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

时间:2023-09-10 09:52:42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转让合同7篇[优秀]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转让合同7篇,欢迎大家分享。

转让合同7篇[优秀]

转让合同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磋商,就布瓜工作室的转让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 名为“布瓜工作室”内财物的所有权、画室使用权等全部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该画室相关联的附属权利全部转让给甲方。(具体涉及的画室资产以双方交接单签字确认为准)

  乙方保证对布瓜工作室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他第三方与甲方发生关于布瓜工作室所涉资产与权利的权属争议,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转让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万 元整。转让款分三次付清,第一笔3万元于20xx年2月份上旬付清,第二笔2万于20xx年3月上旬付清,第三笔2万于20xx年9月30日之前付清。

  三、乙方负有如下义务:

  1、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对甲方的经营管理提供指导,包括但不限于画室生源招募、学生培训、画室续租等内容;

  2、甲方应帮助乙方稳定甲方工作室的学生人数。如果布瓜工作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学生人数少于45 人,则甲方就无需支付乙方第三笔的转让款。如果布瓜工作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内人数达到 63人及以上,则甲方承诺额外支付乙方 1万 元。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未尽事宜可以补充协议另行约定,如遇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转让合同 篇2

  在早期的罗马,债是严格禁止转让的,因为当时的债被定义为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法锁,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变更债务人都是债的关系丧失其同一性的现象。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禁止债权的转让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绝对禁止债权转让的观念开始动摇,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罗马法最终抛弃了旧的观念,在法律中明确承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原则,为了鼓励财产自由流转,保障转让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做出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从而促进了合同权利转让交易的进行,增加了由权利转让带来的社会财富。

  一、 合同权利转让概述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给受让人,从而使得合同权利人发生变化的现象。所谓合同关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发生改变,不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时效利益)、瑕疵(如各种抗辩)均不受合同权利转移的影响,而且原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保证等)原则上也继续存在。所以,合同权利转让仅仅是合同债权人发生变化。既不归属合同变更也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是消灭旧债的关系,成立新债关系,所有旧债关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从权利均随之消失。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特征

  在《合同法》中,合同债权转让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1.合同权利转让发生的是债权人的变更。合同权利转让是权利人将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应的权利范围内介入原来的合同关系,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会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原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一种是转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权利的,虽然《合同法》要求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在收到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之后受到该协议的约束,但是,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不可能成为转让协议的当事人。

  3.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债权。我国的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是规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规定在债法总则中,那么合同权利究竟指的是什么?虽然我国学术界。但是,《合同法》明确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权合同的成立和物权变更是一并进行的,所以,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只能是债权。

  4.合同权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当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时,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与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人一起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此时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可能是按份共有还可能是连带共有,究竟属于哪种共有方式应当尊重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约定的选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

  原则上合同权利可以依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是,并非所有

  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毕竟合同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自由设定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改变义务人承担的债务和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权利转让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权利,是否允许转让《合同法》并没有确定的规定。

  (一) 可让与的合同权利的排除与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则,详细分析如下。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合同关系是相对关系的一种,某些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生效,如果仍将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必然会使合同相应的内容发生变更,从而使转让后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丧失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该合同权利不能转让。通说认为,根据人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内容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不作为义务的合同债权、从权利四种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合同权利的转让问题:第一,诉讼中的合同债权。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债权,这种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债权的成立与否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因此为了减少讼累,应当禁止诉讼中的合同债权的转让。第二,赠与合同的债权能否转让。赠与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经济,而是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帮助或者满足当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质。因此赠与合同的债权不应当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之标的。实际上经常出现的,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之后,又将标的物转让与或者赠与他人的与合同权利转让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两个赠与合同都是同一标的物,后者是建立在赠与合同基础之上将债权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的转让。对诉讼时效已过的合同债权而言,此种债权丧失的是请求债务人偿还的请求权和诉讼过程中的胜诉权,债权本身仍然是存在的,当债务人自愿偿还时,不会发生基于受害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已满的债权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在第三人已经知道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当第三人和原债权人就合同权利转让意思达成一致,说明第三人愿意接受债务人不履行的风险。在自愿原则的依据之下,该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原权利人未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时,第三人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者要求原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对当事人之间能否约定合同权利不被允许转让的立法上,各个国家的选择是不同的,法国立法选择其为无效约定,德国、日本法律明确规定其有效。我国的合同法采用日本立法体例。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是依据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约定不管是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还是禁止转让给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此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要受此约定的约束。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禁止转让的特别约定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权利转让协议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原债权人违反了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会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权利的自由转让。《合同法》中没有具体合同权利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的是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效力不确定之合同权利的转让

  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权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没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现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债权。针对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权利是否允许自由流转,多数学者认为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

  1.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权利的效力还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在法定期限内不被追认,那么此时的合同即为确定、当然无效,并且无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如果,合同追认权人是原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债权人的行为应视为合同已经得到了追认,此时的合同为确定当然有效的合同,债务人要向合同受让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享有合同追认权并且在没有行使之前,合同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为了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发生率,应当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因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转让应当区分追认权人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分别规定。

  2.可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撤销合同的权利是确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归属于原债权人,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那么撤销权人的行为应当视为撤销权人放弃行使撤销权,此时的合同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销权的享有人是债务人,在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之后,若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债权人有效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合同归于消灭,原合同权利灭失,此时受让人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导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无论撤销权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进行自由转让。

  3.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权利

  在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附解除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确定有效的合同,此时合同权利为有效存在的。虽然这种权利这以后某个时间点可能或者肯定会灭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合同和时期还未到来的附始期合同的权利都是未来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权利,只是现在并不现实享有,是一种未来存在的债权。关于将来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在德国和日本法学界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债权处分行为应与处分债权的合同相区别,即使债权没有现实存在,但是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移转以

  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将来债权发生时,可以直接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应予以区别,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已存在为前提,只要效力发生时其存在即可。另一种是否定说,债权转让行为为处分行为,那么处分时必须以债权业已存在为前提,鉴于未存在的债权不得处分的原则,从而否认“将来的债权”的让与性,特别是在德国,由于权利变动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动产的处分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处分以登记为要件,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未现实存在的未来债权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下,被认可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将来的债权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或者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才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债权,则因为这种将来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就激励贸易这一方面来说,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协议不具有公开性,如果协议的效力当然约束债务人,那么在达成协议并且债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还要对新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这种自由主义对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虽然这种做法很好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建立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同时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财产的流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进步。《合同法》选择的是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合同债权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转让合同才对其发生效力。这样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通知的主体

  虽然我国《合同法》抛弃《民法通则》规定的严格限制主义而采用让与通知原则,但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通知的义务人只能是原债权人,确实存在局限性。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业已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负有相应义务。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让与字据提示给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义务人是受让人,在让与人履行辅助义务的前提下,受让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来证明其就是该合同权利新的债权人。

  (二)通知的撤销

  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性质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通知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时,依据民法上关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处理。当告知债务人时就会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就要对新债权人负担义务。对于告知的撤销问题,《合同法》第80条第2款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规范,对受让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处分作了任意性规范。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是对债务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在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债权利益,更没有处置已经转让债权的权利。否则,会侵犯受让人的债权,要向受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表见让与的通知问题

  我国《合同法》虽未对表见让与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现实存在。《德国民法典》第109条之1规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当对债务人承受其已经通知让与的效力。”借鉴德国法律和基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已经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应在我国《合同法》中确认表见让与的合法效力,从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开国:《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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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谢怀栻:《合同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7]李永军:《合同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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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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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黄名述、李振华:《合同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

  [13]苏号朋:《合同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转让合同 篇3

  转让方(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均为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第二条 转让标的及价款

  1、甲方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权的转让。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整。

  4、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第三条 转让款的支付

  1、本协议生效后______日内,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足额支付给甲方约定的转让款。

  2、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第四条 股权的转让

  1、本协议生效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转让登记。

  2、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__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 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第六条 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即具有有限公司______%的股份,享受相应的权益,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甲方应对乙方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协议的变更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4、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条 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工商变更用。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转让合同 篇4

  甲方: 证件号证(身份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证件号证(身份证):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之事宜,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甲方向乙方转让 汽车壹辆:发动机号为 ,底盘号为 。

  2、该车辆转让款为 拾 万 千 佰 拾元(¥ 元)。乙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3、上述款项付清后,该车辆产权视为完全转让给乙方所有,即转让已完成。

  第二条 过户事宜

  乙方请求,该车辆暂不办理过户;在过户之前,双方权利义务遵守如下约定。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该车辆的年审、年检、过户手续。

  2、应乙方要求,甲方可配合乙方办理该车辆的附加证件(如道路营业运输证、道路非营业运输证、尾气合格证等)。

  3、甲方如收到交通违章处罚单等通知,应通知乙方接受处理、缴纳罚金等。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按规定申办该车辆的年审、年检、各种附加证件等手续,并缴纳全部税费。

  2、按规定办理该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支付保险费。

  3、及时缴纳该车辆所产生的各种罚金。

  4、承担该车辆的.全部过户费用。

  第五条 双方特别约定

  1、乙方承担未及时办理年审、年检、各种附加证件及缴纳各种税费、罚金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2、车辆转让后,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甲方对该车辆都没有任何管理权、运行支配权和获得运行利益的权利。

  3、对于因该车辆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包括事故赔偿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5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维护出租方经营场所柜台的正常租赁经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 柜台

  1.1 所租赁柜台为位于 号摊位的 节柜台(详细位置见附图);

  1.2 柜台的使用面积为 ;

  1.3 柜台的装修及设施

  1.3.1 本租赁柜台在交付乙方时应当可以正常使用;

  1.3.2 乙方在承租后,必须爱护甲方的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有损坏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1.3.3 乙方不得随意改变营业摊位的结构和布局,也不得私自乱接用电设备;

  1.3.4 乙方如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柜台拆改结构或重新装修的,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装修费用及设施由乙方自行承担;

  1.3.5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续租,乙方在甲方租赁柜台上所添附的财产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 属于乙方的动产,由乙方带走;

  (2) 乙方投资进行的装修,能拆除的,由乙方拆除后带走;

  (3) 属于乙方的设施和装修,无法移动、拆除,或虽能移动、拆除但会对租赁柜台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无偿留归甲方所有。

  1.4如甲方进行布局调整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调整。

  二、 经营范围与经营活动

  2.1 乙方将所承租的柜台用于经营 ;

  2.2 在本合同租赁期间内,乙方应按上述约定范围进行经营,在经营范围内所从事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

  2.3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的店堂纪律,文明经营,礼貌待客,遵

  守营业时间,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乙方商品摆放不得超出其所租赁柜台货架范围;

  2.4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一切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2.5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提出的所有吃、拿、卡、要等一切不合理要求;

  2.6 乙方改变柜台租赁用途的,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发生法律效力;

  2.7 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经营,承担全部权利义务:

  2.7.1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2.7.2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宣传,招揽客户;

  2.7.3 如因经营活动与第三人发生纠纷,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义务。

  2.8 乙方的经营范围如需特殊许可,乙方应自行办理所有申请、批准事项,费用自理;

  2.9 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制止,并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2.10 如乙方在租赁期间从事非法经营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 租赁期限

  3.1 乙方承租柜台的租赁期限为:壹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2 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续租的要求。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甲方不得恶意的提出不合理的条件,以使乙方放弃续租要求;

  3.3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不续租的,应在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内将柜台清理完毕交还甲方。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完成清理工作的,可以延期交还,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乙方每延期一天,须按本协议规定的租金日标准向甲方支付柜台占用费。

  四、 租金、费用及质押金

  4.1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标准为每租赁年度 元;

  4.2 在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必须至少向甲方支付半年租金,其余租金乙方应于下半个租赁年度开始之前支付;

  4.3 乙方租赁柜台发生的.水费、电费、暧气费包括在租赁费当中,其他税费等所有实际发生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4 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上述实际发生的各项税费;

  4.5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元人民币的质押金,作为本租赁合同的担保。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未实施违约行为,质押金全部退还,但不计息。

  五、 柜台修缮责任

  5.1 柜台的正常修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但因可归责于乙方行为的修缮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5.2 发生按前款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修缮责任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修缮要求,甲方须在乙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予以修缮,以使其达到或满足乙方正常经营的需要;

  5.3 甲方未按前款规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自行修缮,修缮费用乙方有权从租金中扣除或要求甲方支付。因甲方不履行该项义务,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须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 转租、转让、调换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柜台转租、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

  七、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7.1 除法律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7.2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柜台,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 将租赁柜台擅自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2) 擅自改变柜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3) 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擅自拆改结构的;

  (4) 未按本协议的规定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一个月内仍未交付的;

  (5) 故意破坏租赁柜台的;

  (6) 乙方严重违反店堂纪律和甲方制定的约束所有租赁户及业主的规章制度的。

  八、 违约责任

  8.1 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收回柜台,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赔偿额为两个月的租金;

  8.2 甲方有其他违约行为或妨碍乙方经营活动行为,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

  8.3 乙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交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甲方除有权解除本协议外,乙方还须向甲方赔偿违约金。每逾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实际未付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8.4 乙方在租赁期间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协议的,已交付的租金不予退还。

  8.5 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九、 财产保险

  9.1 甲乙方自行负责办理租赁经营的财产保险事宜,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保险受益人亦为乙方;

  9.2 乙方如拒绝参加保险,甲方对不能归责于甲方过错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 文本及生效

  9.1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由有关部门备案使用;

  9.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且乙方向甲方交付租金、质押金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9.3 甲方所制订的商户手册、商厦规章制度及双方签字认可的交接清单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签署:

  甲 方:

  授权代表人:

  乙 方:

  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6

  出卖人:

  买受人:

  _______有限公司, 现将解放6440小客车转让于买受人。该车车牌号为码为_______ ,发动机号为_______ ,车架号为_______ 。现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汽车质量

  该车于20xx年11月登记,检验合格期至 年月。汽车的发动机,变速箱工况较差。车身车架有锈蚀。

  第二条: 汽车价格

  该车委托太仓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受托方经鉴定后得出该车的`现价为______元。经双方协商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元。

  第三条: 权利义务

  1。出卖人向买受人转让车辆时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证件; 说明汽车的现状。

  2。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买受人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车辆的维修,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第四条: 车辆过户

  双方共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费用各半承担。同时,双方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如有费用,各半承担。

  第五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备用。

  第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转让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基于:1.乙方拥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维修设备及设施的处置权。

  2.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购置汽车维修设备及设施,该事项已经甲方董事会通过。为此,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设备、设施购买协议:

  一、甲方购买乙方所拥有的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维修设备及设施(清单见附件)。

  二、价格确定:以年月日资产评估报告书为依据,对照甲方核实的`设备、设施名称和数量,确定甲方向乙方所购买的维修设备及设施价格为元(元正)。

  三、交接时间:年月日前。

  四、乙方承诺其对该二手设备拥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并保证任何第三人不会对该本协议涉及的标的物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抵押权、到期债权等)。

  五、乙方应当确保设备、设施的质量,如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当负责维修、排除,如不能解决,甲方有权退货。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或纠纷,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