;

  二、禁止入股人及其家属未在持有60%股权人授权下,私自干预入股企业的店务管理。

  三、禁止入股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否则由此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其自身承担,入股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入股人自驾私家车从事入股企业经营行为的,应注意交通安全,否则造成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和赔偿由入股人承担,与入股企业无关。

  五、严禁入股人使用公司车辆用作私用,否则因驾车造成的一切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和赔偿由入股人承担,与入股企业无关。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全体入股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各入股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入股人签名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的协议[优选]2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一致认同,乙方作为新的投资人与甲方共同经营潍坊东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各方按如下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一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陆拾万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

  乙方根据公司建设厂房、采购设备的进度以及正常的流动资金需求情况适时的向公司注入以上出资。

  乙方在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依上述两项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条入股及股份的转让

  依法履行了法定入股程序后,方视为乙方业已入股,成为公司股东。乙方转让股份,须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且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第三条股东(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依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 、依据30%的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承担公司亏损;

  3 、对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的公司经营利润不享有任何权益、对营业损失及债务亦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成为公司股东之后,若由于公司清偿乙方成为股东之前的债务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 、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和业务工作。

  5 、应按本协议书之约定及时支付相应款项。

  第四条承诺

  甲方承诺,潍坊东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系合法注册,现依法经营的合法公司,否则,向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还有其他损失,应据实赔偿。

  第五条违约责任

  乙方若迟延支付款项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赔偿;若甲方因重大过错,致使公司遭受资金损失的,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共同协商,并且须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书共两份,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的协议[优选]3

  现有 人,根据《公司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 省 市共同投资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的投资各方为:

  1、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

  2、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

  3、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

  二、公司的成立

  1、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合同各方同意在 市 区建立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 , 。

  2、公司名称:

  3、法定地址:

  4、通信地址:

  5、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三、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风险提示:

  投资协议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资问题,因此一定要在协议中载明出资的方式,以此方式认缴的出资额是多少,确定该出资额所占的出资比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出资实际缴付的时间确定。实践中不乏有投资人在签订出资协议后,因各种原因而迟迟不予缴付出资,从而导致整个合作项目进程延缓。若未在协议中对此约定,或使迟延履行出资义务人逃脱责任。

  四、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投资

  各方出资最低限为 元人民币。投资各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 天内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打入全部出资金额。其中:

  1、甲方出资 元人民币,资金股占 %;占 份的 %。

  2、乙方出资 元人民币,资金股占 %;占 份的 %。

  3、丙方出资 元人民币,资金股占 %;占 份的 %。备注: 如后期业务发展需要再注资,则按实际占股比例出资。

  五、合资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取得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公司解散过程中最先解决资金股的退股问题,如低于起始资金时公司应全额退还入股金。如高于起始资金。则按照股份比例套算。

  4、投资人离职及要求退股的,必须提交离职申请和退股申请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离职和退股。在离职期间,公司将分 次退还股份,在 年内退还所有股份,退股的时间为每年的 月 日。风险提示:

  在盈余分配问题上,投资人通常不会忽略,但对于投资项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分担上,投资人往往会出现疏漏。虽然各投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对投资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协议约定确定的。若因约定不明,会使得无过错投资人要与过错投资人共同承担责任,甚至数倍于有过错投资人。

  5、公司每年分配利润的 %。

  六、合同的修改、变更、终止以及违约风险提示:

  为避免发生潜在风险,合同各方将违约责任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就会使签约人谨慎签约,全面系统的估计自己的履约能力,防止签约人故意违约,提高签约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并在履约过程中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合同风险消弭于签约阶段。

  其次,合同中,许多当事人常约定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确忽略对具体违约金的确定,而在后续纠纷争议中,守约方又对损失的大小无法确切举证,而造成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因此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当多费些心思。

  1、本合同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

  2、对合同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取得合同各方的同意,并经合同各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3、股东在合同期内如违背以下内容,则公司有权解除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及终止协议并有权没收其所有股金及红利款。

  (1)不得做贸易、贪污客户提成、做兼职。

  (2)公司的相关机密不得泄露。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1、制定章程、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利润分配等均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2、本合同投资各方各 份,共 份。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合同签订地: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合同签订地: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合同签订地: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的协议[优选]4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服务有限公司(简称 平台)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 平台向甲方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事宜,达成本服务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拟募集资金计人民币 万元并承诺以所募集资金增资扩股,出让公司 %的股权,乙方项目投后估值为人民币 万元股权众筹协议书文章。

  第二条委托期限服务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上述服务期限届满未达到募集资金额度或仍需融资项目众筹的,双方需另行签订融资项目众筹协议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服务期限延长。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及时向 平台提供关于委托事项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资料。

  2、积极配合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及投资人对甲方的尽职调查,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平台的会员规则及交易规则,维护 平台公信力,不得从事有损 平台利益的行为。

  3、应对 平台推荐的投资人的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并安排与投资人进行会谈(如投资人要求)。

  4、甲方应基于其独立判断做出融资决策,其融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 平台应全程参与甲方拟融资项目的信息发布、融资指导、品牌宣传等环节,并利用自身资源保障上述环节的顺利实施。

  2、 平台应认真履行对甲方基本资料审核调查的职责,有权就甲方的所有信息进行询问和调查。

  3、 平台按照 平台的交易规则及会员规则对参与承诺投资的投资人进行初步审查,(学生打架调解协议书)但 平台不对审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4、 平台应当协助甲方安排商务谈判、设计融资方案等整体融资事宜;并促成甲方与 平台上参与众筹的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并签订投资协议书。

  第五条排他性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以下简称“排他期”)内, 平台为甲方的独家股权众筹融资顾问。

  2、在此期间公司乙方不能撤销此次众筹融资,并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认购投资,也不能在其它众筹投资平台进行宣传。在此期间公司如撤销此次众筹需赔偿 平台人民币壹拾万元违约金。

  第六条保密甲方、 平台双方及其委派的工作人员,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和披露本协议及对方的项目材料、书面报告等相关信息与文件。

  第七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同意并承诺,对于因其违反本协议约定而使对方遭受的或/和与之有关的所有损失,其将向对方做出赔偿,使之免受损害。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解释。

  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和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一方提出协商,三十日内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或/和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向微财(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股权众筹协议书合同范本。

  第九条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本协议自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和以确认函形式予以确定,所签补充协议和确认函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所签补充协议和确认函为准。

  3、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或/和终止。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投资的协议[优选]5

  甲方: 法人代表: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 住址: 联系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入股给甲方发展产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自愿入股甲方 公司,投入 产业。风险提示:

  投资协议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资问题,因此一定要在协议中载明出资的方式,以此方式认缴的出资额是多少,确定该出资额所占的出资比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出资实际缴付的时间确定。实践中不乏有投资人在签订出资协议后,因各种原因而迟迟不予缴付出资,从而导致整个合作项目进程延缓。若未在协议中对此约定,或使迟延履行出资义务人逃脱责任。

  第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本次将公司资本金增加至 万元人民币。公司现有股东实持资本金 万元人民币,本次各股东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 方式。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 甲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乙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第三条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内容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风险提示:

  在盈余分配问题上,投资人通常不会忽略,但对于投资项目给

  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分担上,投资人往往会出现疏漏。虽然各投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对投资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协议约定确定的。若因约定不明,会使得无过错投资人要与过错投资人共同承担责任,甚至数倍于有过错投资人。

  2、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3、公司增资扩股成立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4、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

  第四条其他事项

  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第五条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风险提示:

  为避免发生潜在风险,合同各方将违约责任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就会使签约人谨慎签约,全面系统的估计自己的履约能力,防止签约人故意违约,提高签约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并在履约过程中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合同风险消弭于签约阶段。

  其次,合同中,许多当事人常约定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确忽略对具体违约金的确定,而在后续纠纷争议中,守约方又对损失的大小无法确切举证,而造成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因此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当多费些心思。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违约方未出资的,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并有权按照违约方应当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第七条争议与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注: 只能选一种):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订之前,各方之间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本协议自投资各方签字盖 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 ):

  乙方(签字盖 ):

  签字日期:

  签订地点:

投资的协议[优选]6

  第一章总则

  一、全体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二、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三、合伙企业名称: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四、住所: 。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五、合伙目的:从事公司股权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六、合伙经营范围: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八、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 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 人,有限合伙人为 人,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1、普通合伙人:

  (甲)名称: 住所: 。

  (乙)名称: 住所: 。

  2、有限合伙人:

  (丙)名称: 住所: 。

  (丁)名称: 住所: 。

  (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合伙人)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九、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 万元。

  十、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如下所示: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1) 以 方式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

  (2) 以 方式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3) 以 方式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

  (4) 以 方式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

  3、合伙人的出资在本合伙企业注册登记后 年内缴清。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十一、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企业利润以各合伙人实缴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十二、合伙企业费用:

  1、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解散、清算等费用。

  2、合伙期间,执行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收取年度管理费用。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于设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执行合伙人。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

  十三、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十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担任,其应具备下述条件:

  1、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处理各项事宜。

  2、变更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伙代表人。

  3、代表合伙企业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4、委派合适人选代表本合伙企业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其他为实现合伙目的需要办理的事务。

  十六、执行合伙人应当每 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十七、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十八、有限合伙人应配合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按执行合伙人要求签署各种法律文书。

  十九、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拥有的股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十、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的 月 日。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 %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十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二十二、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普通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可以同时购买、持有相同公司股权,该行为不视为普通合伙人从事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十三、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二十四、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八章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二十五、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超过 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

  4、其他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二十六、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应履行如下程序:

  1、经任一有限合伙人按本协议约定的提起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执行合伙人存在前款规定的可被除名的情形。

  2、人民法院做出认定执行合伙人存在前款规定的可被除名的情形的判决书生效后,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 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可做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的决议。

  二十七、若合伙人会议在做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时有限合伙企业未能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做出决议,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二十八、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4、合伙人会议在做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的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做出决议。

  5、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被除名之外的合伙人订立新的合伙协议。

  二十九、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和更换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停止执行有限合伙事务,并向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事务。

  三十、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

  三十一、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三十二、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十三、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三十四、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十五、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三十六、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入伙与退伙

  三十七、普通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十八、有限合伙人入伙应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其入伙不应减少其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原享有的利益,普通合伙人应将因新合伙人入伙导致合伙企业相关变更事宜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十九、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解散之前,不得退伙、转让财产份额或将财产份额出质。

  四十、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十一、合伙期限内,如合伙企业投资的股权未能实现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有限合伙人只可通过转让其名下财产份额的方式退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

  四十二、合伙期限内,如合伙企业投资的公司股权能达到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条件,有限合伙人可以要求退伙,合伙企业应进行清算,退还该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方式,退还财产份额的.方式应征得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全体合伙人不能达成一致的,合伙企业解散,各合伙人根据其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

  四十三、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十四、如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如不愿成为有限合伙人,或未取有限合伙人资格,执行合伙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将该退伙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转让双方如对转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应清算,清算费用由出让方承担。

  四十五、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执行合伙人认可的人选有优先购买权。

  四十六、有限合伙人如决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有权指定第三方收购该有限合伙人拟转让的财产份额,转让双方如对转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则应清算,清算费用由出让方承担。

  四十七、合伙期限届满,如普通合伙人决定延长合伙企业合伙期限,有限合伙人不愿继续合伙,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选择以货币或以合伙企业名下股权方式退还该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四十八、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四十九、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普通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五十、如合伙企业名下股权被全部转让至他人名下,执行合伙人可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五十一、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五十二、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五十三、普通合伙人和各有限合伙人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书面的形式按附件所列明的地址送达,送达前发出方须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接收方。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五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合伙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十五、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 地人民法院裁决。

  五十六、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体合伙人签章: 。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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