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年底双薪奖金如何拿

时间:2022-07-04 11:44:50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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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年底双薪奖金如何拿

辞职后年底双薪奖金如何拿?

辞职后年底双薪奖金如何拿

新颁布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请问各位以前碰到过这样的案子吗?有,经员工签名认可的公司内部制度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排除这一条吗?

这个说法肯定不对,劳动部门专门下发文件,说年终奖不是留任奖,年底不在册的员工,只要过去一年为公司服务,也同样能享受。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该规定并没有以季度为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如果按季度考核,也应按月发放。职工如果不满一个季度的应根据其实际工作时间按月支付奖金。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 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以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无论用人单位以什么形式发放,也不管其工资制度是以员工手册还是以文件形式作出的,都不影响其效 力。

劳动法44条:(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对此工资作何理解?

难道计算基数也要把“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统统加上计算在内 辞职后年底双薪奖金如何拿 ?

试想奖金的形式各种各样,最普遍的是年终奖,难道也要按月发放 辞职后年底双薪奖金如何拿 ?

再说了,以什么为仲裁请求事由?公司无故克扣工资 辞职后年底双薪奖金如何拿 ?

无故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公司违约了吗?)

无故克扣工资 不 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年关岁末,职场维权提示专题一、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年终奖不能当作“留人奖”

据新华社电:岁末年初,正值不少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高峰期。就劳动者目前普遍关心的年终奖问题,劳动保障部门作出权威解释:用人单位不能为了限制员工在年关跳槽而拖延发放年终奖,部分单位把年终奖当作“留人奖”的做法,属于侵权行为。

上 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情况表明,由于员工跳槽、合同到期等原因引发的年终奖争议,成了近期职场上的一个不和谐音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劳动者的工 作热情和过年情绪。有关专家指出,员工年终奖的发放由用人单位管理层负责,发或不发、发多发少,全由少数人说了算,这使得年终奖容易变异为“留人”的筹码。

归结起来,“年终奖争议”较为常见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一是用人单位对“不在册”的员工拒发年终奖。例如,上海一家外资企业的10名技术人员,因去年10月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他们续订劳动合同。前不久,他们得知企业开始发放上年度年终奖,于是前往申领。但企业以“年终奖发放范围为发放时仍在册的员工”为由,拒绝发放。

二是“年关跳槽,年终奖泡汤”。对于这一比较“通行”的做法,用人单位的理由是“铁了心跳槽的员工已经没有价值了”。有的用人单位还认为,年终奖并不是法律规定需要发放的收入,而只不过是单位为了留住员工采取的经营管理措施。

对此,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专家提醒说,年终奖包括年终加薪、年终双薪、绩效工资等,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而并不只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手段。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因此,“不在册”或者离职的员工只要在这一年度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专家指出,对于部分用人单位将年终奖变异为“留人奖”的做法,情节严重的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有关部门将以侵权论处,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没有对年终奖的发放进行规定的条件下,仲裁委员会主要依据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进行处理。

问:我们单位从去年6月起向劳动部门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但此项制度从未在职工中公布过,我也是在今年2月向单位辞职时才得知的。由于单位怕员工跳槽,上 一年的年终奖均是在次年春节后发放,所以,我在辞职时希望单位将上一年的年终奖一并结算给我,但单位却以“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我想问,这 笔年终奖我能拿吗?

答:尽管发放年终奖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根 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 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 的组成部分。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 资。”所以当你辞职时,单位应按规定或约定付清包括年终奖在内的工资,这和单位是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没有直接关系。

30问:企业可以扣发员工年终奖么?

答:首先应当明确年终奖金的性质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 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 下支付的工资等。”从该规定不难看出,奖金属于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虽然事实上奖金的发放又存在多种形式,如月度奖、季度奖或年终奖等,但奖 金发放形式的不同并不能改变这些奖金属于工资这一基本属性,企业如果想以年终奖的形式达到激励员工的经营目的,就应该在企业规章制度中采用合法合理的技术 手段把年终奖从法律规定的“工资”范畴中分离出去,否则,扣发年终奖的行为就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的角度看,有部分企业的年终奖确实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资”范畴,属于企业对员工的奖励、赠与,但由于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并未采用法律、财务的技术手段妥善 分离,在事后的仲裁和诉讼中自然无法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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