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

时间:2023-09-15 09:35:25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转让合同通用(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转让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转让合同通用(5篇)

转让合同 篇1

  出租方: (甲方)

  承租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经营范围:

  1、乙方承租甲方 楼 场地,面积 平方米。

  2、甲方为规范商城的管理,方便消费者购物并经乙方同意,乙方所租场地的经营范围为 品牌 除此以外的商品乙方不得经营。

  二、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的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租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年租金为 万元,大写 万元整。

  2.、房租全支付方式:乙方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齐租金。

  四、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交纳以下有关费用:

  1、卫生费、水费、工商税务费、取暖费。

  2、甲方为商城提供统一的公用照明用电,乙方所需安装磁卡电表,刷卡买电。

  五、管理方式及规定:

  1、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布局规范。

  2、乙方进场后的商品布置陈列,必须遵守甲方的统一管理规定,商品陈列整齐,布局合理,不能遮挡其他商户。

  3、为确保商城内商品因意外导致的损失得到充分的保障,甲方要求乙方对自己所承租场地的商品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乙方未对承租场地内的商品投保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租赁期间甲方负责商城的物业及布局的全面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如乙方所售商品,顾客投诉甲方有权清除,乙方并不退还租金,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场地内的卫生、安全防火等各项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处理。乙方不按约定经营范围、擅自转租、转让和利用经营场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服从本商城管理规定的,不按规定使用水、电或私拉乱扯,拒交、逾期不交各项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租金。甲方必须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并尽可能对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服务,甲方有义务对出租场地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修缮。

  2、乙方对所承租的场地享有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使用权,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即乙方向甲方支付全年度租金100%的'违约金)。乙方必须按本商城规定的经营时间进行退场,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卫生、防火安全规定,不准在商城内吸烟、动用明火,维护店堂的经营秩序,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乙方不准在超出自己承租的场地外经营,不准乱摆、乱放商品和杂物,不准超范围经营,乙方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否则后果自负并独

  自承担民事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经营合同约定以外品牌的商品,违反此规定,乙方应无条件撤掉新增商品并向甲方交纳1000—2000元的罚款,甲方在修缮店堂内设施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七、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因国家政策需要,导致房屋拆迁或改造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方退还未到期租金,乙方应停止经营,及时交回房屋,乙方承诺不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主张。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租赁期租金总额的5%),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本合同届满一个月前,甲、乙双方对该场地是否续租进行协商,乙方在同意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乙方在此期间不做任何表示,甲方将归其为不再续租,合同届满,乙方腾出该场地,经甲方验收后本合同终止。若合同届满,乙方既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又不腾出租赁场地,甲方有权将其商品搬出该场地并以每月加收1%滞纳金的价格计算超出所占场地的租金,并可将商品折价处理,充抵租金。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乙方均可向津南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2

  甲方(出让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转让公司)是由甲方于 年 月 日基于其掌握的 技术针对 项目投资注册的全资控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营期限为 年。

  鉴于,甲方有意将其所属的占 %股权的转让公司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转让公司。

  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

  转让公司名称为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无形资产占 %),评估价值 万元,涉及土地 平方米,涉及员工安置 人,涉及银行债权 万元,住所地: ,经营范围:

  二、员工的.安置:

  本合同公司转让时所涉及员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并由乙方接收

  三、债权、债务处理

  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并由乙方接收

  四、土地使用权使用方式

  本合同转让公司坐落场所的土地性质为 ,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并由乙方接收

  五、公司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预支付甲方 %转让价款(包括20%定金,适用定金规则)。

  2、甲方收到乙方上述 %转让价款后, ,乙方支付给甲方剩余 %转让价款。

  六、产权交割

  甲方收到乙方100%转让价款后,转让公司相关权利义务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约定在一月内办理相关产权交割手续。

  七、费用和税费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费用和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 乙方承担

  八、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九、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定金的补偿;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公司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公司,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

  十一、权证变更

  甲、乙双方在交割完成后,由负责,于 日之内办妥权证变更事项。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十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其他

  本合同共 页,附件 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委托的会员各执 份;产权交易机构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3

  甲 方(卖方):

  乙 方(买方):

  甲方现将 车转让于乙方。该车车牌 ,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1、该摩托车转让后出现的一切问题(维护修理或被盗等)与甲方(行驶证登记人)无关。

  2、该摩托车转让后,乙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而产生的.本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等与甲方(行驶证登记人)无关。

  3、该摩托车转让后,乙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等与甲方(行驶证登记人)无关。

  4、该摩托车转让前,甲方(行驶证登记人)使用时如发生交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与乙方无关。

  5、协议规定该摩托车只能乙方本人及直系亲属使用,乙方不得转卖(转借)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转让日期为:

  7、甲方身份证 ,联系电话 ; 乙方身份证 _,联系电话 。

  8、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转让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台球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1、甲方提供给乙方承包经营的台球厅位于北京市宣武区红莲北里20号楼三层,面积共800平方米。

  2、台球厅附有经营所需设施、设备、用具(见清单)。

  第二条 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经营期限为: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押金、承包金及支付

  1、押金:乙方向甲方缴纳押金人民币贰万元整,承包结束后双方交接结清有关设备、用具及有关费用后10内退还。交纳时间:为第一次交纳承包金时一同交纳。

  2、承包金:乙方承包经营期内,第一年至第三年承包费为每年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第四年至第六年为每年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支付方式为:季付。交纳时间:为每季度承包金到期前10天。

  3、其他费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由乙方按月交纳甲方。如有逾期甲方有权没收押金并解除合同。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约定提供台球厅给乙方经营,并保证乙方独立自主经营。

  2、为乙方提供现有的台球厅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用具等。(另附清单)

  3、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正常供应(特殊情况例外)。

  4、负责台球厅内的水、电的维护、维修。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必须合法经营,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和处罚。受处罚后的一切善后事宜由乙方自理。

  2、负责经营过程中台球厅内的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并确保合同期结束时台球厅内的所有资产完好和不流失。人为损坏或被盗,按原价赔偿。

  3、做好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用工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擅自转让承包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将押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收缴不予返还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条 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2、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应承担原合同内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义务与责任。

  第八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可通过提起诉讼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转让合同 篇5

  一、引言

  近年来,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城市房地产行业迅速崛起、房价飞涨,一些居民对昂贵的城市房价望而却步,因此纷纷购买价格相对较低的小产权房。但是,由于法律对小产权房转让行为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务过程中学者们对转让合同效力与责任等问题产生重大分歧。本文则是在通过对国家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学者观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小产权房转让的合同效力与责任做一个比较全面的分析。

  二、小产权房的概念

  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但这种所有权是有限的,体现在农村土地的买卖必须经过地方政府批准,这就限制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转。而地方政府通常为获取高额的利润将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高价拍卖给开发商,而此时,作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农民不愿意利益只被政府垄断,而是私下联系开发商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盖房进行售卖,所得远远大于政府的征地补偿。这就是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源。而这种未经规划、也未缴纳相关费用就在农村集体所有地上建造并销售的房子,就是人们约定俗成的“小产权房”。由此也不难看出,“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内涵与外延十分模糊,并且它的存在还是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种挑衅。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小产权房有相关定义,小产权房是指在未经规划、未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仅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书,其获得产权不是完整合法的产权。[1]除此之外,该且该类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会备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小产权房虽然产权不完整,并且风险隐患大,但它以低廉的价格迎合了工薪阶层的现实生活需要,因此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这些模糊不清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导致了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小产权房也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打擦边球。

  三、小产权房转让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合同的效力

  从目前学者对小产权房的理论研究来看,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 有效说、无效说和部分有效说。[2]笔者赞同认定转让合同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义原则。国家规定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倾向。农村宅用地制度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内部成员的一项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转违反公平原则,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但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并不会造成集体资产的一种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处理自己合法有效财产的权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没有违背制度设计的初衷。

  第 二,增加农民的收益。小产权房本身存在的`产权不完整,交易风险大等特点决定了要对小产权房的交易进行严格管理。要有不慎,其无须交易会导致房地产交易的混乱及管理困难,各方利益保护处于失控状态。但是,从另外一角度来看,禁止小产权房在集体组织内部之间的买卖违反了公平的原则,目前农民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却没有相应的处分权,造成他们无法像城镇居民那样获得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这势必会造成农民利益的损失。因此,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交易行为有效,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一种有序规范交易,这些成员都能收获房产所带来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实现双赢。

  ( 二) 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合同的效力

  对于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出售小产权房的案例,在实践中普遍认定合同无效。如李玉兰诉马海涛一案中,法院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小产权买卖合同无效。其中一个理由为: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对其成员的一种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3]笔者持合同无效论,原因如下:

  第一,我国“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之原则的限制。若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该城镇居民同时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这就与我国禁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相违背与冲突。我国《物权法》第146 条规定说明对房地产所有权进行转让时,房产下的土地所有权同时转让,当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也适用此项规定。但是,对于小产权房的转让,从法律角度来看,城市居民根本就无法获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权,这样就会形成房地分离的状态,比较容易产生法律纠纷。[4]

  第二,《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禁止转让不具有完整权属证书进行转移登记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转让的房产必须是依法登记且具备相关权利证书。而小产权房由于产权的不完整性,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仅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书,所以不能进行转让,故合同因为标的不能而无效。[5]小产权房无法登记、无法转让,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终无法实现,自然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小产权房作出明确规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应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文件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有无。为了保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国务院相关政策规定不允许农村宅基地转让,由此可见,国家明令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因此,对于集体组织以外的城镇居民来说,其小产权买卖合同归于无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布通知坚决遏制违法建售“小产权房”行为,这是对小产权管制的最新政策出台,也意味着国家对向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转让的小产权房加强了管制,虽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可以预测未来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难重重。

  四、小产权房转让合同之无效责任

  实践中,关于小产权房的交易层出不穷,小产权房合同或被确定为无效,那么,此类合同一旦被确定为无效,双方的利益如何协调,法律后果如何承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何恢复到原有状态,都值得深入探讨。

  ( 一) 对现存财产的处理

  《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发生的财产转移应恢复到原有之状态。基于双方合同而为之给付应当予以返还。但是这里必须考虑到产权房买卖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确定无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状态就已经发生了改变。

  1. 作为合同标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归还房屋,出卖人返还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关于房屋改造附加的开支,双方协议决定,由出卖人给予特定的经济补偿或不影响使用价值的情况下由买受人拆除带走。

  2. 作为合同标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行为成就时生效。这就必然导致原来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标的灭失,而现行建造的房屋由于事实行为由现行物权人享有。那么,值得思考的是,现在合同在标的已灭失的情况下被确定为无效,买受人返还原有合同标的已经为不可能,若此时对出卖人进行补偿,是否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着着的土地使用权? 但这种补偿的限额又是一个大难题,若买受人需要返还的是原有房屋的价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开支,就已经远远超过了返还财产的数额,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应当参照《合同法》规定的无权处分的合同经追认后有效,意思就是说,若卖方追认买方重建或新建行为的合法性,那么由卖方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并对买方给予合理补偿。这就有效协调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 二) 损失赔偿

  下面探讨损失赔偿的过错责任。合同法将过错分为双方均有过错及单方过错的情况。

  1. 双方均有过错

  合同法明确规定,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向对方进行赔偿。在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买而买,另一方明知不能卖而卖,双方都存在过错。在实践中,对小产权房买卖双方的过错认定上一般认为卖方承担主要责任,买放承担次要责任。原因在于,卖方一般为开发商或者某组织,处于优势地位,在出卖前有义务熟知国家对小产权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许出卖但为了追求高额利益依然加以销售出卖,后又由于拆迁等赔偿款的利益驱动主张合同无效; 而买方虽也应知国家政策不允许买卖,但他毕竟支付了全额价款,财产利益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其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

  小产权买卖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其成立要件包括义务的违反、存在利益损失、因果关系等。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买方的直接损失是筹房款的相关利息以及促使合同达成所支付的其他费用,间接损失主要是城市房价上涨的差额损失。而卖方的损失就远远低于买方的损失了,相对于卖方而言,由于房屋的自然属性,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远远低于买方。并且卖方之所以在之后主张合同无效通常是由于高额的拆迁款,因此,通常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不公平现象: 买方利益受损大,卖方受损小,反而还会由于自己的不诚信而获利[6]。

  买卖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双方均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小产权买卖合同无效后,应采取的措施为: 恢复原状,即房款返还和房屋归还。但是实践中总是会出现难以真正恢复原状的情况。

  2. 单方过错的情况

  一方存在过错时一般是由于卖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得买房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房屋。根据相关规定在卖方提供虚假文件促进合同达成的情况下,可要求双倍赔偿。适用双倍赔偿的条件如下: 第一,卖方是不具有农村集体组织形式的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次,买买方不知合同标的之房屋是集体组织性质; 第三,卖方故意隐瞒未取得或虚假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明。最后,对该条款,法院的适用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不得主动适用。

  五、结语

  小产权房的存在目前难以得到法律认可,但却有很多合理之处,因此屡禁不止。目前小产权房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出现。小产权房的出现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决了一部分人的住房问题,并且使得农民从自己的土地上获得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会造成我国土地资源更加紧张,扰乱房产市场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确小产权房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责任,有利于有效解决实践交易中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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