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心得

时间:2023-06-06 19:33:11 中小学教育 我要投稿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心得

  我们有一些启发后,通常就可以写一篇心得体会将其记下来,这样就可以总结出具体的经验和想法。那么要如何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心得,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心得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心得1

  惩戒的尺度

  是什么让惩戒成为公众非说不可的话题?是什么让责罚成为教育的隐痛?又是什么让惩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当教育被过度关注时,可能更多给予美好的期许,当然也可会成为众矢之的,千夫所指。

  教育不能没有惩戒。教育本身应含有褒义,“传道、授业、解惑”,传什么道?人文的精神、文明的开化之道;授什么业?能够自主立足社会发展自我,并且推动社会进步的基业;解什么惑?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明朗下的困惑。期许教育真、善、美的田园,在这个田园里,教化成为一种时尚之风,熏陶润泽心灵的幼稚。对于有损真、善、美的个体,采用惩戒,使其向善美好是必须的。孟子言:“以逸道使民,虽劳不怨;以生道杀人,虽死不怨杀者。”所以惩戒取乎正道而罚之,惩戒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自觉意识的增加,而不是进入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中,欲罢不能,老师和学生成了敌对的双方,这失去了教育的意义。

  惩戒是教育的方法、手段而已,一旦滥用就有可能改变教育的性质。可以说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进步的,我们管理学生也是为了不管,使其自觉的,而不是越管越多,当下教育负荷越来越重,就是管的太多的缘故。管的太多,管得太死,所以让惩戒越来越显现在大众的视野中。在教育里,惩戒是没有办法时才考虑要不要用的办法,而不是教育的常法,这是惩戒在教育中的尺度。这是教育的威严所在,而施教者把威严拿来经常用,则威严扫地,也便会激起学生的对抗。老子说“国之利器不可示于人。”教育的威严又怎能轻易使用?

  好的教育“悦其神而忘其形。”不好的教育“劳其形而乏其神。”教育行驶在“悦神忘形”的王国里,惩戒只是镜花水月,其意境也是那样的美好。教育行进在“劳形乏神”的笼子里,惩戒将汤汤流淌,因为只有惩戒才能压制学生取得暂时的投入与成绩。

  常言道:“有力吃力,有技吃技,有智吃智。”由“力”向“技”再向“智”,便是“人往高处走”的含义。作为教育应当定义在智的层面上,什么是“智”的层面?《易经》有言:形而上学谓之道,形而下学谓之器。孔子也说“君子不器”。教育也一样,不要在小的层面上纠结,要有大的眼界和胸怀,教育不是和个别暂时不上进的学生对着干。孔子有言:“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易经蒙卦》说:不是教育者主动的去苛求,受教育者学习的,是受教育者,主动向教育者学习的,教育者可以再3的告诫受教育者,但是如果受教育者不改的话,那就不要再跟他说了,这样才是有利于贞正的。就是对待“顽固”受教育者的态度,这其中也不含有惩戒的意思。

  “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这是教育的原理。“既知教之有所兴,又知教之有所废”,可谓智慧之师。“大学之法,禁于未发之谓预”,教育要以预防为主,不是出现了问题,然后围追堵截,滥用惩罚。“愚者畏果,智者畏因。”好的教育是我们的.期许,更是我们从教者践行的真谛。

  惩戒是一把软尺子,它的尺度在教育者那里。一个自身素质不高,却又希望得到“成绩”与荣誉的老师,会找出千万个理由来逼迫和惩戒学生,学生就是他利用的工具,而能让惩戒披上“有益”的外衣,惩戒的尺度在这里无端的放大,只要学生不惟命是从,那就肆意滥用。一个自身素质高的老师,总是和颜悦色,他做的是春风化雨的教育,对于惩戒很少用,而且能呵护幼小的心灵,收放自如。惩戒的尺度在他这里才能真正的体现,这也是《大学》之中“为仁人为能爱人,能恶人”的道理。

  一个老师是正确的,他的惩戒之道就是正确的,一个老师不正确,他的惩戒道也不正确。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心得2

  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同时,《规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规则》还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并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规则》将于20xx年3月1日起实施。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校贯彻落实《规定》,依据《规则》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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