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有哪些就业权益?

时间:2022-04-13 15:24:32 就业前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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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有哪些就业权益?

  权益是一种法定的利益。大学毕业生又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随着大学生源的扩招,就业压力增大,企业用人自主权不断扩大,加之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也逐渐增多。那么哪些权益是大学毕业生必须享有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毕业生有哪些就业权益?欢迎大家分享。

毕业生有哪些就业权益?

  方法/步骤

  1、就业权益

  就业权益是有两个阶段的,每个阶段所拥有的权益也是不同的。首先大学生毕业求职阶段时,拥有获取就业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推荐权;其次在签约阶段,大学生有自主选择权、公平录用权、违约求偿权。现详细展开分析。

  (一)获取就业信息权

  A、信息公开,透明化。即所有的就业招聘相关的信息都要向全体大学毕业生公开,学校与其他相关单位、个人都不得隐瞒、截留或更改信息。

  B、信息传递要及时、有效。即传递给大学毕业生的所有信息都要及时、有效,不得是其过期的无效信息。

  C、信息要准确、全面。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接受就业指导是毕业生必须享有的权力,所以各学校应当安排专门的人员或机构对毕业生的择业、就业方面的技巧与法规、政策进行解读,指导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地方法规、社会需求及个人情况,准确定位,正确择业。

  (三)被推荐权

  高等教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本校毕业生,要推荐时学校要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择优推荐,避免随意推荐、不负责任的推荐行为。

  (四)自主选择权

  高校毕业生只要符合就业方针与政策,可以自主选择就业单位。其他单位与个人均不得干涉,不得变相强加。

  (五)公平录用权

  公平录用权是毕业生最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毕业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要在录用毕业生时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六)违约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果用人单位擅自毁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赔偿违约金。

  2、劳动权益

  大学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就享有其劳动权益。山城人才网主编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学生朋友们注意,劳动权益是不分阶段的,试用期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享有同等的权益。主要权益有如下几方面:

  (一)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接收毕业生的权利

  就业协议一经签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就业单位必须依照就业协议接受毕业生,并为其安排工作岗位,保证毕业生正常工作。

  (二)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并且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无论是否试用期,劳动者都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可以因技能水平、工作熟练程度等方面的差距有所差异,但不能无故拖欠或找借口不予支付。

  (四)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劳动合同制员工一样,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现在已是五险: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为住房公积金。

  (五)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防止事故,减少其危害。

  (六)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职业技能培训费用,还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为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需要与试用期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否则,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

  3、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某单位接收我校某毕业生,当时已通过体检、政审考核等程序,该单位表示同意录用该生,但提出因没有带公章,请学校先盖章签署意见。他们同意之后再补办有关手续。校就业提导中心为慎重起见,反复提醒毕业生最好等单位先盖章,学校再盖章。但单位和学生本人都很急,单位说:“反正我们已同意接收,只要方便同学,简化手续,谁先盖章无所谓。”学生说:“我体检、政审都通过了,请给我一次机会,我愿写保证,保证因手续不全后果自负。”且该生所在院领导也打电话为之说情。鉴于此,学校先盖了章。谁知刚过两天,该单位将该生协议书退回。

  分析:签协议一定要慎重,必须把双方的约定以文字形式写下来盖章签字方生效,“口头协议”是空头支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毕业生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毕业生必须学会保护自己。一般来说,毕业生最好是亲自前往单位签约盖章,如果一定要将协议书寄去签,那应该要求单位先出具书面接收函,以确保万无一失。

  拓展内容: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可获社保补贴

  近年来,就业市场中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年龄歧视等现象随处可见,一些招聘单位在并无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上也私设“门槛”。针对此种情况,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国家统一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制度外,设置限制性规定;以性别、年龄、体貌、户籍、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为由,拒绝招用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并且具有同等工作能力的求职者;限制特定求职者竞聘;发布招聘信息、广告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含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外,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加大了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扶持力度,其中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下列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无偿获得公共就业服务;获得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另外,条例还规定,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共同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创造平等便利条件,并完善劳动者户籍管理、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险等制度。

  为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边远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学费及助学贷款代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户籍迁移等优惠政策。

  为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条例规定,鼓励和扶持企业、事业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见习期限、补贴标准、见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事项,按照辽宁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条例规定,下列岗位应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管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的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社会管理需要的非执法性质的辅助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条例还对建立失业预警制度作出规定,明确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和防范规模失业工作预案,适时发布失业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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