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上调细则

时间:2022-08-04 02:58:10 社保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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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养老金上调细则

  老金(pension)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4养老金上调细则,欢迎阅读。

  1、陕西省养老金调整细则

  一、2013年12月31目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193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1934年1月1日至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1939年1月l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4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l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2014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山西省养老金调整细则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调整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二)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四)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助)低于2389元的补齐到2389元。

  3、广东省养老金调整细则

  一、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1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按国家文件要求确定倾斜人群。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额计发。

  2、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对2014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全年96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三)离休人员调整。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在市已经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按相关规定冲减生活补贴。所在市已经建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离休费同步增长机制,不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按机关离休费调整办法执行。

  此外,我省去年以前对企业退休高工的历年倾斜形成的累积额(称高级职称专项津贴)保留原标准继续发放(含2014年新退休的企业高级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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