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承诺书

时间:2023-07-15 07:49:41 考试 我要投稿

考试承诺书集锦6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都可能会用到承诺书,承诺书在写作上有一定的规范。相信写承诺书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考试承诺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考试承诺书集锦6篇

考试承诺书1

  本人在参加_年xx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时,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一切规章制度,保证做到以下各条:

  1、一经报名,必须参加考试,不缺考,如有缺考下学期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2、考试时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3、所提供的有关本人身份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4、不请人代着考、不夹带、不抄袭、不带通讯工具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5、按照考试规定,不在考试中途退出考场;

  6、不干扰监考教师正常的监考工作,自觉服从监考教师安排;

  7、一经作弊或违纪,愿接受留校察看、取消学位等相关文件处罚。

  以上各点是本人的承诺,如有违反,自觉接受相应的处罚。

  承诺人签名:xxx

  学号:xxxxxx

  xx年xx月xx日

考试承诺书2

  本人自愿参加国家和本省统一组织的教育考试,我已阅读考试有关规定,愿意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各项考试规定。现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及本省制定的有关本次考试的规定和守则,保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如有违反,自愿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接受处理。

  二、坚决服从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三、本人报名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如因个人信息错误、失真造成不良后果,责任由本人承担。

  考试名称: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考点(学校)名称:xxx

  报名号或学号:xxx

  考生身份证号或学员证号:xxx

  考生院系:xxx

  考生签名:xxx

  x月x日

考试承诺书3

  我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我已认真阅读《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报考规定,为维护此次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保证报名时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证件真实、准确。经本人确认的报名信息任何时候不作修改,因错填报考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导致不能考试、复试、录取,以及入学后不能进行学籍注册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2、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保证不将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违规物品带入考场。

  4、保证在考试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法规、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如有违规行为,自愿服从监考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接受处罚。

  考生签名xxxxxx

  11月xx日

考试承诺书4

  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基,是每一位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圆满完成本学期期末考试,本人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一、本人已认真阅读并了解《xx—xx学年第2学期诚信考试倡议书》、《线上考试致学生告知书》、《xx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考试相关要求和规定,在考试中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二、本人承诺在考试中独立答题,诚信考试;不抄袭,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三、本人将服从任课教师、监考教师及学校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扰乱考试工作秩序。

  四、如果本人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愿意接受学校按照相应规定对本人的'处分,且服从无补考考试资格等相应处理。

  五、本人将牢记“考试失败还有机会,考试作弊危害巨大”的训诫,通过自己的努力付出来取得应得的成绩;愿意考前认真复习好每一门功课,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考出真实水平,考出诚信学风,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考试氛围。

  承诺人(签字):xxx

  xx学院全体学生

  xx年x月xx日

考试承诺书5

  当考试向我们走近时,我们理应想到,除了在考场上接受文化知识的检验外,考试更是我们对人生的某种思考和领悟。我们应该用诚信的'考试构筑诚信的人生。

  让我们牢记“恪守诚信,拒绝舞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本人认真阅读并学习了本学期期末考试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出如下承诺:

  1、按学校教学要求提前做好期末复习。按照考试时间参加期末考试。

  2、认真学习并且遵守考场纪律。

  3、考试带齐身份证、校园卡。

  4、考试开始前15分钟凭校园卡和身份证进入规定考场对号入座。

  5、进入考场关闭各种通讯工具,已携带入场的按要求指定位置存放。

  6、答卷时只用黑、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要求的科目(如使用答题卡科目需要2B铅笔)按具体要求执行。

  7、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做违背考试纪律的任何事情。

  8、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并按监考人员要求退离考场。

  9、如留考,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安排,不与其他考生或场外人员接触。

  如果违反考试规定,愿意接受《上海师范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处理。

  承诺人:xx

  xx年xx月xx日

考试承诺书6

  “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考试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并提供考生本人的真实、准确信息及有关证件,如有违反将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考生愿意遵守考试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的,在进入考场时,须进行诚信考试签名,以表明其对考试规定和纪律要求的知晓、认可和自觉遵守。

  考生考前应阅知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考前二十分钟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书”进入考场,不得借故在考点禁区内停留。证件不符或不全者不得入场。考生迟到十五分钟后就不得入场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中途离场必须交卷,离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续考。

  二、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直尺、三角板、橡皮等必需的文具用品(部分课程可带水彩笔、普通计算器)。寻呼机、手机、商务通等通讯设备不得带入考场。书籍、笔记、字(词)典及其它非贵重物品等都必须集中放在考场前面指定的位置,不准带上座位。

  三、考生必须诚信考试。考生入场时,须先在本考场“考生诚信考试签名册”上的规定栏目内签名。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书”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验核。

  四、考生在开始答卷前,先在“答题卡”和试卷(答卷)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好考试号、准考证号、姓名等。如填写错误或不清,其后果自负。如考生故意涂改、乱写,经查明后,按考试违规严肃处理。考生不准将考试号、姓名、准考证号等写在试卷(答卷)密封线以外的地方(“答题卡”除外),不准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一律无效。

  五、考生临考前拿到试卷后只能阅读试题,在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否则作违规论处。

  六、“答题卡”一律用2b绘图铅笔填涂;试卷(答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部分试卷中的制图部分可用铅笔绘图),否则试卷(答卷)无效。答卷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写在“答题卡”或试卷(答卷)以外(包括草稿纸上)或密封袋内,一律无效。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或胶带纸。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或抄袭他人答案,不准冒名顶替或换卷,否则,成绩一律作零分,并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八、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试终场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答题卡”和试卷放在桌上,等监考人员将试卷收齐后才能离场。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禁区内逗留或谈论。考生如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外,将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办法摘要如下: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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