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待遇

时间:2022-07-02 11:29:21 社保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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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待遇

  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规定

  待遇审核环节对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审核:

  (一)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人员;

  (二)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三)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按规定养老金纳入统筹支付的人员;

  (四)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并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条件的人员。

  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由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实际缴费年限系指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系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前视同缴费的工作年限。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是指:

  (1)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和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满9年,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其中,原国有企业和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女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本人自愿,可在其年满50周岁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4)根据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文件、领导小组文件[2000]15号、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等文件规定,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破产项目的破产企业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

  (5)按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因资源枯竭而关闭破产的中央所属核工业矿、原中央所属现已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矿及有色金属矿、地处深山职工再就业困难的三线企业(原国防科工委[1984]计研字第1239号文件确定的名单中未实施三线调迁的企业),其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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